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加強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生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于利用電石生產瓶裝溶解乙炔的廠(站)。不適用于生產化工原料氣的乙炔廠(站)。生產管道輸送乙炔氣的廠(站),應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3條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規定外應符合《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乙炔站設計規范》、《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有關法規的要求。
第二章 廠(站)的規劃和建設
第4條溶解乙炔生產由化工部門歸口管理,對建廠方針生產安全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施行行業指導。
第5條溶解乙炔的生產發展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化工廳(局)編制,經同級計經委批準,并報化工部備案。
第6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廠(站),必須向審批單位及審議單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設計任務書;
三、主要原料、輔助材料和產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安全要求;
四、工業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評價;
五、預防與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應會同當地化工、勞動、公安、環保、城市規劃等部門進行審議。
未納入規劃或未經批準的項目不準建設。
第7條設計乙炔廠(站)的單位,必須持有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熟悉溶解乙炔生產技術,經項目所在地省級化工廳(站)核準,方可從事設計工作。
設計單位不得為沒有批準建站的單位設計乙炔(站)。設計單位要對乙炔廠(站)的設計安全可靠性負責。
第8條乙炔廠(站)選用的主要設備和重要配件,必須是經省機械部門鑒定合格批準生產的,制造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制造資格(持有制造許可證)。
專用設備的制造單位不準為沒有批準建站的單位提供設備,并對所生產的設備安全可靠性負責。
第9條乙炔廠(站)的初步設計,應由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下同)計經委會同同級化工、勞動、公安、環保、城市規劃等部門進行審批,并請省級化工廳(局)參加。
第10條乙炔廠(站)的建筑及設備安裝,必須由持有施工企業資格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施工單位承擔,建筑安裝單位要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11條乙炔廠(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轄市以上計經委會同同級化工、勞動、公安、環保、城市規劃等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同時請省級化工廳(局)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試生產。
第12條乙炔廠(站)經三個月以上的試生產考核,達到工藝裝置運行正常、安全設施可靠、三廢處理妥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條件后,由乙炔廠(站)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轄市以上計經委組織化工、勞動、公安、環保、城市規劃等部門及有關設計、使用等單位進行投產驗收和產品質量鑒定。
第13條乙炔廠(站)經驗收和鑒定合格后,持有關技術資料和審批文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化工廳(局)申討領取《溶解乙炔生產許可證》,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三章 防火與防爆
第14條防火與防爆的基本要求:
一、乙炔廠(站)應對所生產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嚴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安全管理辦法和消防安全技術。
三、工廠、車間、班組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發動群眾,實行綜合治理,以達到嚴格控制和管理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及發火源,消除危險因素,將火災和爆炸危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15條乙炔廠(站)應根據場所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劃定廠(站)范圍內的禁火區,并嚴格管理。
第16條乙炔廠(站)內設置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在設備檢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17條乙炔設備、管道及構件等的導除靜電接地裝置,應在設備檢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18條乙炔廠(站)的設備及管道系統除應有惰性氣體置換設施外,還應有供滅火用的惰性氣體設施,此兩種設施可供用。
第19條在乙炔設備、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后的乙炔濃度應小于0.2%。
