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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2002]

2005-08-08   國電電源[2002]49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為了規范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電力建設安全生產水平的提高,針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結合電力建設實際情況,國家電力公司在原《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規定》的基礎上,組織制訂了《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并于1月21日以國電電源〔2002〕49號文正式頒布實施。原《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2002年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電力建設工程的安全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免遭損失,規范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借鑒國際上工業發達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況制定,用于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關系。

  第三條 規定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電力(葛洲壩)集團公司、水利水電總公司、安能公司、水電流域開發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從事水電、火電、送變電建設的施工企業;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全資、控股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項目法人、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把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作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不斷完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在確保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電力建設工作。

  第五條 企業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推行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及安全方針目標公開承諾制度,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以下簡稱“五同時”)。

  第六條 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健與環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七條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圍內對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責,并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目標

  第八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實現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標”。杜絕以下五種事故:

  1、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重大火災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條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施工目標:

  1、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條 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

  1、企業控制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及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2、專業工地控制人身輕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一般機械、設備、火災、責任交通事故;

  3、班組控制未遂事故和記錄事故,不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條 水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

  1、企業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項目部控制人身重傷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業隊控制人身輕傷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各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及所屬的專業工地、班組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施工目標,但不得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各級行政副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是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并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十六條電力公司總經理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公司基建系統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定期主持召開安全工作情況分析會,聽取基建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督促所屬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安全獎金。

  5、保證基建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電力公司基建副總經理職責:

  1、負責組織落實本公司基建系統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定期聽取基建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審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組織基建安全大檢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中,負責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同時”)的規定,組織貫徹落實。

  6、組織或參加基建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1、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管理。

  2、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3、督促項目法人、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確保現場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問題。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務或組織工程招投標工作時,必須組織審查標書和承發包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及獎罰條款。

  5、必須按原電力工業部和國家電力公司關于“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6、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大檢查工作。

  8、參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施工企業(包括火電、送變電公司,水電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職、主管施工副職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制度。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行政正職主持本企業安全委員會工作,直接領導本企業安全監督部門,并對本企業及下屬單位安全監督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4、審定企業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企業安全工作例會,部署企業安全工作。

  5、審批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6、確保企業及下屬單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獎金。

  7、組織并主持企業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8、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二十條施工企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2、組織編制并審核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組織編制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確定本企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模式和編制標準。組織編制各工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審查、審批程序。負責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對其針對性、適用性及有效性負責。

  5、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7、參加企業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8、參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范措施的審定。

[NextPage]

  第二十一條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經理(局長、主任)職責:

  1、主持本單位安全施工委員會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審定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保證本單位安全獎金的建立和使用,確保本單位安全獎懲辦法的實施。

  6、保證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獎罰措施,并嚴格按合同執行。

  7、組織并參加本單位安全大檢查工作。

  8、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并主持人身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主管施工副經理(副局長、副主任)職責:

  1、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單位的生產調度會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計劃部門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一起同時下達,同等考核,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3、負責組織對重大危險性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4、負責組織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

  5、組織并參加安全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

  6、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實。

  7、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的審查。

  8、負責組織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9、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范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單位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2、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不包括送變電項目);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5、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6、負責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及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7、參加安全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8、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專業工地(隊)主任、隊長(副主任、副隊長)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措施與規定,組織編制本工地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措施,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2、在計劃、布置、檢查施工時,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本工地施工場所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4、負責組織對跨班組重要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負責對本工地職工進行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況分析會。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負責安排解決存在的問題。

  7、貫徹執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8、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指導。

  9、組織并主持人身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專業工地(隊)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工地(隊)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2、組織并主持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并實施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負責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編制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親自進行交底(不包括送變電項目)。

  4、負責布置、檢查與指導班組(施工隊)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組織編制本工地(隊)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負責組織本工地(隊)施工安全設施的研制和安全設施標準化的推行工作。

  7、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8、參加本工地(隊)的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參加人身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條班組長職責:

  1、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并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3、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4、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后安全小結。

  5、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6、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8、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并簽證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送變電公司的班組長,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工作。

  9、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10、貫徹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1、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條班組(施工隊)技術員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2、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

  3、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送變電公司的班組技術員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4、協助班組長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

  5、參加本班組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事故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施工人員職責:

  1、認真學習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3、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書上簽字。

  4、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6、正確使用與愛護安全設施,未經工地專職安全員批準,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7、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并可越級報告。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9、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條施工、技術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在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及進行生產調度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2、負責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并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現場總平面的規劃、布置與管理。

  4、負責在生產調度會上檢查、匯報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參加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標準、規范、規程的制訂和審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應組織制訂安全操作規程,并負責組織培訓。

  7、參加安全大檢查,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經營計劃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在進行施工計劃、預算定額管理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2、負責在編制年度施工計劃時,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做到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同時應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開支,做到專款專用。

  3、在編制、安排施工計劃及工程施工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施工和季節性施工特點以及均衡循序作業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實行施工任務單時,施工任務單無安全措施或未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查簽字,不得簽發。項目完工未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核,不得結算。

