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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2010-11-24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時、有效地處理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迅速控制危險源,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事故現場周邊環境及社會的負面影響,維護金溫鐵路正常運輸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鐵道部《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上海鐵路局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條  工作原則 

  (一)統一指揮、逐級負責 

  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金溫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金溫公司和管內各站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負責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分級管理 

  根據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性質,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分別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鐵路局、金溫公司響應。上一級預案啟動時或啟動前,其下級預案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分別啟動。 

  (三)信息化管理 

  構建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網絡,建立金溫鐵路沿線及車站周邊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施救單位、施救能力、施救設備、危險化學品應急施救專家名單、各種化學危險品性質、施救處置辦法、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網點及其設備等信息庫,并進行信息化管理。 

  (四)共同參與 

  根據事故情況,公司和管轄發生事故地段的車站應請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環境、衛生、武警等部門,在事故處置、傷員救治、救災物資保障、治安秩序維護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金溫公司管內各站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置。 

  當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涉及重大行車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破壞案件及自然災害事故時,應同時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金溫公司成立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下設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地點設在貨運分公司(溫州西站內)。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時,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本預案開展各項應急救援工作,應急辦公室負責具體落實。 

  (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分管運輸工作的副總經理;副組長:工會主席、黨群工作部負責人、安技部負責人、公安分處負責人;組員:辦公室、運輸部、安全技術部、財務部、黨群工作部、貨運分公司的有關人員。 

  (二)應急辦公室。主任:貨運分公司經理,組員:工會、黨群工作部、辦公室、財務部、安全技術部、運輸部、貨運分公司、公安分處的主管及相關人員。 

  第六條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一)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批準本預案的啟動與結束。 

  2、導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確定現場指揮人員,向應急辦公室和現場指揮人員下達行動指令。 

  3、決定向上海鐵路局請求支援和匯報。 

  4、決定向地方政府請求支援。 

  5、引發其他事故時,決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6、他緊急事項的決定。 

  (二)應急辦公室職責 

  1、負責發布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響應啟動命令和宣布金溫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響應結束通知。 

  2、負責與公司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的協調、聯系,落實領導小組的指示。 

  3、負責提出完善本預案的建議、意見,并提出預案修訂的建議方案;指導中心站編制、修訂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負責制定本預案演練計劃,并協調演練工作;指導各站開展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負責與本預案有關的各項基礎工作。 

  6、應急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職責: 

  (1)公司辦公室:負責掌握綜合情況,歸口向應急領導小組報送信息;按應急領導小組指示,負責向地方政府請示匯報,與地方有關部門溝通和請求支援。 

  (2)安全技術部:構成行車事故時或職工傷亡事故時,負責行車和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工作。 

  (3)貨運分公司:負責提供事故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技術數據,咨詢路內外專家對事故應急處置意見,參與制定施救方案,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4)運輸部:負責事故現場車輛調動,扣停列車、線路封鎖、恢復行車、運輸救援物資,參與制定施救方案,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5)財務部:負責應急救援有關資金保障工作。 

  (6)黨群工作部:負責對外信息發布工作。 

  (7)工會:負責事故傷亡人員處置,傷員的急救并做好接待安撫工作。 

  (8)公安分處: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設立警戒區,參與施救方案制定,配合當地消防部門開展施救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第七條  組織指揮協調 

  為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公司應急領導小組下設9個工作組。 

  (一)現場指揮組。成員:辦公室、貨運分公司、運輸部、公安分處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指揮管內各站、公安派出所,并與其他工作組開展事故處置、警戒、人員救護、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事故處置組。成員:貨運分公司、運輸部、公安分處、工會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根據火災、爆炸、人員中毒、泄漏等事故的危害性質,采取相應的搶救和防護措施,及時有效進行施救和防護,隔斷危險源,疏散無關人員和物資,防止事故擴大。 

  (三)治安警戒組。成員:公安分處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設置警戒區,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疏散警戒區內無關人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 

