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獲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的通知,礦難工亡補助標準明年起調整為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不與工人上下井
礦領導按擅離職守處理
《分工方案》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分工方案》規定,要督促企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另外,企業要完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分工方案》重點提出,督促煤礦、非煤礦山落實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否則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因此引發事故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
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礦長
《分工方案》還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觸犯法律的,還要追究到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分工方案》規定,對于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還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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