  5、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確要求和獎罰規定,并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核后,方可簽約。

  6、在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對其安全資質的審查結論。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7、對于錄用的分包單位,應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5%或預留5~10萬元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并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核后予以結算。

  8、在檢查、總結施工計劃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三十一條施工機械(機具)管理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機具)管理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做好施工機械(機具)用、管、修、租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機具)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機械操作、安裝、維修、檢驗及管理等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3、參與大、中型施工機械新裝、拆裝、改裝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和作業過程中的監督。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4、負責施工機械(機具)選型購置、修理改造、報廢處理過程中的審查、鑒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人事、勞資部門職責:

  1、負責組織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取得合格證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2、負責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

  3、負責安排調換工種人員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4、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獎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職工晉級、評獎時,應把安全施工情況作為考評重要內容之一。

  6、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的要求。

  7、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保衛部門職責:

  1、負責劇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線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2、負責對爆破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領退等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醫務部門職責:

  1、負責職工的體檢,對有職業禁忌癥者和職業病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2、負責工傷人員的及時搶救和醫護,并負責組織鑒定傷情。

  3、負責宣傳普及心肺復蘇等各種急救知識,并協助專業工地設置急救設備。

  4、負責夏季防暑降溫藥品的供應。

  第三十五條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1、材料設備供應部門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負責做好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2、財務部門應負責按照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職業防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并及時承付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安全獎勵用款計劃。

  3、教育培訓部門應將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納入全員技術培訓計劃,并在進行職工技術考核時,同時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NextPage]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六條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三十七條安全監督機構及其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各級安全監督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原則:

  1、電力公司必須設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基建安全健康與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2、火電、送變電、水電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必須分別設置二級獨立的專職安全監督(以下簡稱安監)機構。

  3、施工企業的專業工地(隊、車間)必須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

  4、火電、送變電公司和水電工程局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安監機構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5人。規模較小的工程項目部或不設二級機構的分公司、工程處,其安監人員的配備數量,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須經上級安監機構的批準。

  5、各級安監機構的人員配備,原則上應充分兼顧各專業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專職安監人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施工現場經歷,具有較高的業務管理素質和工程系列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作認真,作風正派,忠于職守。

  7、專職安監人員應經隸屬上級安監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8、安監機構應有完善的宣傳、教育設備和監督工具。如安監車輛、照像、錄相、攝像、傳真、通訊、錄音、微機、氣體與液體檢測、風力測定等專用裝備及工具。

  第三十九條電力公司基建安監部門及其人員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協助領導組織和推動基建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

  2、制訂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落實。

  3、監督檢查施工企業、項目法人、施工總承包、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落實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

  4、監督檢查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狀況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及時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5、監督檢查施工企業、項目法人安措補助費和安全獎金分配、提取和使用狀況。

  6、負責對施工企業、項目法人、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安全考核和獎懲。

  7、協助領導組織定期的安全大檢查;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組織召開安全專業會議。

  8、組織施工企業、項目法人、施工總承包、工程監理單位專職安監人員的培訓、考試、取證和施工企業領導的崗位安全培訓、考試工作。

  9、參加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參加基建環境保護設施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檢查驗收工作。

  10、參加施工企業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基建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第四十條施工企業安監部門職責:

  1、組織制訂本企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制度,經審定后監督執行。

  2、負責制訂本企業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實施。

  3、負責組織編制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

  4、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狀況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5、負責匯總并參加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6、負責制訂本企業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負責職業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計劃、購置工作。

  7、負責本企業施工機械(機具)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本企業防火防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對本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和生活與環境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10、統一掌握使用安全獎金,對安全工作按規定實施獎罰。

  11、協助本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

  12、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負責組織召開安全專業會

  13、協助本企業領導定期組織安全大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14、參加施工組織設計、重大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和發電、輸變電試運轉工作。

  15、負責審查工程分包單位的安全資質。

  16、組織開展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競賽活動。

  17、負責組織安監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專業工地、隊一級領導干部的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18、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19、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20、對本企業所屬多種經營企業的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歸口管理。

  第四十一條施工企業分公司、分局、工程處及水、火電工程項目部安監部門職責:

  1、負責制訂工程項目或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實施。

  2、匯總并參加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3、組織開展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第一級安全教育。

  4、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布置、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5、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性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不包括送變電項目),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6、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防輻射及環境保護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監督、控制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和職工的作業行為,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8、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成品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與控制。

  9、負責現場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10、對膳食、飲用水等生活衛生、環境衛生和現場醫療救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1、負責施工機械(機具)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防火防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3、監督職業防護用品、用具的定期試驗工作。審批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外的防護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

  14、負責安全工器具的計劃、購置并監督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15、負責制定防暑降溫措施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16、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員工作例會。監督檢查專業工地和有關部門的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

  17、負責制訂工程項目或本單位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統一掌握使用安全獎金,嚴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

  18、貫徹落實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監督承發包項目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與經濟掛鉤辦法的實施。

  19、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協助領導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