第20條乙炔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設施,應在雷雨季節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21條乙炔廠(站)的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級別和組別不低于ⅡCT2的防爆電器。
第22條乙炔廠(站)的生產廢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須通過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應不低于250毫米。
第23條乙炔廠(站)操作人員的勞動保護服,宜選用防靜電服及導電鞋,嚴禁穿戴化纖織物及帶釘子鞋進入作業崗位;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設置易于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安裝接地的門把手、欄桿等。
第24條乙炔廠(站)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距城市公安消防隊較遠或規模較大的乙炔廠(站)還應建立專業消防隊(站)。
第25條乙炔廠(站)除設置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露天裝置、生產廠房、倉庫、裝卸平臺和罐區等場所,設置滅火器及其他簡易滅火器材。
滅火器材的選擇、配置及設定位置,應符合《工業與民用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乙炔氣體火災不宜使用鹵代烷滅火劑)。
第26條乙炔廠(站)設置的消防器材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及時修理更換,保持完整可靠,嚴禁挪用。
第27條乙炔廠(站)灌瓶間設置的緊急噴淋裝置,應每周啟動檢查一次。
第28條嚴禁在電石庫、電石破碎間、中間電石庫、開桶間和乙炔發生器間用水滅火。
第29條乙炔廠(站)應有火災報警措施,有條件的應設與消防隊直通的報警電話。
乙炔廠(站)內如設有自動的滅火裝置,應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內沒自動滅火裝置啟動信號。自動滅火裝置應由專人定期檢查,并嚴格執行有關裝拆和標定的規定。
第30條乙炔廠(站)生產區內嚴禁吸煙和帶入火柴、打火機等火種;禁火區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并標出警戒線,設置“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等警告牌。
第31條進入乙炔廠(站)生產區域的機動車輛,在其排氣管上應加裝阻火器。嚴禁電瓶車進入乙炔廠(站)的生產區。
第32條嚴禁將電石粉末直接倒入電石渣坑及地溝內,在生產車間內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電石粉末。電石粉末的處理應選擇空曠露天場地用水化解。在攪拌的情況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裝有水的容器內,待上一份電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將下一份電石粉末倒入容器內,分解電石粉末的容器容積應不小
于1立方米,分解電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為10公斤(水)/公斤(電石)分解電石粉末的渣水應排入渣坑內。
第33條乙炔廠(站)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向消防隊(站)報警,同時迅速切斷動力電源、關閉工藝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閥門,正確選用滅火器材組織撲救,以控制火勢的擴大。
一、乙炔發生器在加料時發生火災,應立即將發生器與儲氣罐切斷,用惰性氣體吹掃發生器,同時用滅火器撲救。
二、乙炔壓縮機間發生火災時,除立即停機和切斷氣源外,應用水和滅火器撲救,如法蘭連接處有乙炔漏出而產生火苗時,應采取措施首先撲滅高壓乙炔管道的火焰。
三、灌瓶間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切斷氣源,盡快啟動緊急噴淋裝置,采取措施首先撲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將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離現場。
第四章 生產操作。
第34條生產裝置運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備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輔助材料,并按有關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方法驗收。
二、大粒度的電石必須進行破碎,并應設置通風除塵裝置,保持室內空氣中的粉塵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在破碎機啟動前應先啟動通風裝置;停止破碎機后通風裝置還應繼續運轉5-l0分鐘。
三、設備開車前應作以下檢查:
1.檢查所有設備上的手孔、人孔、壓力計、液位計及閥等的狀態是否正常,所有閥門必須靈活好用;
2.檢查安全閥、阻火器等安全裝置,應完好并符合工藝要求。
3.檢查儀器儀表、電氣設備及自動控制聯鎖裝置等。應齊全完好;
4.檢查供水壓力應符合工藝要求;
5.檢查置換用惰性氣體的含氧量,應小于3%。
四、各單元設備應處于完好狀態,新安裝或檢修后首次開車的設備,應經過單機試車合格,各項性能都應符合工藝的要求。
五、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設備內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規定的位置。
六、按工藝要求填加清凈劑和干燥劑。
七、用惰性氣體置換設備和管道,在所有設備死角及管道末端都應單獨排放,排出氣體經分析氧含量小于3%時,即認為置換合格。
八、對進廠的新乙炔瓶應做以下檢查:
1.國產乙炔瓶應是經過審查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
