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開始,山東境內所有煤礦都要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山東省規定,風險抵押金按照煤礦企業核定(設計)生產能力標準存儲,風險抵押金以獨立法人為存儲單位,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負責人表示,風險抵押金由煤礦企業按時足額存儲,其數額由同級煤炭、安監、財政部門共同核定。風險抵押金專項用于煤礦為處理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以及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我省規定,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由煤礦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同級煤炭、安監和財政部門批準,由煤礦到代理銀行辦理手續。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有關部門可根據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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