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車還不滿一年的哈爾濱陽明灘大橋發生引橋垮塌后,社會對于工程質量的擔憂再次被集中引爆。據媒體最新作出的不完全統計,自2007年至2012年間,全國共有37座橋梁或在建橋梁發生垮塌事故,致使182人喪生,177人受傷。
上述事故的發生原因在正式公布的調查結論中各不相同,但其背后隱藏的根本性問題則相對趨同,即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的乏力。我國目前已先后頒布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章,已基本形成完整的、由政府監督管理和專業工程監理相結合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但日常監管的疏忽和權力尋租現象的存在,導致事故總是以突發新聞的形式被推至公眾面前,以輿論壓力來推動調查處理工作的展開,再因新聞熱點的轉移而被遺忘,鮮有依據事故危害程度而徹底清償。
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工程轉包、冒險作業、偷工減料、拖延履行工程保修義務等一系列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行為,并依據行為危害性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分別設置了罰款、承擔賠償責任、追究刑事責任、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刑事和行政處罰措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6條和第77條更是分別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負相應的行政處分或刑事責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如果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而在現實生活中,包括一些造成重大傷亡的橋梁坍塌事故在內,責任追究往往以建設、施工、監理等公司承擔罰款和直接責任人被處以最高不過10年的有期徒刑告一段落。能夠像海南萬寧市在處理太陽河大橋坍塌事故中,對涉嫌瀆職犯罪的三名公路分局官員依法提起公訴的并不多見。由于工程建設行業中大部分工程承包單位的國有性質,使得涉事故公司因事故而受到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更是少之又少。以哈爾濱陽明灘大橋為例,發生事故的匝道工程設計單位為哈爾濱市市政工程設計院,施工單位為福建省交建集團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黑龍江百信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其中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均有發生事故的“前科”。
追責大板的高高舉起輕輕落下,以及違法成本與守法成本的失衡,成為橋梁事故屢發不止的潛在原因。道路、橋梁、地鐵等公共設施的質量缺陷問題不僅是對國家財產的損害和對社會資源的浪費,更會形成重大的公共安全隱患。探索如何保證公共設施質量安全,不妨先從“依法追責”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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