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制依據
本專項預案編制依據下列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監察條例 2003年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5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發[2005]11號,字2005年4月17日起施行。
2 分級
2.1 火災爆炸事件
本專項預案的火災爆炸事件是指周口石油分公司油庫、加油站區域內及運輸油品的車輛發生的重特大火災爆炸事件等。
2.2 分級
2.2.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a) 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50人以下受傷,或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 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緊急轉移疏散5000人的;
c)火勢長時間(≤24小時)未能有效控制,并造成周邊生產設施大面積停產,可能引發重大次生災害事件;
2.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a)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傷的,或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 對社會安全、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緊急轉移疏散500人的;
c) 火勢長時間(≤12小時)未能有效控制,并造成周邊生產設施大面積停產,可能引發重大次生災害事件;
d) 經危害分析、風險評估確認的Ⅱ級事件。
3 應急報告
3.1 報告程序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各基層單位發生Ⅰ級、Ⅱ級事件,在啟動本應急預案的同時,迅速按照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總體應急預案圖002規定,在第一時間內報告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3.2 報告內容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Ⅰ、Ⅱ級火災爆炸事件時應立即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a) 所屬單位的名稱、發生時間、地點和部位、裝置名稱或介質名稱、容器容積;
b) 火災或爆炸波及范圍;
c) 人員傷亡情況;
d) 事件簡要情況;
e) 已采取的措施。
4 應急準備
4.1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接到報告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a)審定應急處置指導方案;
b)擬定現場應急指揮部人員名單;
c)隨時掌握現場處置情況,符合本預案啟動條件時,立即下令啟動本專項應急預案。
4.2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4.2.1 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a) 接到報告后,立即向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并落實指令;
b) 根據應急指揮中心指令,通知安儲、零售、業務、人事等公司各職能管理崗;
c) 收集現場情況資料;
d) 按照應急指揮中心指令,聯系系統內及外部救援力量做好準備;
e) 按照應急指揮中心指令,做好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
4.2.2 安儲崗應做好以下工作:
a) 跟蹤并了解火災爆炸現場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b) 組織零售等有關人員制定應急處置指導方案;
c) 確定派往現場的人員并待命;
d) 協調消防、醫療救護等救援力量;并配合做好環境監測。
4.3 零售管理崗接到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通知后,應立即做好以下工作:按照應急指揮中心指令
a) 跟蹤并了解油品在儲存、銷售過程中火災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b) 參與制定應急處置指導方案,制定并落實油品調配應急計劃和零售計劃調整方案;
c) 確定派往現場的人員并待命。
5 應急處置
5.1 應急上報
5.1.1 當發生特大事件時,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應立即向省公司和當地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5.1.2 當發生重大事件時,公司各職能管理崗按照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分別向對口的市公司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5.2 應急行動
5.2.1 周口商水石油分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應做好以下工作:
a)迅速派出現場指揮人員趕往現場;
b) 根據現場需求,組織調動、協調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到達現場;
c) 在現場應急指揮部人員到達現場之前,指導事發單位進行搶險工作。
5.2.2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5.2.2.1 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a) 連續收集現場應急處置動態資料,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并及時傳達應急指揮中心指令;
b) 按照應急指揮中心指令,向當地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和求援;
5.2.2.2 安儲崗應做好以下工作:
a) 跟蹤并詳細了解火災爆炸現場應急處置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b)派出現場指揮部的組成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c)協同消防、醫療救護等救援力量趕赴現場開展急救;
d)按照應急指揮中心指令,向市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匯報、求援。
5.2.3 零售崗應做好以下工作:
a) 跟蹤并了解油品在儲存、銷售過程中火災爆炸現場處置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匯報、請示并落實指令;
b) 制定并落實油品調配應急計劃和零售計劃調整方案;
c) 派出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的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2.4 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a) 迅速隔離事發現場,搶救傷亡人員,撤離無關人員和群眾;
b) 迅速收集現場信息,核實現場情況,組織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負責實施;
c) 協調現場內外部應急資源,統一指揮搶險工作;
a)根據現場變化及時調整方案;
b)協同當地政府實施人員疏散和醫療救護;
c)及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請示并落實指令;
d)根據現場方案需要,請求省公司或地方應急指揮辦公室協調組織其它應急資源。
5.3 搶險方案實施原則
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制定的火災爆炸搶險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堅持“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應符合以下要求:
5.3.1 要害(重點)部位、關鍵裝置發生火災爆炸時:
a) 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避免無關人員進入事件發生區域,并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
b)迅速將受傷、中毒人員送往醫院搶救;
c) 當要害(重點)部位、關鍵裝置可燃物料存量較多時,應盡量采取工藝處理措施,轉移可燃物,切斷危險區與外界裝置、設施的連通,組織技術人員制定方案;
d) 根據油品儲存設施救護的特點和風向,采取防泄露、防擴散控制措施,合理組織撲救工作,防止火勢蔓延;
e) 在撲救火災過程中,應有足夠的滅火用水,泡沫液,對相鄰油罐采取冷卻、降溫,防止油品沸溢和噴濺;
f) 火災撲救過程中,專家及技術人員應根據危險區域的危害因素和火災發展趨勢進行動態評估,及時提出滅火的指導意見;
g) 當火災失控,危及滅火人員生命安全時,應立即指揮現場全部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5.3.2 油品管道泄露發生火災爆炸時:
a) 應立即停止輸轉作業,關閉管道泄露點兩側的閥門,對泄露管道附近的其它管線或電纜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b) 全力搶救傷員,采取隔離、警戒和疏散措施,避免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危險區域
c) 根據地形地貌、風向、天氣等綜合因素采取有效的圍堵措施,控制著火區域;
d) 充分考慮著火區域地形地貌、風向、天氣等綜合因素,制定滅火方案,并合理布置消防和救援力量;
e) 滅火完畢,立即清理火災現場,組織力量對泄露點進行封堵搶修工作。
6 應急終止
經應急處置后,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向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應急指揮中心可下達應急終止指令:
a)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應急處置已經終止;
b)傷亡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c)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d)損失控制在最;
e)社會影響減少到最小。
上一篇:廠區內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響應預案
下一篇:不銹鋼制品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