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鐵十號線重大責任事故案五被告被判刑
2006-10-09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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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鐵十號線十標段太陽宮至三元橋折返線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設備”2月27日在使用中鋼絲繩崩斷,導致吊斗墜落,將正在井下施工的3名工人當場砸死,后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日前審結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5名被告人被判處8個月到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躍發在任北京地鐵十號線十標段太陽宮至三元橋折返線工地帶班班長期間,安排沒有經過專門培訓且持假證的外甥王某(未成年人)任該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司機”,并在明知該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讓工人照常施工,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楊樹凱在任十標段勞務隊福建海天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施工隊隊長期間,在明知“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簽署了維修驗收合格意見,致使該起重機照常施工運轉,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李英平在任十標段項目經理部設備科負責人期間,在沒有仔細檢查“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簽署了驗收合格意見,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向山持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十標段任維修班長期間,在明知該工地“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沒有阻止該起重機施工運轉,造成了此次事故的發生。
法院認為,4名被告人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對大型機械設備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此次事故發生,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分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4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張躍發等4人兩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持偽造的起重機類別“特種作業操作證”操作“固定式葫蘆式起重機”的未成年人王某,經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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