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已于日前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實施重罰,以遏制事故發生,最高處以其上年年收入的80%的罰款。省政府法制辦公交財貿處處長張立新介紹,對事故單位及其負有責任的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規定如此高昂的罰款,其力度在四川尚屬首次。
出事故 有責單位最高罰500萬
根據《規定》,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將處以最低10萬元,最高500萬元的罰款。其中,發生一般事故罰款10萬~20萬元;發生較大事故罰款20萬~50萬元;發生重大事故罰款50萬~200萬元;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罰款200萬~500萬元。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將以上年年收入為基數,處以其30%至80%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還要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罰款部分的規定是,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應負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逐級上報不超2小時 60日內要出事故報告
《規定》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或者干涉。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小資料
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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