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3、《關于切實加強全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意見》(浙政辦發[2004]75號);
4、《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規定》(甬政發[2003]103號)。
5、《寧波市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甬政發[2005]40號)
(二)編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與環境損害,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
(三)工作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2、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3、快速反應,分級負責;
4、以人為本,損益合理;
5、群專結合,整合資源;
6、科學分析,果斷處置。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陸域)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的處理。
本預案不適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鎮燃氣、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質的事故處理。
(五)預案啟動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可確定為重特大事故,應當啟動本預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區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傷亡人數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威脅軍事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且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態發展超出事發地鎮、鄉(街道)政府控制、協調能力;
5、其它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與不良后果的。
(六)預案結束條件
1、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隱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態發展達到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條件,上一級預案啟動后,本預案自動終止,按上級預案有關規定實施相應應急救援工作。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組成人員與單位
總指揮:區長
副總指揮:常務副區長、分管副區長
成員單位: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交通局、區質監分局、區氣象局、區經發局、區民政局、區城管局、區財政局,有關鎮鄉(街道)人民政府。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日常、應急組織協調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
2、主要職責
(1)領導全區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啟動(結束)區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決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作出重大救援決策;
(3)負責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4)必要時向市政府請示啟動市級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協調省、市轄區內部屬單位和駐鄞部隊的應急救援行動。
(二)區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
1、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總指揮決定。事故發生地鎮鄉(街道)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區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為現場指揮部成員。在指揮長未到達現場前,由事故發生地鎮鄉(街道)政府主要負責人暫時履行指揮長的職責。
2、指揮長主要職責
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定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1)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2)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搶險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3)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確定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5)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6)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三)指揮中心各部門職責
1、區政府辦公室:依托“110”指揮平臺,確保信息暢通,落實組織協調等有關工作;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中央、省、市和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負責事故新聞的發布。
2、區委宣傳部:根據指揮中心指示,負責事故新聞的報道;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區安監局:負責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協助指揮中心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制訂與修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檢查各鎮鄉(街道)政府、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
4、區公安分局:受理事故報警,負責向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負責控制災情,實施滅災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員,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查處。
5、區衛生局: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危險化學品傷害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6、區環保局: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種類、性質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環境恢復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負責調查重特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7、區交通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8、區質監分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9、區氣象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并提供與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其它氣象參數。
10、區經發局:負責組織搶險物資的調配。
11、區城管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廢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12、區民政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鎮、鄉(街道)政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相關善后工作。
13、區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4、有關鎮、鄉(街道)政府:協助指揮中心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三、應急救援準備
(一)鎮鄉(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陸域)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區安分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各鎮鄉(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體系,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處置廢棄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準備落實好救援設備和物資。
(三)各鎮鄉(街道)政府及區級有關部門應掌握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在事故發生時能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四)各鎮鄉(街道)政府及區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監督,確保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重特大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應與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現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起進行,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救;
4、有關搶險設備、物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隱患。
四、事故報告程序與現場保護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做到;
1、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
2、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如實報當地安監、環保、質檢部門。
3、事故報告的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以及涉及范圍;
(3)事故原因、化學品名稱和數量、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的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二)“110”報警臺接到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報告區政府值班室及區安監局。
(三)公安部門或鎮鄉(街道)政府接到報告后,分別上報區政府和區安監局,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按照當地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組織先期處置,控制災情。
(四)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公安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五、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一)區“110”報警臺接到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報警后,立即報告區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接到事故報告之后,應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到達指定地點開展工作。
(二)根據事故的性質及預案啟動條件,由區公安分局負責人向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提出啟動區級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經緊急商定后,做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決定,并確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立即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三)指揮長根據事故的性質與程度,組建各現場救援工作組,各職能部門應當服從指揮長的指揮,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溝通。由區政府辦公室、安監局、公安分局組成。
2、災害救援組:負責搶險滅災、應急處置,由區公安分局、安監局、質監分局組成;
3、安全保衛組:負責安全警戒、緊急疏散,由區公安分局、鎮鄉(街道)政府、區城管局組成;
4、環境監測組: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由區環保局、氣象局組成;
5、后勤保障組:負責物質保障,生活服務,由區財政局、經發局、交通局和當地鎮鄉(街道)政府組成;
6、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員救護,醫療保障,由區衛生局負責;
7、專家技術組:負責技術支持,方案咨詢,由區安監局、環保局、質監局、氣象局組成;
8、新聞報道組:負責事故新聞、應急公告發布,由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組成;
9、善后處理組:負責現場處置,傷亡善后,由區公安分局、民政局、環保局、城管局和當地鎮鄉(街道)政府組成。
10、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取證,配合上級調查組工作,由區安監局、監察局、檢察院、公安分局、總工會組成。
(四)指揮長應當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救援現場的有關工作情況,保持信息的暢通,接受指揮中心的指令。
(五)事故單位應當無條件配合現場指揮部的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必要的協助,不得臨陳脫逃。
六、人員疏散
(一)建立警戒區域
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圍建立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實行專人警戒,除消防及應急處理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泄漏溢出的化學品為易燃易爆物品時,警戒區域內應嚴禁各類火種。
(二)緊急疏散
受災區域內被圍困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搜救;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由事故單位配合公安部門實施緊急疏散。
(三)擴大疏散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較大范圍人員安全時,指揮長應綜合專家組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指揮中心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建議應當明確疏散的范圍、時間與方向。
現場指揮部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經指揮中心批準,及時發布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的公告;當地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指揮中心的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群眾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
七、應急結束
(一)整個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指揮長提議,指揮中心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并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布信息。
(二)環保等有關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八、善后處置
(一)有關部門與事故單位應做好現場清潔與清理,消除危害因素。
(二)環保部門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處置建議等相關技術支持,并對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進行跟蹤監測,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三)安監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
(四)當地政府督促事故單位、相關保險機構做好事故的賠償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九、預案演練
定期組織開展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救援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經費保障
(一)指揮中心及各鎮鄉(街道)政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二)企業應急救援相關經費開支按《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規定》(甬政發[2003]103號)執行。
十一、其它
(一)參加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二)區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分工、聯系電話變更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區安監局調整通訊錄;
(三)區長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主持工作的副區長代行職責;區指揮中心成員單位負責人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替代人員代行職責。
(四)本預案由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五)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