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機場配套引橋坍塌事故再現波瀾,事故主體之一的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不服處罰,將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告上法庭,29日上午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件,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2010年1月3日14時20分,昆明新機場航站區停車樓及高架橋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橋F2-R-9至F2-R-10段,在現澆箱梁過程中發生支架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傷、26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達61.75萬元。經調查,確認該事故是由于參與項目建設及管理的有關單位安全管理、技術及管理人員配備、安全責任落實等均未到位,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的一起責任事故。
2010年3月,昆明新機場配套引橋工程“1•03”事故調查新聞通報會在昆明市政府舉行。會上通報,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被逐出云南省建筑市場同時被處以30萬罰款,而且法定代表人代廣學、技術負責人楊樹全、工長代金昌均被追究司法責任。
在29日的庭審中,對于該處罰決定,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認為,在昆明新機場配套引橋坍塌事故中,他們的施工行為完全受發包人的指揮、調遣,對事故他們沒有任何責任,且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要求昆明市安監局撤銷其處罰決定。
其代理人劉永平表示,引發配套引橋坍塌的主要原因在于云南建工集團市政公司提供的支架施工構架有缺陷,云南建工集團市政公司才是該事件的責任主體。同時,該公司屬于勞務輸出公司,并非建筑施工主體,所以,昆明市安監局以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給予該公司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存在。另外在該事件中,其認為自己提供的建筑施工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雖為偽造證件,但并非為了承攬昆明新機場配套引橋的工程而刻意造假,且云南建工集團市政公司在與該公司簽訂用工合同時沒有這方面的要求。
昆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則認為,其所作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符合法律規范。對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誠信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作出30萬元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出于該公司的施工資格證明是偽造的,嚴重違法了相關法律;其次,該公司在事實上是昆明新機場配套引橋的施工單位,是該事件的責任主體之一,且在用工時沒有審定工作人員的特殊工作證,也沒有對工人進行相關的安全生產培訓,也嚴重違法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
法院表示,需要原告和被告雙方提供書面陳述,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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