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江蘇省消防條例》。昨天,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人在解讀時認為,修訂后的《條例》針對我省消防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不少新規定。
強化了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實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加強了消防安全源頭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政府部門之間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配合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并首次規定信用征信機構應當將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納入信用記錄。《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廠前應當經檢驗合格。
《條例》提出了消防宣傳教育設施建設的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確定消防防災教育場館,為居民提供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突出了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建筑、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建筑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疏散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明確了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條例》確定了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維修經費的來源。規定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由其代為組織維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費用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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