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查處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入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發生,日前,上海市出臺了《上海市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督辦辦法》。該辦法適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菅活動中發生的較大事故,以及國務院安委會未列入督辦的重大事故的查處督辦。事故督辦落實情況列入上海市安委會對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
辦法規定,較大以上事故由市安委會辦公室提出督辦建議,以市安委會名義向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下達督辦通知書。各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特殊情況下不能完成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行政處罰、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并結案后,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將上述情況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辦法要求,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和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將事故查處和事故督辦情況,在上海安全生產網站和各事故調查處理主管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市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定期通報事故查處督辦的進展情況。
辦法明確,國務院及其部門對事故查處督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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