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報:全市5萬在冊危樓半數是私房戶市房管局指出進入雨季希望業主消除危房隱患確保安全
記者昨日(3、25)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去年年底以來,廣州發生多起危房屋面倒塌、甚至墻體倒塌壓死、壓傷居民以及磚木結構房屋發生火災事故的事件。近日又進入雨季,市國土房管局日前特別發出文件,提醒廣大私房業主重視房屋的安全工作,遵循“誰所有,誰負責”原則,擔負起消除危房的責任,確保房屋住用安全。
私人危樓應由業主負責修繕
據市國土房管局有關人士介紹,目前全市累積在冊危破房50638棟,面積658萬平方米,其中私房危房占57%。私房業主對房屋的安全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把自己的房屋管好、用好,承擔起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憲法》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廣州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房屋修繕責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
另外,根據市政府頒布的《廣州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不及時或拒絕修繕房屋以及阻撓他人修繕房屋,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私房業主不查或不修房屋,不對經鑒定為危房的房屋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不通知使用人遷出,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柱、梁、墻、板或用途,或阻礙他人采取裝頂、拆除或修繕措施解除危房危險的;根據《廣州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影響公共安全的,將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房屋倒塌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不符合安全條件不得出租
據有關資料顯示,雖然廣州有大量的危樓,但是業主把它們租給別人,自已卻住新樓。市房管局官員表示,根據市政府頒布的《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出租房屋應符合安全條件,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房屋出現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私房業主應當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書面通知承租人或房屋使用人遷出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遇到房屋危險時,應當自行遷出,避免房屋倒塌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出現的后果由其負責。
房屋5年需修繕一次
根據《廣州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業主必須保持房屋外貌完整、整潔,并至少每5年清理、修繕一次,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應予配合。每年檢查房屋安全情況,掌握房屋的使用狀況,對房屋損壞部位必須及時修繕。在臺風、多雨季節,應當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工作,一旦發現房屋險情,及時搶險修復。對危險房屋應及時通過修繕、加固、拆除進行解危;徹底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臨時裝頂,增加支撐加固房屋的危險部位,或及時疏散撤離居民,封閉危險房屋并設立警示標志,防止房屋或構件突然倒塌造成屋內和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損失。
另外,如果房子墻體、梁、屋面板有較寬的裂縫、傾斜、彎曲時,應當找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申請鑒定,鑒定部門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需要修繕房屋的按有關規定及時修繕。(記者吳偉瑋通訊員穗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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