  (四)后勤保障組。成員:辦公室、工會、財務部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負責配合當地醫療急救部門做好傷員的現場急救和醫療救護。根據事故救援現場需要,為救援物資采購和運輸提供保障,安排好救援人員膳食。 

  (五)事故調查組。成員:貨運分公司、運輸部、安全技術部、公安分處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負責或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六)善后處理組。成員:工會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協調相關部門,按照國家和鐵路有關規定,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路外物資損失進行善后處理。 

  (七)新聞發布組。成員:黨群工作部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依據國家和鐵道部、上海鐵路局有關新聞發布規定,統一對外新聞發布。 

  (八)環境監測組。成員:辦公室、工會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配合當地環保部門對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大氣、水源和土壤等進行環境監測,為設立警戒、隔離區和疏散人員提供決策依據。 

  (九)專家咨詢組。成員:貨運分公司、工會、安技部、運輸部、公安分處的有關人員 

  主要職責:對事故處置、救援及防護等提出建議,咨詢路內外專家對事故應急的處置意見。 

  第三章   預防預警 

  第八條  信息報送 

  (一)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液化氣體泄漏和劇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被盜丟失時,各站應立即向公司應急辦公室報告,并在1小時內向有關車站、鐵路局拍發“貨運事故速報”,同時抄報鐵道部、主管鐵路局。并按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二)報告內容 

  1、事故類型:火災,爆炸,中毒,腐蝕,輻射,爆炸品、劇毒品丟失,液化氣體泄漏等; 

  2、事故發生時間; 

  3、事故發生地點:線別、站名(貨場、調車編組場、到發線、段管線、專用線、專用鐵路等)、區間(橋梁、隧道);

  

  4、發生事故貨物品名、危險貨物編號、車種、車號、列車車次、機后位置、有無押運人、運輸方式(整車、零擔、集裝箱); 

  5、事故概況及初步分析:人員傷亡、貨物毀損程度、爆炸品或劇毒品丟失數量、液化氣體泄漏部位、環境污染情況及對周邊環境的威脅; 

  6、事故地點的周邊環境:橋隧、水源、地形、道路、廠礦、居民、天氣、風向等。 

  第九條  預警預防行動 

  應急辦公室應及時收集、分析國內外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信息,總結事故教訓。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時發布安全預警信息并進行預警演習。對性質復雜、運輸距離長、運量大、發生危險機率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項目,在確定鐵路運輸前必須進行安全可行性論證。 

  應急辦公室應按照國家及鐵路部門安全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經常對危險化學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盡快予以消除。 

  第十條  預警預防支持系統 

  應急辦公室要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和事故救援搶險系統,逐步形成集監督、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體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控管理體系。充分發揮科技先導作用,利用先進的安全檢測監控設備,實現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可控。 

  第四章   應急響應 

  第十一條  應急響應標準 

  按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一)Ⅰ級應急響應標準 

  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災難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為Ⅰ級應急響應。 

  1、事故后果已經導致30人及其以上的人員死亡,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100人及其以上的人員中毒(重傷); 

  3、運輸設備遭受破壞,中斷正線行車,經搶修預計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國務院或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災難。 

  (二)Ⅱ級應急響應標準 

  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災難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為Ⅱ級應急響應。 

  1、事故后果已經導致10~29人死亡, 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經或即將導致50-99人中毒(重傷); 

  3、運輸設備遭受破壞,中斷正線行車,經搶修預計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鐵道部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災難。 

  (三)Ⅲ級應急響應標準 

  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災難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為Ⅲ級應急響應。 

  1、事故后果已經導致3~9人死亡, 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經或即將導致30-49人中毒(重傷); 

  3、運輸設備遭受破壞,經搶修預計中斷正線行車時間(按《事規》標準)構成行車重大事故; 

  4、有毒化學品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嚴重泄漏; 

  5、鐵路運輸放射性物質包裝失去屏蔽效能,放射性物質被盜、丟失或撒漏; 

  6、鐵路局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災難。 

  (四)Ⅳ級應急響應標準 

  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災難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為Ⅳ級應急響應。 

