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表示:違建出事 出租人或擔刑責
火的教訓,并沒有約束違建主們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在大興區南小街火災事故樓附近,不少違建樓還在施工。“火災是意外,不可能建個房子就著火吧。”一名工人若無其事地說。
對此,檢察官不這么認為——明知違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然出租,造成亡人事故的,出租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據消防部門統計,違章建筑是災害高發區,特別是用于經營的違建更容易引發火災,一旦出現火情,一般要追究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面的責任。
對此,西城檢察院檢察官吳新華做出了更詳細地解釋。“出租人知道違建存在重大事故,特別是接到相關部門責令停工、停業整改通知書后,仍置之不理,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吳新華介紹,停工令出處不同,出租人面臨的罪名也不一。
如果是村鎮政府發出的停工令,屬于行政提醒,出租人應該意識到違建的危險性,預見發生火災、坍塌等事故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置之不理導致亡人事故,有可能因疏忽大意,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消防部門發布的整改通知書,出租人應該明確認知消防隱患,這種情形下發生事故,要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出租人刑責;如果整改通知書來自安監、工商等部門,可以視為有關部門認定出租人屬于經營性質,出租人有可能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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