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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生產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1990]

2005-05-24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工業生產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1990年12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生產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保障海洋石油企業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石油工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直屬地區、專業公司(簡稱海洋石油企業,其中“直屬地區、專業公司”簡稱地區、專業公司)。  

  第三條  海洋石油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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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機構  

  第四條  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4.1海上和陸上生產活動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受海洋石油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4.2海洋石油企業的行政正職領導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直接領導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4.3地區公司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安全總監或其他形式的安全監督負責人,在本單位行政正職領導的領導下,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實行監督,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本規定監督本單位及各級領導實現安全生產。  

  4.4海洋石油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無論企業內出現何種經營方式或勞動組織,包括自營作業者、總承包者、承包生產經營者等,只要行政管理仍隸屬本單位的,都必須接受本單位和上級安全管理機構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4.5地區、專業公司應支持和接受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群眾監督,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并執行其決議。  

  第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 

  5.1海洋石油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生產工作需要和本著嚴格控制職工人數增長的精神,按能源部的有關規定設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專職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中,應有一定數量的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5.2地區、專業公司所屬車間、站、隊、船舶,設兼職安全員,采油平臺等重要生產場所設專職安全員! 

  5.3選拔勞動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 

  5.3.1安全管理人員應選拔有一定生產經驗、文化程度,能堅持原則、積極肯干、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  

  5.3.2選拔海上石油作業安全管理人員,除具備5.3.1的條件外,還應具備:  

  5.3.2.1與海上石油作業有關或接近的主專業的大學或大專學歷;  

  5.3.2.23年以上的海上石油作業工作經驗;  

  5.3.2.3經過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并獲得相應培訓合格證書;  

  5.3.2.4英語水平達到三級。  

  5.3.3選拔海上石油作業專職安全員除具備5.3.1的條件外,還應具備:  

  5.3.3.1中等文化水平;  

  5.3.3.2在平臺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  

  5.3.3.3接受過有關的安全知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海洋石油企業必須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6.1建立以行政正職領導為首的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行政正職領導應對本單位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企業安全生產的規定負全面領導責任,應對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保證本單位有完善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先進的管理技術水平。分管其他各項工作的行政副職領導,也應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6.2建立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各級工程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按各自分工和管理權限,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向本單位行政正職領導負責。組織研究解決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審查或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或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要求,主持或參加審定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問題! 

  6.3建立以安全總監為首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責任制。建立以監督檢查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貫徹和實施為主要責任的各級安全管理機構的責任制! 

  6.4建立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中的計劃、財務、作業調度(或協調)、設備、工程、運銷、物資供應、設計科研、勞資、人事、宣傳、教育以及保衛、監察等各職能機構、都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分別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6.5建立各工作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6.6自營作業者和承包者、總承包者的第一責任者,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在簽定合同時,必須明確在所負責的范圍內各自承擔的勞動安全衛生的責任! 

  6.7合同區聯合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中方代表,應根據石油合同的規定,負責了解石油作業有關的勞動安全衛生問題,并向地區公司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必要時要求召開管委會討論解決!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確定和落實。  

  7.1總公司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總公司安全管理機構組織制定,總經理確定。  

  7.2地區、專業公司各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地區、專業公司安全管理機構組織制定,由其總經理確定! 

  7.3地區、專業公司所屬單位和各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由本單位組織制定,經本單位領導會同安全管理機構確定,并報上一級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7.4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責任應經責任者確認。一經確認,各負其責! 

  7.5企業各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所管范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做到層層落實! 

  7.6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應結合生產實際的需要,根據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及時修訂和補充,并報上一級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海洋石油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編制各種專業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九條  海洋石油企業必須制定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辦法,有計劃地進行以下的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  

  9.1地區、專業公司的各級領導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繼續擔任本職工作! 

  9.2鉆井、采油平臺經理、監督應進行定期勞動安全衛生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繼續擔任本職工作! 

  9.3海洋石油企業應有計劃地組織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勞動安全衛生政策、法規和技術知識的業務培訓! 

  9.4海洋石油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所從事工作的危害性及有效防護措施。根據石油作業和季節性特點,在每項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人員,要進行防治知識教育! 

  9.5地區、專業公司必須對新人廠的人員進行入崗前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才能進入現場。  

  9.6地區、專業公司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加工人調換工種時,應對有關工人進行操作方法的勞動安全教育,并經技術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工作! 

  9.7專職救護人員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和救護設備操作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擔任救護崗位工作! 

  9.8地區、專業公司應對臨時工作人員、參觀人員和上級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后,方準進入現場! 

