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追責單位領導
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管理辦法網上征求意見,北京將建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新京報訊(記者 廖衛華)一年內兩次被交管部門處以禁止機動車道路行駛的單位,領導將被追究行政責任。從昨天起至8月18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首都之窗和市政府法制辦官方網站上征求意見,《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草案規定,每年四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授予榮譽稱號。據市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士介紹,《草案》征求意見到8月18日結束。今年該辦法將施行,實施了15年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屆時被廢止。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當日報告
據市政府法制辦法制二處負責人介紹,北京市1990年出臺了《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新《草案》和以前的暫行規定相比,更加詳細和嚴密。其中,值得指出的是,《草案》特別規定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單位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應于當日向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報告,一周內提交詳細的事故情況報告。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由監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單位一年內二次以上被處以禁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按前款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交通部門可通過媒體公布死亡控制指標
《草案》規定,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全面負責。單位應設置或者確定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并向當地交通安全委員會備案。草案規定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草案規定,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據國務院下達的本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標,向區縣、系統分解并下達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標,逐級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對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超過控制指標、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記錄,并可以在媒體上公布。
學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不得評優
《草案》規定,營運車輛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發生二次死亡責任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降低其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限制其一年內參加政府投資、政府融資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以及參加該年度政府獎項的評獎。
草案要求中、小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學生的綜合評定。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不得評為優秀學生。此外,草案將學校接送學生的載客汽車(校車)納入安全管理,并要求小學應按規定落實小黃帽路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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