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11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宋元明介紹,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針對礦山安全生產主要修改完善了2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范了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來,多起事故暴露出礦山外包施工隊伍資質掛靠、出租、出借和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作了針對性要求,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是嚴格了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來規定的爆破、吊裝等作業的基礎上,增加動火、臨時用電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針對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為下一步礦山安全生產法治建設提出了要求。礦山安全法治建設起步比較早,特別是《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實行以來,在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遏制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保護礦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28年來我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已不適應礦山安全生產實際需要。下一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將加快推動《礦山安全法》修訂,同時抓住煤礦這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推動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合并修訂為《煤礦安全條例》,切實從源頭上健全礦山安全重大風險管控機制,推進全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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