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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震應急預案[2006]

2006-02-15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總則

  l.1 編制目的

  使地震應急能夠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

  l.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l.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含火山災害事件)的應急活動。

  1.4 工作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有關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自動按照預案實施地震應急,處置本行政區域地震災害事件。

  省級人民政府是處置本行政區域重大、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的主體。視省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國務院實施國家地震應急,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由中國地震局實施國家地震應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地震應急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依靠和發揮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依靠科學決策和先進技術手段。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經國務院批準,由平時領導和指揮調度防震減災工作的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轉為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與救災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中國地震局。

  2.2 中國地震局

  中國地震局負責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匯集地震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管理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級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監測信息(含火山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貯和報送;群測群防網觀測地震宏觀異常并及時上報。中國地震臺網中心對全國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質量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進行震情跟蹤。

  3.2 預警預防行動

  中國地震局在劃分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基礎上,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預測意見,報告預測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省(區、市)人民政府決策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及時做好防震準備。

  在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中國地震局組織震情跟蹤工作,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告預測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省(區、市)人民政府決策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預報區所在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內容是: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要求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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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4.1.1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1.2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4.2 信息報送和處理

  震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地震部門;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國務院民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國務院辦公廳并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國地震局負責匯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應在4小時內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并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關于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后續公告。

  4.3 通信

  及時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利用公共網絡、通訊衛星等,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

  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海事衛星、VSAT衛星地面站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并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災區信息產業部門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及時采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4.4 指揮與協調

  4.4.1 Ⅰ級響應

  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并建議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4.4.2 Ⅱ級響應

  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并抄送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準后,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災區的需求,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壓埋,調遣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當地震造成兩個以上省(區、市)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并造成嚴重損失,國務院派出工作組前往災區。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4.4.3 Ⅲ級響應

  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2)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當地震造成較多人員被壓埋并且難以營救,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準后,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

  視地震災區的需求,中國地震局與有關部門協商對災區緊急支援。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4.4.4 Ⅳ級響應

  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啟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應急結束后,向國務院匯報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的活動進行協調。

  4.5 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后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

  4.6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中國地震局協調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國際搜救隊的救援行動。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公安部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衛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相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系,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并共同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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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當地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9 次生災害防御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水利部、國防科工、建設、信息產業、民航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環保總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發展改革、質檢、安全監管部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采取緊急處置。

  4.10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中國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其他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并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12 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中國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中國地震局負責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地方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4.1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中國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4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2 社會救助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3 保險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5.4 調查和總結

  由中國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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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設并完善通信網絡,存儲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應急救災相關單位的通訊錄并定期更新。各級信息產業部門做好災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的準備。

  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中國地震局儲備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救援資源數據庫儲存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監視防御城市所擁有的云梯車、挖掘機械、起重機械、頂升設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數據并定期更新。

  6.2.2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援梯隊

 第二援梯隊

 人員搶救隊伍

 社區志愿者隊伍

 地方救援隊
國家地震救援隊
當地駐軍部隊

鄰省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隊伍

當地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省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特種救援隊伍

消防部隊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省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當地的醫療急救隊伍

當地醫院的后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中國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鄰省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省地震局建設廳建筑物
安全鑒定隊伍 
中國地震局和建筑部建設
物安全鑒定隊伍 
鄰省地震局和建筑廳建設
物安全鑒定隊伍 

  6.2.3 交通運輸保障

  鐵道、交通、民航部門組織對被毀壞的鐵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關設施的搶險搶修;協調運力,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優先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6.2.4 電力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災區所在省級電力主管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功能等,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6.2.5 城市基礎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建設部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市中被破壞的給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貨交通、市政設施進行搶排險,盡快恢復上述基礎設施功能。

  6.2.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發流行;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發展改革部門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對藥品、醫藥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其他部門應當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部隊加強對首腦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救濟物品集散點、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2.8 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糧食部門調運糧食,保障災區糧食供應。

  商務部門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民政部門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

  6.2.9 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負責中央應急資金以及應急撥款的準備。

  民政部門負責中央應急救濟款的發放。

  6.2.10 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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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1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城市和重點地震監視防御區的城市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緊急避難場 所;公共場所和家庭配置避險救生設施和應急物品。

  6.2.12 呼吁與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呼吁國際社會提供援助。

  民政部負責接受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款物。

  中國地震局、外交部負責接受和安排國際社會提供的緊急救援隊伍。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的骨干技術力量,包括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和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及后備隊伍的專家群體,服務于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技術系統是地震應急指揮的技術平臺,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高新技術,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中國地震局各研究機構開展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災規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等的有關研究機構負責建筑物抗震技術研究。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公眾信息交流:各級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廣播電視、新聞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使公眾樹立科學的災害觀。在提高公眾減災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逐步實行把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地震重點危險區的判定信息向社會發布,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最大程度公布地震應急預案信息,宣傳和解釋地震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地震應急法律法規,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訓: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演習: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行業、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6.5 監督檢查

  由中國地震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應急措施到位。

  7 對香港、澳門和臺灣發生地震的應急反應

  7.1 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地震的應急反應

  當香港、澳門發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發生對于香港或澳門有較大影響的地震時,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并組織地震趨勢判斷。港澳辦了解災情并詢問特別行政區的請求;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和省份進行緊急支援。

  7.2 祖國大陸對臺灣發生地震的應急反應

  當臺灣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祖國大陸對臺灣地震災區人民表示慰問,視地震災區需求提供地震監測信息和趨勢判斷意見,派遣救援隊和醫療隊,援助款物,為有關國家和地區對臺灣地震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 利。

  8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包括有感地震應急、平息地震謠言、特殊時期戒備、應對毗鄰震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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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火山災害預防和應急反應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常現象,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進行火山噴發實時監測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必要時向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遷移的建議,開展火山災害損失評估。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人口遷移,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適應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的不斷完善和地震應急機構的調整,需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預案的更新期限為5年。

  地震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國地震局承擔。

  10.3 國際溝通與協作

  地震救援行動中需要與有關國際機構和組織進行溝通和協作。

  10.4 獎勵與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行為進行獎懲。

  10.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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