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金標準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煤礦事故的死難礦工因為各地補助金標準不同,而出現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將成為歷史。1月7日,記者從省安監局了解到,近日該局下發《關于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相關單位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證職工在安全生產上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要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并建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發放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2010年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其20倍為34.35萬元;今年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將按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執行。《意見》要求,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煤礦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滅火等工程改造費用。同時,對具體安全生產措施進行了詳細的時間界定: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礦要全部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及中央在甘和省屬煤礦企業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全部建設完成緊急避險系統。
在鄉、鎮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政府所轄區域1個月內發現2處及以上非法煤礦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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