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安全事故1小時內必須上報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一定要及時向安監部門上報。記者昨天了解到,《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8月10日起施行,規定要求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負責人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至安監部門。
按照規定要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及時”是有時間限制的,單位負責人在接到事故現場人員反映的情況后1小時內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急性工業中毒事故還應當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區、縣安監部門接報后2小時內,報至市安監部門,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將工程分包給不具資質的承包單位常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為了約束這種情況,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分包的,發生事故,分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而非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事故原因進行統計分析,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安監部門給予警告,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除此之外,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也要被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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