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貫穿于生產始終,及時消除生產中不安全因素,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促進建材工業的發展,國家建材局決定在建材系統設“全國建材工業安全檢查咨詢員”(以下簡稱安全檢查資詢員),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是全國建材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下的兼職業務工作人員,行政上歸原單位領導,業務上受全國建材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國家建材局安全管理部門指導。
第三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由局屬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省級建材主管部門提名推薦,國家建材局審查批準,頒發“全國建材工業安全檢查咨詢員聘書”。
第四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資格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身體健康;
(二)熟悉安全技術業務,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從事安全工作七年以上。
第五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職責:
(一)對建材工業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勞動安全法規、條例的制定和審查;
(三)參與建材行業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與分析,接受企業有關安全生產問題的咨詢;
(四)對建材系統內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檢查、指導和支持企業安全技術部門的工作;
(五)參與國家建材局組織的安全檢查及安全工作調研,提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設性意見;
(六)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八)完成國家建材局交辦的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任務。
第六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報告等;
(二)有權進入建材企業生產現場檢查安全工作,對企業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三)向所在地建材主管部門和國家建材局反映地區或行業出現的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見,定期提交工作報告。
第七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守則:
(一)認真學習黨和國家關于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鉆研業務,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二)進行安全檢查時,要主動出示證件;
(三)要嚴守黨和國家機密,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屬于保密的文件、資料和生產技術。
第八條 安全檢查咨詢員活動經費,原則上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九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國家建材局。
第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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