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歲末,又聞礦難。12月5日,山西洪洞縣新窯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7日14時17分,遇難礦工已增至105人。這是繼8月發生的山東新紋礦難后,今年死亡人數最多的一起礦難。
以往的礦難大多發生在證件手續不全、屬非法開采的煤礦,而這次發生礦難的新窯煤礦則是一個六證齊全的低瓦斯煤礦。遺憾的是,嚴重的事故還是發生了。初步調查顯示,新窯煤礦存在嚴重超層越界開采、下井嚴重超員等問題。特別是事故發生后,礦方自行組織人員下井搜救,5小時后才向有關部門報告,錯過了最佳搶救時機,是導致礦難擴大的重要原因。但是,這樣一個六證齊全的低瓦斯煤礦出現如此重大的事故,其本身就值得我們反思。
這些年來,面對各種頻繁出現的礦難,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不能講這些政策和舉措沒有發揮作用,但顯然,離我們所要達到的目標還有很大差距。個中原因客觀地看,既有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帶來的安全問題,也有技術水平引發的安全事故,但更重要的原因,我認為與安全生產的監管思路有關。
表面看起來,我們的安全監管遵循的是“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的方式,但實質奉行的是政府中心主義思路,政府壟斷了安全生產的監管,企業、社會和群眾則淪為政府的小伙伴,扮演著公共事務或災害處理中的可有可無的小角色。
以“政府中心主義”的思路來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它的危害是,一旦政府官員被利益關聯方擺平,企業安全就會處于失控狀態。原因很簡單,政府壟斷了企業安全的處理,在缺乏監督或監督不力的情況下,政府出臺的任何防范和應對危機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為官員以權謀私的尋租工具,成為行政官員與不法企業主分享企業利潤的工具;另一方面,既然政府官員擁有主宰公共安全的權力,也就意味著他要擔負絕對的責任,因此,當這種責任對他不利時,他就可能卸責,從而形成政府內部各職能部門的權責不明。而政府內部的權責不明往往會導致在重大事故發生時,政府啟動調查的行動比較緩慢。
所以,為應對行政效率低下以及官員被贖買導致監督陷入癱瘓的被動局面出現,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治理,應實行新的監督檢查制度,改變目前政府對監督檢查的壟斷,引入社會多元監督的新治理模式,賦予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社會監督權。只要公民有證據表明企業管理或者政府監管存在缺陷、可能導致事故,并且向行政機關提出了檢查要求,國家機關就必須受理并啟動檢查程序。這里的“國家機關”包括人大常委會、行政監察機關和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等。在此基礎上,輔之企業履行公共義務的剛性要求,包括從企業利潤中提取資金設立公共安全基金,同時制定嚴格的法律,發揮法律在危機事件的預防與應對方面的作用。如此多管齊下,應該比政府獨力支撐生產安全更加有效。
當然,要跳出政府中心主義的監管思路治理礦難,目前還有一定難度。但考慮到安全監管的嚴峻局面,政府應該努力嘗試賦權于社會組織和個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提請調查。這并不是要政府卸責,而是將目前事實上的一個監管主體變成多個主體。唯有這樣,才能改變我們對安全問題的被動監管、窮于應對的非良性發展局面。否則,恐怕很難逃脫“事故、措施、腐敗和事故再發”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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