  1、事故后果已經導致3人以下死亡, 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事故后果已經或即將導致30人以下中毒(重傷); 

  3、運輸設備遭受破壞中斷正線行車,經搶修預計1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4、有毒化學品在鐵路運輸過程中泄漏; 

  5、需出動救援列車; 

  6、造成旅客死亡; 

  7、接報信息符合行車大事故條件之一; 

  8、鐵路局認為有必要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事故災難。

  第十二條  分級應急響應程序 

  達到本預案應急響應條件,啟動本預案及以下各級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應急響應行動 

  Ⅰ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鐵道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鐵道部負責啟動;Ⅲ、Ⅳ四級應急響應由公司負責啟動。

  (一)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1、應急辦公室接報后,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并立即通知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和應急辦公室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立即到公司應急辦公室集中或趕往事故現場。 

  2、根據事故性質和程度,應急領導小組決定設立現場指揮、事故處置、醫療救護、治安警戒、環境監測、新聞發布、后勤保障等應急工作組。 

  3、立即派遣有關人員和專家赴現場參加、指導事故救援。 

  4、應急辦公室保持與事故現場救援指揮人員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救援情況,協調有關救援事項。 

  5、及時通報地方政府,視情況請求支援。 

  6、若事故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立即報請上海鐵路局啟動上一級預案。 

  (二)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1、應急辦公室接報后,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并立即通知應急辦公室成員單位有關人員到公司應急辦公室或趕赴事故現場。 

  2、根據事故性質和程度,設立現場指揮、事故處置、治安警戒、環境監測、新聞發布等應急工作組。 

  3、視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赴現場參加、指導事故救援。 

  4、應急辦公室保持與事故現場救援指揮人員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救援情況,協調有關救援事項。 

  5、及時通報地方政府,視情況請求支援。 

  6、若事故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立即報請應急領導小組啟動上一級預案。 

  (三)現場指揮 

  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現場指揮組按危險化學品列車火災(爆炸)、貨場和站場火災(爆炸)、隧道火災(爆炸)、橋梁火災(爆炸)、液化氣體泄漏、中毒及泄漏、污染事故等具體情況、等級和實際需要,集結人員、專用設備、器械、防護用品、物資、藥品,落實處置方案,指揮現場搶險。 

  (四)事故處置 

  1、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搶救事故現場傷員并迅速送往醫院救治。 

  2、在實施應急預案時,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是經過自身安全防護訓練的人員,在施救過程中必須按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和要求執行。 

  3、參加應急救援、現場指揮和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必須配帶具有明顯標識并符合防護要求的安全帽、防護服、防護靴等防護用具。 

  4、在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單位必須在應急預案中確定事故災害現場的群眾疏散撤離方式、組織程序。必要時,確定群眾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等。 

  5、對沿線群眾進行安全防護、疏散時,在現場指揮組未到達現場之前,在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應急領導小組指定的負責人負責指揮。 

  6、危險化學品車輛發生火災時,調度部門要立即封鎖線路,防止列車或其他車輛進入事故區。危險化學品車輛在站內停留時發生火災,運轉部門要迅速將事故車輛與列車(或車組)分離,迅速摸清站場內其他危險品車輛停留情況,并首先將這些車輛調移至安全處;列車運行中發生火災,如不能迅速在前方站停靠時,除按有關規定處置外,應盡量使著火車輛在有道路處停靠,便于消防車靠近施救。 

  7、液化氣罐車發生泄漏時, 調度部門要立即封鎖線路,防止列車或其他車輛進入事故區。鐵路公安部門根據環境檢測部門檢測的泄漏氣體濃度,迅速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切斷警戒區內電源,禁止警戒區一切明火,停止一切與搶險無關的作業,迅速組織危險區內人員向逆風方向疏散轉移。根據現場自然條件,劃分危險區及安全區,指導人群疏散。 

