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禁在廠內吸煙及私自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進廠。
第二條 嚴禁未按規定辦理用火手續,在廠內進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第三條 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裝置。
第四條 嚴禁穿帶鐵釘的鞋進入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裝置。
第五條 嚴禁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六條 嚴禁未經批準的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區。
第七條 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在生產裝置罐區及易燃易爆裝置區內用黑色金屬或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作業。
第九條 嚴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隨意挪用或損壞消防設施。
第十條 嚴禁損壞廠內各類防 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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