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煤礦如果發生特大事故,或30天內發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該地方政府分管負責人將被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約談,約談內容包括嚴格追責事故責任人等。
昨天,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發出通知,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通報約談分析將建制度。
約談的主要內容將包括:事故原因及教訓,事故礦井及所在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的對策措施;嚴格追究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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