2.進口的乙炔瓶應是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授權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
3.核對乙炔瓶的合格證數據與瓶上的鋼印數據是否一致,對丙酮充裝量及凈重值進行復核,如發現不符時。應與制造單位聯系,并妥善處理;
4.按乙炔瓶數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間隙,如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規定的,則應對全部乙炔瓶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除與制造廠聯系妥善處理外,應將檢查結果報當地勞動部門,抽檢合格的氣瓶重新裝好瓶閥后,應按規定重做氣密性試驗。
5.乙炔瓶充裝丙酮時的氣體壓力應小于0.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差應在標準范圍以內,操作時嚴禁空氣滲入乙炔瓶。
第35條發生器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密閉型料斗的發生器在加料前、后應用惰性氣體置換,加料后還應用乙炔氣體吹掃發生器及所有設備和管道,直至系統內的乙炔純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產。
二、敞口式加料的發生器加料時,應間斷、均勻地將電石加入投料口。
三、根據乙炔氣體消耗量調節發生器的產氣量,保持壓力波動小于0.001MPa。
四、電石粒度應符合發生器的工藝要求,加入發生器的電石溫度應低于50℃,并及時揀出電石中的硅鐵及其他機械雜質。
五、發生器的水溫不應超過80℃,發氣室內的乙炔氣體溫度不應超過90℃,嚴禁發生器出現負壓。
六、發生器、洗滌器、水封及水槽式儲氣罐等設備的液面高度應符合工藝要求,并保持穩定。
七、發生器應按工藝要求定時排渣,排渣時應注意保持發生器正壓及液面穩定,乙炔管道及發生器附屬設備要定時排放積水。
八、發生器出口的乙炔氣體要定時取樣分析,乙炔的純度應不低于98%。
九、發生器嚴禁在供水不足的條件下運轉。
十、生產中應經常檢查儲氣罐的儲氣量,應符合工藝要求。
十一、發生器臨時停車時,乙炔系統的設備與管道應保持正壓。
十二、發生器、儲氣罐等設備及管道應有可靠的防凍措施。
十三、發生器應設置防止加水過量的裝置;如發生器是通過供水管連續給水的,則在供水管路上應裝設防止乙炔氣體由發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夾帶空氣進入發生器的裝置。
十四、發生器及其附屬設備的乙炔放散管必須各自單獨通向室外。
十五、發生器系統的安全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
十六、發生器的操作應至少由兩人進行。
十七、按時做好發生器的運轉工況記錄。
第36條清凈裝置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凈裝置的操作溫度應低于35℃。
二、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鈉為清凈劑時,清凈裝置內的有效氯含量應小于0.1%。
三、按工藝要求定時分析裝置中的清凈劑,并及時補充或更換。
四、定時用10%硝酸銀試紙檢測清凈效果,乙炔質量應符合標準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應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五、更換或再生固體清凈劑,應將清凈裝置與乙炔系統切斷,作業前后應用惰性氣體置換,投入使用前還應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乙炔純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統運行。
六、清凈裝置各設備的工作狀況、溫度、壓力、液面、流量等應符合工藝要求,并定期檢查;發現異常,應及時找出原因予以消除。
七、清凈裝置臨時停車,應保持裝置內正壓。
八、定期檢查系統內的安全裝置,并保持完好。
九、清凈裝置的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
十、按時做好清凈裝置的運轉工況記錄。
第37條壓縮機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機的吸氣壓力應符合工藝要求,但不得低于0.0005MPa,各級排氣壓力應符合設備性能的要求,終段最高排氣壓力不得高于2.5MPa,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處理。
二、壓縮機必須設置限壓裝置,即當吸氣壓力低于最低允許壓力、排氣壓力高于最高允許壓力時,壓縮機能自動停車,并發出報警信號。
三、壓縮機的各級排氣溫度應符合設備性能的要求,但不得高于90℃,冷卻后的乙炔氣體溫度應低于35℃。
四、按壓縮機性能要求調節潤滑油和冷卻水的供給量。壓縮機運轉時不得中斷潤滑油和冷卻水的供給。
五、按壓縮機性能要求定時排放氣液分離器內的廢液。
六、壓縮機運轉時應注意儲氣罐的儲氣量,不得少于工藝規定的最低值。當低于規定值時應立即停機。
七、壓縮機運轉中出現聲響異常、溫度過高、壓力不正常、漏氣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機查找原因并予以消除。
八、壓縮機啟動和停機時,應事先與乙炔發生及充裝崗位取得聯系。
九、壓縮機除緊急情況外,不得帶負荷啟動或停機。
十、壓縮機間應設置能指示儲氣罐儲氣量的信號和與壓縮機聯鎖的裝置。
十一、壓縮機的安全裝置,應定期檢查保持完好。
十二、聯入生產系統的壓縮機,不得用乙炔或惰性氣體以外的氣體試車。
十三、壓縮機的運轉工況按時做好記錄。
第38條高壓干燥的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期分析干燥后乙炔氣體的含水量,不應超過1克(水)/立方米(乙炔),超過時應更換或再生干燥劑。
二、以無水氯化鈣為干燥劑的高壓干燥器應定期排放廢液,并補充或更換無水氯化鈣。
三、補充、更換或再生干燥劑時,應將干燥器與乙炔系統切斷,作業前后應用惰性氣體置換,投入使用前還應用乙炔置換,直至乙炔純度大于98%,方可并入乙炔系統。
四、裝填干燥劑時,應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盡量將干燥器填滿。
五、定期檢查干燥器的安全裝置,應保持完好。
