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2月6日 勞動人事部勞人護(1987)3號文頒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對特種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管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促進生產建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標準勞動防護產品的生產、銷售、檢驗和使用單位。
第三條 勞動人事部根據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企業數量和分布情況,負責規劃和協調國家級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地方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的業務分工以及各自承擔的檢驗范圍,并會同國家標準局設立國家級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由當地有關部門審批,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備案。
第四條 勞動人事部設立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國家級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產品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ǘ⿲趧臃雷o產品進行定期復查或抽查。發現產品質量低于國家標準時,視其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或通報;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必要時可建議發證部門吊銷其《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受有關部門委托,發放《產品檢驗合格證》。
。ㄋ模┙M織或參與優質產品的評定和認證工作。
(五)對產品質量爭議進行仲裁,參與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六)制定檢驗實施細則和檢驗收費辦法,報勞動人事部核準實施。
。ㄆ撸┙y一同類產品的檢驗方法,指導、培訓各級檢驗人員。
。ò耍┏袚騾⑴c國家標準的制訂、修訂和驗證工作。
第六條 地方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趪医y一規劃安排下,貫徹執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ǘ﹨⑴c優質產品評審,組織創優產品的檢驗。
(三)對當地生產和經銷的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督促檢查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標準,并受國家質檢中心的委托,發放《產品檢驗合格證》。
。ㄋ模⿲Ξa品質量爭議進行仲裁。
第七條 國家級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環境條件和管理制度方面,應達到《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基本條件》的要求。
第八條 地方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承擔國家標準勞動防護產品質量檢驗任務時,須將組織機構、職責范圍、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環境條件、產品檢驗方法、管理制度及本地區生產該種產品的種類、數量一并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準后由國家級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委托,并接受其業務指導和技術監督。
第九條 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必須堅持公正和科學性。檢驗報告的數據應當精確可靠,判斷結論科學合理性。
檢驗單位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要嚴格保密,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外,未經許可,不得泄露。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本單位受檢產品開發有關的技術服務。
第十條 生產勞動防護產品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標準組織生產,并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一條 商業部門、使用單位經銷和購置的勞動防護產品,必須具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并建立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向發證單位提交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繳納審查費用。
第十三條 勞動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單位應依照不營利和節省被檢企業開支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收費的范圍是:
。ㄒ唬┊a品檢驗費;
。ǘ⿲彶槿藛T差旅費;
(三)管理費(包括申請費、會議費和資料費)。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產品的生產、銷售、檢驗、使用單位及有關人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造成職工傷亡等嚴重后果者,由有關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 各勞動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