  8、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包裝失去屏蔽效能,放射性物質被盜、丟失或撒漏時,發生或發現單位除應立即向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辦公室報告外,還應在2小時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請求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鐵路公安部門根據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檢測的放射性輻射強度,迅速設置警戒區,疏散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治安警戒 

  1、治安警戒組負責事故現場治安警戒、交通疏導、組織人員疏散撤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人員安全。

  2、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設置警戒區,嚴格控制進出人員及車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肇事者及事故嫌疑人及時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六)醫療救護 

  發生事故時,除現場人員于第一時間展開自救外,還應立即向當地政府、附近醫療機構和120急救中心求助求救,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七)事故調查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事故調查。 

  (八)環境監測 

  環境檢測組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環境監測,為事故處置提供監測數據,以便有效控制污染,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事故發生后,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并視情況請求當地環保部門派出監測隊伍和提供技術支持。 

  (九)新聞發布 

  事故發生后,按照國家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發布原則、內容和規范性格式,應急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后,選擇適當時機和方式,向媒體和社會通報。 

  (十)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理完畢,在消除現場安全隱患、采取防范措施后,應視為應急結束,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應急辦公室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十四條  善后處理 

  (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對傷亡人員處置和身份確認,及時通知傷亡人員家屬,做好接待和安撫工作。 

  (二)按照國家及鐵路部門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理賠,對受到損失的農田及水利設施進行合理補償。 

  (三)盡快修復或重建損壞的線路設施、建筑物等,恢復正常運輸。 

  (四)消除事故現場有害殘留物,或將其控制在安全允許范圍內。 

  (五)開展事故對生態、環境中長期影響的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保險或保價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由善后處理組通知保險公司,啟動保險理賠程序。 

  (二)對保價貨物損失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總結分析 

  (一)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故處置組應對事故應急處置過程進行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二)事故損失評估應按專家評估報告及鐵路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  調查處理 

  (一)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事故調查組應組織有關專家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二)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對責任人和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十八條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逐步建立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救援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和綜合信息庫。設置事故現場指揮電話和動態圖像傳輸設備,確保應急救援過程中的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傳送,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支持。 

  第十九條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一)各站為應急救援基層單位,各應急救援基層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合適地點設置應急搶險點,并在每個搶險點配備不少于以下種類和數量的應急搶險設備。 

  應急搶險設備名稱  數量 

  4公斤手提干粉滅火器(abc型)  10只 

  石棉被  5條 

  手提防爆照明燈  2只 

  防毒面具  2套 

  防護服、帽、手套、靴、鏡  各10件 

  (二)應急搶險點應制定應急搶險設備使用管理辦法,做到定庫存放、定期檢查、定人管理,確保數量齊全、狀態良好。 

  (三)每個搶險點建立一支包括運轉、貨運和裝卸人員(人數不少于10人的應急搶險隊)。 

  (四)各應急救援基層單位應定期組織應急搶險隊人員培訓和應急搶險演練。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現場事故指揮組有權調動事故發生地車站的交通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現場需要,可請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 

  第二十一條  治安保障 

  鐵路公安部門要明確事故現場的治安保障負責人,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各階段、各場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物資保障 應急救援基層單位要按規定備足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器材、設施,公司有關部門和應急救援基層單位要按需配備交通工具、移動通信、移動數據傳輸及錄音、攝影、攝像和便攜式文字編輯、打印等設備。 

  第二十三條  資金保障 

  公司財務部要保證應急處置資金的需求和應急物資保障資金的需要。 

  第七章   演練和完善機制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關知識及專業能力的培訓,定期舉行各種類型的救援演習,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反應能力,使應急救援人員不斷熟悉應急預案的運行機制。應急辦公室要針對演練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預案,不斷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相關預案 

  管內各站均須建立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并與當地政府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管理與更新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進行一次修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修訂。 

  第二十六條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實施本應急預案中表現突出的車站和職工,根據國家、鐵道部、路局、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應急處置中因公殉職的人員,可提請申報追認為烈士;對于玩忽職守,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預案解釋 

  本應急預案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預案實施日期 

  本應急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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