第39條乙炔瓶的充裝操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認真執行《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二、初次充裝(包括新瓶及經檢驗或修理后的乙炔瓶)前,應先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分析瓶內乙炔氣體純度大于98%為止。置換時的乙炔氣體壓力宜小于0.2MPa。
三、乙炔瓶的限定充裝壓力在15℃時,為1.52MPa以下;不同環境溫度下充裝的乙炔瓶靜置壓力不得大于下表的推薦值:
不同環境溫度下乙炔瓶的靜置壓力
環境溫度
℃
-10
-5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靜置壓力
MPa
0.7
0.78
0.9
1.05
1.2
l.4
l.6
l.8
2.0
2.25
2.5
四、乙炔氣瓶的充灌容積流速應盡量小于0.6立方米/小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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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啟或關閉乙炔灌裝架的閥門、乙炔瓶,動作要輕緩且嚴而不緊;間斷充裝過程中,靜置時應將瓶閥關閉;充裝過程中,應根據室溫和充裝速度用冷卻水噴淋乙炔瓶,并加強巡迥檢查,嚴防漏氣。
六、充裝后必須用肥皂水逐只檢查乙炔瓶閥和易熔塞的氣密件;漏氣的乙炔氣瓶嚴禁出廠,必須妥善處理。
七、乙炔瓶充裝后,必須靜置8小時以上方可出廠,并按國家標準檢驗乙炔氣體的質量。
八、定期檢查灌瓶臺、架的安全裝置和校驗計量器具,并保持完好。
九、按規定做好乙炔瓶的充裝工況記錄。
第五章 設備檢修
第40條設備檢修計劃應有明確的安全措施,內容具體,專人負責。
第41條單臺設備或系統停車檢修時,設備的降溫、降壓、清洗、置換等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單臺設備檢修必須可靠地與系統切斷(如加盲板、拆除部分連接管道等)。
第42條乙炔設備檢修前后,必須用惰性氣體置換。投入使用前應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乙炔氣體純度大于98%,方可并入系統。
第43條在帶壓狀態下,不準拆卸和緊固設備的螺栓及其他緊固件。
第44條乙炔設備及生產現場動火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證”;乙炔設備、裝置、管道及其周圍動火應由廠安全消防部門審批;特殊危險動火應由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并采取防范措施。
二、動火作業必須在“動火證”批備的有效時間和范圍內進行,凡延期動火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三、動火現場的易燃物品應清除干凈,必須指定專人監護動火,并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四、需動火的設備、裝置、管道必須與生產系統可靠切斷,用水清洗后再用惰性氣體置換至動火標準;動火取樣分析時,較大設備應取上、中、下三個部位的氣樣并注意死角;較長管道取樣應伸入2米以上,取樣時間應不早于動火前半小時,超過時應重新取樣,如動火時間過長應定時取樣。
第45條進入設備內檢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前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
二、罐內作業除按規定清洗置換至動火要求外,還應用空氣進行置換,其氧含量應在18-21%之間,取樣時間應在進入設備前的半小時。
三、因故較長時間中斷作業或安全條件改變需繼續進入罐內作業.應重新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并重新取樣分析。
四、設備內檢修時的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12伏的防爆燈具,電線必須用絕緣良好的軟線,中間不應有接頭,并可靠接地。
五、進入設備內檢修的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外面必須有專人監護,并應有緊急救護措施。
第46條乙炔設備的檢修分為日常維修、中修和大修,中修和大修宜整個系統同時進行,檢修內容可參照有關檢修規程,主要設備的檢修周期推薦如下表:
序號
設備名稱
日常維修
中修
大修
1
乙炔發生器
自定
5000小時
15000小時
2
清凈裝置
自定
5000小時
15000小時
3
乙炔壓縮機
自定
5000小時
l5000~25000/小時
第六章 廠(站)的安全管理
第47條乙炔廠(站)人員的基本素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乙炔廠(站)至少應有一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產負責人。
二、乙炔廠(站)應至少配二名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經專業培訓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
三、安全、分析和檢驗人員應具有高中或相當高中文化水平、經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資格。
四、各崗位操作人員應具有初中或相當初中文化水平、經三個月以上的專業實習或培訓,并應掌握以下專業知識:
1.乙炔的基本性質,溶解乙炔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及其安全防范措施;
2.本崗位的全部設備、機器的構造和工作原理及生產的工藝過程;
3.本崗位的操作規程,主要操作人員還應掌握相近崗位設備的操作規程。
4.車間全部管道及控制裝置的布置及用途;
5.車間內所有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五、乙炔廠(站)的各類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48條乙炔廠(站)應根據化工部頒發的《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如下安全職責制度:
一、廠(站)長、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二、工段長、班組長安全職責;
