成都日報 “安全是福,平安是金”,但為什么在政府經常強調的安全問題上,全省各地總是事故頻發、憂聲不斷?昨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省政府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從領導、措施、制度等方面作出嚴厲規定。
不安全企業達3家追究責任
《決定》特別強調,堅決淘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凡在1個縣(市、區)的范圍內有3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當關閉而未關閉的企業,追究縣級政府領導人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因未關閉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縣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從嚴查處。
發生1起特大事故要作檢查
《決定》規定,各級政府領導既要對分管業務和部門負責,也要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行政領導干部工作不力、職責不落實的會受到告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將依法嚴肅追究相應責任。而年度內發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5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事故的市(州)主要負責人應到省政府作出檢查。
發生事故要承擔經濟責任
《決定》強調,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投資人、負責人都必須對安全生產狀況和傷亡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發生傷亡事故后,除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外,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還必須依法向受害者家屬,支付國家規定的人身傷害賠償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調查處理的必要費用以及險情處置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或責任人承擔。
按標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決定》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單位,道路和水上客貨運輸經營單位,特種設備制造安裝維修運營單位以及與前述單位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單獨設置安全生產及設備管理機構,并按本單位從業人員1%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3人的配齊3人。非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勞動者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2人的配齊2人。
企業產值中提取安全費用
《決定》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分別按照滾動提取或累計提取的方式,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設備設施購置建設費用、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等安全費用。煤礦按噸煤不低于10元的標準提取;非煤礦山企業按不低于年銷售收入3%的標準提取;民爆器材、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分別按不低于2%和1%的標準提取;道路客運和貨運企業分別按不低于營業收入2%和1%的標準提取;建設項目的安全費用按不低于工程造價1.5%的標準,由建設單位(甲方)在工程預算外另行單獨支付,由施工企業專款專用;電力企業、設備制造安裝維修租賃企業按不低于年銷售收入1%的標準提取;地質勘探企業不低于貨幣工作總量3%的標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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