  9.9在鉆井平臺或生產設施上連續逗留15天以上(含15天)的任何人員,應按能源部的規定持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作”、“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培訓合格的有效證書,并接受直升機遇難水中求生的培訓! 

  9.10鉆井平臺經理、鉆井監督、鉆井領班、鉆井工程師、水下器具師、司鉆、副司鉆、井架工、井下作業的經理、作業領班、高級修井工和試油作業的經理、試油工程師、高級試油工等都必須經過井控培訓,并取得合格有效的井控證書后,方準獨立工作! 

  9.11鉆井平臺經理、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的船長、穩性或壓載工程師和操作人員,應經過穩性計算和壓載技術的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方準獨立工作,  

  9.12電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操作、起重機械、爆破、金屬焊接、機動車輛、擾動船舷和輪機操作、建筑登高架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或執照后,方準獨立工作! 

  9.13國家或政府主管部門未做統一考核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由各地區和有關專業公司自行組織培訓、考核,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方準獨立工作。  

  第十條  地區、專業公司應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檔案。安全管理機構應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的統計工作。   

  第五章  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  地區、專業公司應進行以下內容納安全檢查:  

  11.1對車間、班組、站、隊、崗位(包括船舷、平臺和油氣生產設施)的日常生產安全保障措施的檢查! 

  11.2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檢查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本規定貫徹執行情況,檢查企業在安全生產、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及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11.3根據季節特點組織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陸雷、防汛、防冰、防凍、防臺風等檢查!

  11.4關鍵性作業前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鉆井高壓油氣層前、拖航前等檢查。  

  11.5自營作業者、承包者、總承包者,應按《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在作業許可或認可前,組織進行自檢,并向朗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報告! 

  第十二條  組織安全檢查應明確安全檢查的項目、要點和標準,并做好詳細記錄。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項目要編制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項目負責人和整改時間,并提出保障安全的臨時措施! 

  第十三條  海洋石油企業應建立“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由安全管理機構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檢查單位下發“事故隱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地區、專業公司應制訂事故隱患查找、評估、確認和整改制度。地區、專業公司的安全總監或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每半年應向總公司報告一次本單位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檢查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  各地區、專業公司在勞動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難以做出結論時,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聘請專家對所發現的問題進行評估,直至做出結論性的意見。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  

  第十六條  地區、專業公司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勞動安全衛生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使職業危害的程度控制在現行國家標準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所允許的范圍內。  

  第十七條  陸地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投產,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和標準。在初步設計中,應有勞動保護篇章。工程施工前和投產前的報審內容及程序,應符合國家的規定。報審前應征得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十八條  地區、專業公司由國外購置海上設施、船舶(包括鉆井平臺和其他工程船舶),應在符合我國現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后,方準投用! 

  第十九條  自營作業者按能源部規定編寫的“安全分析報告”應經地區安全管理機構同意再上報審批。  

  第七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第二十條  編制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依據:  

  20.1國家發布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和指令,以及能源部和總公司的要求! 

  20.2針對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勞動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20.3工藝、設備局部改造時需要設置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20.4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改善勞動條件的決議和群眾合理他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編制第七章勞動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  

  21.1以防止傷亡等事故為目的的安全技術措施。  

  21.2以防止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為目的的衛生技術措施。  

  21.3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和試驗設備! 

  21.4勞動安全衛生科研、宣傳教育和培訓! 

  21.5女工保護措施! 

  21.6減輕勞動強度等其他勞動防護技術措施! 

  21.7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范圍,應按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編制與執行勞動安全技術措施。  

  22.1海洋石油企業應每年制訂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費用。

  22.2勞動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在企業技術更新改造計劃中優先安排立項! 

  22.3勞動安全技術措施年度計劃,應由管生產的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執行,經本單位管理機構進行安全項目審查后,由計劃部門列入計劃、財務部門安排資金! 

  22.4對已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應定期檢查實際使用效果,并向上級勞動安全管理機構上報! 

  22.5海洋石油企業各級領導,應向同級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技術措施費的預算及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八章  勞動防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海洋石油企業必須對有害氣體、粉塵、煙塵、噪聲、高溫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和放射性等有害作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國家標準、對其作業人員應有個人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有關電氣、易燃易爆物品、火藥等危險品的特種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對設計、制造、使用鍋爐、壓力容器、超重機械、壓力機械、防爆電氣和手持電動工具等特種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海洋石油企業應根據國家和當地的規定和標準,配給職工防護用品、用具、保健食品或保健費! 

