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黑龍江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我省第一部消防安全責任制規章,明確了包括政府、政府各部門以及社會各單位、各方面消防安全主體的具體職責。
《規定》首次將“多次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引咎辭職制度”加以明確。該《規定》從2005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共26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過程問責與結果問責并重的原則;要求重大火災隱患必須由政府公示督辦;已經投入使用的合法建筑如不符合新技術標準,必須逐步達標。
《規定》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公安消防機構以及公安派出所、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應消防工作職責,規定了重大火災隱患公示和整改論證制度、停產停業政府依法批復制度及重特大火災事故報告調查制度,并確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部有關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政府規章的公布施行,對黑龍江省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除火災隱患,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改善消防安全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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