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越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紹興某印染有限公司不服市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確認一案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判決書中明確認定原告屬于濫用訴訟權,并將判決書寄送給這家印染有限公司所在的上級管理等部門,以遏止此類訴訟案發生。
法院經查明,第三人丁某是原告某印染有限公司職工,在工作時不慎受傷。后丁某向紹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一份原告出具的“丁某系上班推紗時,左腳被推紗車撞到,并被印染有限公司送往當地醫院治療”的情況證明。勞動部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丁某的受傷事故屬于工傷。
法院認為,印染有限公司在事發當時已出具給第三人丁某系工作原因受傷的情況證明的前提下,又以第三人丁某受傷系被他人故意推搡所致、不構成工傷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且未提供任何證據,系人為地延長事故處理期限,該行為應屬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
為懲戒此類惡意訴訟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越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印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在判決書中指明了印染有限公司屬于濫用訴松,并建議相關部門對此類行為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