  國家和當地沒有規定和標準的,由地區、專業公司提出報告和建議標準,報總公司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地區、專業公司應有專門機構和人員,對有毒有害作業點進行監測工作,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殊作業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職業中毒和職業病患者進行調查,診治和建檔工作。   

  第九章  事故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地區、專業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由安全管理機構登記、統計、上報,屬船舶海損、火災、交通等事故和職業病、職業中毒,由各職能部門向有關主管機關上報,并報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后匯總上報總公司。  

  28.1事故統計與上報,應按照國家的現行規定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解釋進行,不準確隱瞞不報、虛報和拖延! 

  28.2海洋石油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分類和統計,應執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等國家標準! 

  28.3地區、專業公司事故統計,截止當月25日。當月事故統計報表,應在次月1日前報總公司和地方勞動部門! 

  28.4在生產過程中發生職工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當首先積極搶救負傷和中毒人員,努力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并保護好現場! 

  28.5在發生死亡事故或多人重傷事故時,發生事故單位應以最快速度報告地區、專業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和生產調度(協調)部門,并將死亡事故向當地勞動和監察部門及總公司報告。在48小時內,地區、專業公司應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傷亡人數)報告總公司安全管理機構。  

  28.6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后,事故單位領導應組織有安全管理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依據國家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進行事故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提出事故的處理意見和擬改進措施,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死亡事故在處理結束后的20天內,地區、專業公司應將最終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報總公司安全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地區、專業公司安全管理機構,應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檔案和事故數據庫。  

  第三十條  地區、專業公司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事故分析制度,建立健全各種基礎資料,綜合分析工業生產安全衛生狀況。   

  第十章  事故應急  

  第三十一條  海洋石油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特點,預測可能發生的重大職業危害情況,進行危險性評價,制訂緊急狀態處置和搶救方案。  

  31.1自營作業者、總承包者,應按(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制訂和上報作業者安全應急計劃,在報送能源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審查前,應征得地區公司安全管理機構的同意。  

  31.2總公司、地區公司應制定“公司應急工作程序”! 

  31.2.1“公司應急工作程序”應由公司負責指揮(或協調)生產的部門組織制定,征得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同意,經行政正職領導簽署后報總公司備案! 

  31.2.2制訂“公司應急工作程序”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每年修改一次。遇有重大變動時,要及時修訂,并報總公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為在緊急狀態下有效地實施安全應急計劃或公司應急工作程序,總公司、各地區石油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安全應急中心! 

  32.1各安全應急中心應根據實際情況健全組織機構,配備必需的通訊設施及安全應急資料、圖表、數據,具備應急時指揮、通訊、聯絡的條件。應急工作及應急中心的日常業務,由本單位的生產指揮(或協調)部門負責! 

  32.2地區石油公司應對本公司所在地區有關各方的海上、空中搜救力量有全面的了解,并同他們保持有效的聯系與合作關系! 

  32.3各專業公司應根據各自生產工藝特點和實際情況,決定本單位“應急工作程序”的制訂和安全應急中心的建立! 

  32.4各地區、專業公司應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事故應急處理設施。   

  第十一章    職工權力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嚴格遵守安全衛生法規、本規定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本崗位操作規程,積極主動消除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建議,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領導,有權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四條  職工有權拒絕執行違章作業指令,并可越級報告,任何領導不得打擊報復。對于違章操作,任何人均可監督制止,并報告上級采取緊急防范措施。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海洋石油企業的任何人違反本規定,都應追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行政處分。觸及刑法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  

  36.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進行決策,對生產或人員造成危害的;  

  36.2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  

  36.3不按有關設備管理規定組織檢查維修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36.4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37.1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37.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7.3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37.4對批評或制止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八條  對于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除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停產整頓,直至封閉! 

  第三十九條  凡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地區、專業公司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39.1完成勞動安全衛生考核指標或實行安全衛生目標管理有成效的;  

  39.2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有成績的;  

  39.3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有成績的;  

  39.4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險情、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妥善處理或積極搶救,使生命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  

  39.5檢舉、揭發違反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及規定有成績的! 

  凡符合第三十九條內容有突出事跡和成績者,統一報總公司審批后,給予表揚和獎勵。獎金來源由地區、專業公司獎金總額中列支。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有關術語解釋:  

  40.1生產——泛指以工業生產有關的活動,包括科研、設計、建造、安裝、生產作業等活動;  

  40.2安全管理機構——泛指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包括現行的技安環保部、安全科、安全環?频龋弧 

  40.3傷亡事故——系指在工業生產過程中人員傷害、死亡和急性中毒;  

  40.4自營作業者——在自營作業合同中規定的或行政指定的作業者;  

  40.5總承包者——在合同中規定的或行政指定的總承包者。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各地區、專業公司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1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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