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南山區、工農區法院分別對鶴崗市富華礦業有限公司2008年“9·20”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2008年9月20日,鶴崗市富華礦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3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565萬元。被告人王慶云、劉平海、王慶福、劉寶巖、王英林、王懷志作為富華礦業有限公司投資人、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員和負責人,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致使煤礦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最終導致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楊仁龍、范大勇、朱世亮、馮嘉崴、劉武義作為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致使富華礦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責一審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王慶云有期徒刑四年,劉平海有期徒刑三年,王慶福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劉寶巖、王英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王懷志免予刑事處罰;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楊仁龍有期徒刑四年,范大勇、朱世亮有期徒刑三年,馮嘉崴、劉武義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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