三、安技部門(安全員)安全職責;
四、技術部門(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五、保衛和消防部門(保衛和消防人員)安全職責;
六、班組安全員安全職責;
七、操作人員安全職責;
八、維修人員安全職責;
九、其他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第49條乙炔廠(站)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如下主要規程和制度:
一、生產工藝規程;
二、崗位操作規程;
三、設備(包括電氣、儀表)檢修規程:
四、生產控制分析規程;
五、乙炔瓶檢驗規程;
六、安全生產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檢查,事故應急處理定期演練等)制度;
七、危險品儲存、運輸管理制度。
第50條乙炔廠(站)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種類、內容和考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教育的種類:
1.乙炔廠(站)的領導、專(兼)職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
2.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入廠的安全教育;
3.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教育;
4.復工及工種變更的安全教育;
5.日常安全教育;
6.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及改造后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內容。
1.安全思想教育,包括法規法令教育;
2.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的教育;
3.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包括事故預防與處理的訓練;
4.設備檢修或重大危險作業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門安全教育;
5.發現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的現場教育。
三、安全教育的考核:
1.乙炔廠(站)每年要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技術考核,并入安全工作證;考核工作由乙炔廠(站)負責人組織;
2.乙炔廠(站)領導干部和工程技術人員的考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負責組織;
3.新工人上崗獨立操作前,必須經安全技術考核,未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準上崗,否則造成事故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51條乙炔廠(站)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其種類內容、時間和組織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檢查的種類:
1.一般安全檢查:
2.專業安全檢查;
3.季節安全檢查;
4.節日安全檢查。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
1.安全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和要求及本廠(站)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安全活動開展情況;
2.乙炔廠(站)的建構筑物、生產工藝及操作、設備及裝置、原材料及產品儲運、安全及消防設置以及工廠其它裝備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季節性的防暑降溫、防凍保溫、防雨防洪、防雷電及防風工作情況。
三、安全檢查的時間和組織:
1.乙炔廠(站)的安全檢查由廠長(車間主任或站長)組織技術、管理人員和工段長、班組長進行,至少一個月檢查一次;
2.班組的安全檢查由工段長(班組長)組織班組安全員和崗位工人進行班前、班中巡迥檢查和交接班檢查;
3.專業性安全檢查應結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季節性安全檢查應根據所在地區地理、氣候特點,進行季節預防性檢查;
5.行業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負責組織,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6.安全檢查應有文字記錄,并存檔保存。
第52條乙炔廠(站)發生設備、火災、爆炸和傷亡事故時,除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外,還應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重大惡性事故應抄報化工部、勞動部、公安部。
第七章 獎罰
第53條對認真貫徹本規定、抵制和舉報違反本規定以及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54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直至追究主要負責人和負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55條本規定由各級化工、勞動、公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范圍實施監督。
第56條乙炔廠(站)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細則或制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備案。
第57條本規定委托化工部歸口管理,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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