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04年5月,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首次將賠償基數從“人均消費性支出”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賠償的基本公式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賠償年限”,這樣一來,即便忽略誤工、醫藥等費用不算,賠償金額也比2003年增加一倍多。
據介紹,以廣州市為例,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627元,比去年的12380.40元增加了近1300元。僅此一項變化,肇事者將多支付26000余元的賠償。廣東省交警部門人士介紹,與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相比較,今年的標準除個別項目外,普遍略有提高。賠償懲罰的不斷提高,將有助于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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