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一)編制依據
為進一步增強應對和防范煤礦火工品安全事故風險和防災能力,及時有效地實施涉爆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礦涉爆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突發事件應急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煤礦事故應急預案》、《新建煤礦事故應急預案》、《新建煤礦火工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涉爆應急預案。本預案為本礦安全生產單項應急預案。
(二)適應范圍
本預案適應于本礦井上、下發生的火工品(涉爆)事故時的應對工作。
(三)工作原則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煤礦涉爆事故應急預案救援工作始終要把保障人民群眾和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預案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本礦涉爆事故災難及次生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聯動協作。在礦長統一領導下,煤礦涉爆事故應急預案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各職能科室、隊組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涉爆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一)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礦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煤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管理本礦涉爆事故和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本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
組 長:張少叢
副組長:申進國(安全副礦長)
楊建書(生產副礦長)
竇金山(安全指揮中心主任)
郭悲鴻(總工程師)
苗文明(副礦長)
成 員:郭仁富 王孝明 呂保國 劉忠義 魏慶德 楊祖權
李文衛 崔培忠 裴向陽 李 勇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指揮中心,主任由安全指揮中心主任兼任,處理日常事物。成員單位和隊組根據其工作職責承辦相關事務。
1、領導小組職責:
(1)由礦委授權,負責煤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和終止。
(2)負責煤礦涉爆事故現場的救援指揮,為礦火工品管理重大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
(3)協調、配合煤礦重大事故的預防、控制和救援。
2、各成員單位和部門職責
(1)礦涉爆辦公室
礦長負責協調煤礦涉爆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安排應急值守、協調有關事宜;
礦長向上級政府、公安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傳達上級關于涉爆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見;
礦長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參與涉爆救援工作,跟蹤涉爆事故救援情況并負責協調成員單位之間工作有關事宜;
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有關工作;
與礦辦公室一起負責為涉爆事故救援現場提供后勤保障;
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2)安全保衛科工作職責
配合公安機關組織、協調和指導事故現場治安、交通指揮,設立警戒,疏導群眾;
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煤礦治安;
由礦委和派出所主要領導授權,視災害情況,必要時采取措施,對肇事者或應對事故負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保障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車和應急救援裝備運輸車輛暢通無阻,能以最快的速度趕赴事故現場;
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3)財務科工作職責
由礦主要領導授權,在分管領導的帶領下負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時及應急隊伍建設的資金保障及管理。
(4)煤礦供電所工作職責
根據涉爆事故救援現場需要,在礦分管領導的調度下,實施斷、供電工作。
(二)涉爆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涉爆指揮小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全面負責涉爆應急救援指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熟悉事故現場情況的分管副組長或火工品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現場救援指揮。
現場指揮根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指派相應職能單位成員牽頭,成立以下專業救援組:救援指揮組、人員搶救組、治安保障組、涉爆搶險組、醫療救護組、物資供應及后勤保障組、通訊保障組、技術支持組。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監控
礦相關職能部門、隊組應當加強對煤礦涉爆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煤礦涉爆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可能引發煤礦涉爆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二)接警與報警
1、煤礦發生涉爆事故后,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涉爆辦公室。現場人員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要積極開展自救和互救。
2、煤礦主要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涉爆搶救工作,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如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鄉人民政府管理部門及相關領導。
3、派出所和鄉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縣公安局、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告知勞動保障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4、礦涉爆管理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分管領導實行24小時不關手機制度,隨時接收處理事故報告信息。
5、事故報告的重要內容有:事故發生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類別、事故的簡要經過(含當班涉爆量、涉爆地點人數、作業地點分布、事故發生前的狀態)、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應急處置過程中,現場搶救指揮組要及時向上級續報救援工作的進展情況。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虛報。
(三)預警行動
礦涉爆辦公室接到可能導致爆炸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當立即向礦領導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起草應對方案,并通知、督促有關部門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宣傳
(1)涉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涉爆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
(2)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結合本礦實際,負責火工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2、培訓
按規定組織礦涉爆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兼)職應急分隊和相關涉爆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3、演練
礦涉爆辦公室會同安全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總結,并上報礦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公安部門。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程序
1、分級響應級別和啟動條件
I、II、III級應急響應行動:
指特大、重大和較大涉爆事故。特大涉爆傷亡事故由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縣應急委進行I級應急響應行動,并立即報國家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公安部;重大涉爆事故由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縣應急委進行II級應急響應行動,并報省應急救援指揮部和省公安廳;較大涉爆事故由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縣應急委進行III級應急響應行動,并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市公安部門;各科室和各隊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
(1)及時向縣政府公安機關報告涉爆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上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長治市煤礦救援指揮中心、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通訊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或請求有關礦山救援隊伍隨時為煤礦提供涉爆救援人員、裝備和技術支持。
(4)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IV級應急響應行動:
現場指揮部應成立由煤礦安全涉爆專家組成的事故現場檢測、鑒定及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指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二)信息發布
煤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協同上級有關部門負責重特大、較大煤礦事故災難的信息綜合、發布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救援期間內,有權控制媒體擅自介入。
(三)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以控制,遇險人員獲救,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的得以消除,煤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請縣公安部門同意后,宣布應急組織相關救援人員有序撤離。
五、后期處理
(一)善后處理
礦會同相關單位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傷亡人員家屬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二)工作總結與評估
煤礦涉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部要組織分析,總結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總結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煤礦救援指揮中心、公安部門存檔。
六、附則
(一)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將煤礦涉爆事故應急響應分為I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II級(重大事故)響應、III級(較大事故)響應,IV級(一般事故)響應。其中為I級(特別重大事故)響應、II級(重大事故)響應、III級(較大事故)響應,由礦涉爆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報請縣應急委啟動;IV級(一般事故)響應由
煤礦涉爆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啟動。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礦涉爆應急辦公室負責管理。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改變,火災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涉爆應急辦公室和礦安全生產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修訂,并定期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報縣公安部門備案。
(三)獎勵與責任
1、對在涉爆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有礦給予表彰和獎勵。
2、在涉爆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礦給予醫療、撫恤補助。
3、對不服從指揮部調遣、臨陣逃脫、謊報情況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礦涉爆應急會同礦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編寫并負責解釋。
(五)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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