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青海頻道西寧04月06日電 4月3日,記者從省政府辦公廳了解到,為了切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保障工傷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青海省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試行辦法》從今年開始執行。
工傷保險調劑金是指由各統籌地區按規定比例上解到省級集中管理,用于調劑和補助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缺口的專項基金。上述辦法規定,各統籌地區完成年度財務決算后的1個月內,在完成上年度任務的基礎上,按實際征繳額的8%,向省社保局一次性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調劑金結余可累計使用,利息并入調劑金。根據統籌地區基金缺口情況,從工傷保險調劑金中按上解額度的5倍以內調劑;調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政府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