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隨著核技術的蓬勃發展,放射源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管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第44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發電廠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制定本預案。
1.2制定質量保障體系,預防核事故,限制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保障工作人員、群眾和環境不致遭到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輻射照射和污染。
1.3堅持防御和救援相結合的原則,一旦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
1.4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檢修部、武裝保衛部、職工醫院按照自己直屬法律法規和各自的職能以及本制度有關規定對放射源在使用、貯存、處置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
1.5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第44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及本預案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2 概況
2.1放射性物質泄漏人身傷亡事故
指放射性物質泄漏、放射源掉落和放射源丟失或被盜,造成人身傷亡。
2.2 危險種類
2.3發射事故分級:發射事故按人體受照劑量、發射源活度及工作現場丟失、被盜等分為三級。
受照人員及部位 |
受照計量(GY) |
一級(一般事故) |
二級(嚴重事故) |
三級(重大事故) |
發射工作人員全身 |
≥0.05 |
≥0.5 |
≥5 |
局部或單個器官
公眾成員 |
≥0.5 |
≥5 |
≥20 |
全身 |
≥0.005 |
≥0.05 |
≥1 |
局部或單個器官 |
≥0.05 |
≥0.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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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現場丟失、被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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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急預案內容
3.1放射性物質泄漏人身傷亡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3.1.1組織機構
指揮部:
指 揮 長:
政 委:
副指揮長:、 、、
成 員:、、、、、、、、、、、、等部門第一責任人。
•日常管理機構負責人:
•日常管理機構成員:孫紅江、段其農、張喜成、、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在事故現場或周邊適當的位置,并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 危急事件發生后指揮部通訊手段以各自手機為主。
3.1.2組織機構職責
1) 審核、修訂放射性物質泄漏人身傷亡事故應急預案。
2) 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調動各應急救援力量和物資,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現場的態勢,全面指揮應急救援工作。
3) 組織放射性物質意外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監督檢查各部門應急演練。對發生事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決策,
4)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規定》及時按規定向當地政府部門和上級公司如實匯報危急事件發生及處理情況。
5)危急事件處理完畢后,認真分析危急事件發生的原因,總結危急事件處理過程中經驗教訓,形成總結報告。
3.1.3搶救小組
組 長: 成 員:等職工醫院主治醫師和護士
職 責:對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發射損傷人員,立即采取暫時隔離和應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徹底清楚污染并根據需要實施其他醫學救治及處理措施。
3.1.4檢修部職責
定期認真檢查放射裝置的運行情況,當發生發射事故時(包括涉源丟失、被盜),必須立即采取防護和應急措施,控制事故影響,保護事故現場。
3.1.5武裝保衛部職責
負責檢查涉源部門的安全保護工作,對丟失、被盜的發射源案件進行立案、偵察和追繳。
做好事故地點的人員警戒、疏散工作。
3.1.6安全監察部職責
負責對購置的射線裝置認證審查把關,對涉源部門發生的發射事故(包括涉源丟失、被盜)進行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危急事件發生的原因,總結危急事件處理過程中經驗教訓,形成總結報告。
3.1.7生產技術部職責
負責審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裝置技術改造項目,負責監督涉源部門使用、運輸、貯存、處置的申報登記工作;主持與武裝保衛部、安全監察部、檢修部、職工醫院聯合對涉源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工作,負責閑置和廢舊放射源收繳送貯工作,負責配合上級檢查部門放射源現場檢測工作,協助武裝保衛部追繳、被盜的放射源,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處理;負責辦理安全許可證等手續。
3.1.8物資供應部職責
由供貨單位書面向生產技術部遞交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托運、承運、上繳工作。并提供必需的搶救物資。
3.2 危急事件的預防
3.2.1 成立以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為組長,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檢修部、武裝保衛部、涉源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放射防護管理體系,采取有效措施使得全廠放射防護工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3.2.2涉源單位明確一名專責技術員,負責制定本單位射線裝置的清冊、臺帳以及定期檢查、定期試驗、定期復查制度。協助生技科環保專職工程師負責對涉源部門現場檢查、收繳、送貯閑置廢舊放射源以及定期承擔現場放射源檢測工作。
3.2.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貯存場所以及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設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孤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和貯存場所必須設有防火、防盜、防泄露措施以及放射性標志。放射性同位素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質放在一起。廢棄或暫時不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必須入儲源室保存,
3.2.4外單位在電廠區域內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持生產技術部、安全監察部、武裝保衛部批準文本,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并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3.2.5放射性同位素必須儲存于儲源容器內,容器表面須有放射性標志和標答簽,標明同位素名稱、活度、日期及單位名稱。儲存、領取、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必須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3.2.6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托運、承運和自行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及其空容器以及涉及到放射性為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由供貨單位或生產技術部書面向上級環保部門遞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運輸和排放。
3.2.7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輻照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和其他應用于他人體的制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對受檢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線進行診斷,治療,必須嚴格控制受照計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有可能受較強計量照射的人員須攜帶檢測儀或劑量報警儀。
3.2.8 加強設源管理人員的放射防護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對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的認識和辨別能力,做好自我保護的措施。
3.3 應急預案的啟動
3.3.1 當生產現場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故或放射源被盜、丟失應立即匯報指揮部,指揮部視現場情況啟動一級或二級應急預案。
3.3.2通過檢測儀器或劑量報警儀檢測,受照人員及部位超過國家受照計量,啟動三級應急預案。
3.4 危急事件的應對
3.4.1當生產現場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故,立即撤離有關工作人員,封鎖現場,切斷一切可能擴大污染范圍的環節,迅速開展檢測,嚴防對食物及水源的污染。污染現場尚未達到安全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鎖。
3.4.2迅速確定放射性同位素種類、活度、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對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發射損傷人員,立即采取暫時隔離和應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個人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徹底清楚污染并根據需要實施其他醫學救治及處理措施。
3.4.3 發生放射裝置被盜、丟失。應保護好現場,迅速匯報武裝保衛部,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偵破。必要時可采取封閉全廠各出入口,禁止一切可能接觸放射源的可疑人員離開廠區,追繳被盜、丟失放射裝置。
3.4.4發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故,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收集證據、立案調查。
3.5 生產、生活維持或恢復方案
3.5.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指揮部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指揮長宣布應急結束。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宣布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后工作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部門繼續完成。
3.5.2應急結束后,安全監察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事發部門事故全過程進行調查,2天內向指揮部提交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處理情況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按規定向集團公司本部、當地政府提交報告。
3.5.3成立以廠長為組長,指揮部成員為副組長的專家技術組,成員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電力試驗所、電力設計院、公安部門、環保部門有關專家擔任提供技術支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3.5.4成立以廠長為組長,組成由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發電部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3.5.5成立以總會計師為組長,對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進行統計、匯總、上報,聯系保險公司理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