  20、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21、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第四十二條專業工地(送變電項目部)專職安全員職責:

  1、監督、檢查工地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狀況和職工的作業行為。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2、參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性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檢查開工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監督安全施工措施的執行。

  3、參加工地安全工作例會和生產調度會,協助工地領導布置、檢查、總結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4、協助工地領導布置與檢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動;監督檢查班組每天的“三交”(交任務、交安全、交技術)“三查”(查衣著、查“三寶”、查精神狀態)站班會。

  5、對本工地施工現場和安全衛生責任區內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成品保護措施執行情況以及生活衛生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6、負責本工地施工機械(機具)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7、負責本工地防火防爆安全監督工作。

  8、督促并協助工地有關人員做好職業防護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9、組織開展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第二級安全教育。

  10、參加工地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三定”原則督促整改。

  11、參加工程項目部(指水、火電工程)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專業檢查,參加安全員工作例會。

  12、負責對分包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13、負責對班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考核與獎懲。

  14、協助工地領導組織人身輕傷事故、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組織學習、貫徹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規程、規定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與要求。

  2、協助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建設,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3、協助班組長組織安全文明施工。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行為。送變電公司的班組兼職安全員應協助班組長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

  4、檢查作業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檢查和督促本班組人員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確使用職業防護用品、用具。

  5、協助班組長進行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6、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保管好有關安全資料。

  7、參加本班組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五章 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十四條 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項目法人(業主代表)和施工總承包商(以下簡稱總包商),設計、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的原則,并各自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和相應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 認定項目法人、總包商和設計、監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間的管理關系及發生事故應承擔連帶管理責任的依據,應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1、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

  2、本規定所明確的職責范圍與工作要求。?

  3、雙方簽訂的承發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條款內容。?

  4、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必須服從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管理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的,總包商行使項目法人委托的職權,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總包商的監督管理。?

  5、建設項目管理未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且監理承包商受項目法人委托行使安全監理職權的,現場發生事故,監理承包商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項目法人負次要連帶管理責任;否則項目法人負主要連帶管理責任。?

  6、建設項目管理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的,總包商受委托承擔項目法人的主要管理工作,現場發生事故由總包商承擔項目法人應負的連帶管理責任。?

  7、因設計承包商違反國家、行業有關建筑安裝工程設計安全標準、規范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追究設計承包商的事故直接責任。?

  8、因項目法人、總包商未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應追究項目法人、總包商的事故直接責任。?

  9、施工現場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負責,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擔事故的直接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實行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項目法人或項目安全委員會制訂考核和獎懲具體規定,并嚴格執行。?

  1、項目法人或總包商在與承包商簽訂承發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根據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確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

  2、預留價款的指導標準:?

  設計承包商:10~20萬元?

  監理承包商:10~20萬元?

  總包商:30~50萬元?

  火電承包商:10~30萬元?

  送變電承包商:10~20萬元?

  水電承包商:10~50萬元?

  3、預留價款的指導標準亦適用于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與另一個施工企業間構成承發包關系時應預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

  4、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里程碑計劃要求,按年度預留、考核及獎懲兌現。?

  5、建設項目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重大、特大事故,應參照本規定。

  第154條、155條、156條、157條有關事故罰款數額的規定,扣罰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

  第四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有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應明確發布建設項目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主要保證措施;明確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依托項目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現場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

  第四十八條 項目法人的職責:?

  1、確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組織工程建設。?

  2、組織招投標工作,確保與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商簽訂合同。?

  3、負責向承包商提供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礎條件。?

  4、負責按規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現場安全措施補助費,并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

  5、負責向設計、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力、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及地質資料。?

  6、負責向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機械、設備及工程保險費和人身保險費,并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

  7、負責組建工程項目安全委員會,聘用安全工程師并承擔其費用。?

  8、負責做好自營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9、參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10、對在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上不稱職的承包商項目經理或安監機構負責人有權提出撤換的要求。?

  11、對未能認真執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條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項目法人應按合同條款扣罰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證金。情況嚴重的,應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

  1、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工)超過100人;?

  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五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行政正職擔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總包商法定代表人和總監理師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由項目法人有關負責人和第一承建方或與總包商構成承發包關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參加。?

  第五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工作:?

  1、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的指示,決定工程建設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過并發布現場各承包商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規定;3、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解決議案;?

  4、協調承包商之間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的關系。安全委員會應在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

  第五十二條 委員會下設安監部門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安監部門人員可以在電力系統內部招聘,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業的在職人員。安監部門的人員數量,應根據工程規模來確定,一般不得少于2人。?

  第五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監部門的職責:?

  1、監督檢查各承包商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對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

  3、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方面的審查工作。?

  4、監督檢查并協調解決現場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機械安全管理以及環境衛生、生活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5、建立現場安監部門之間信息網絡聯系制度,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協調與安全監理工程師之間工作的配合。?

  6、組織現場安全宣傳教育和競賽評比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有關安全標志、設施及職業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購置工作。?

  7、提出對各承包商安全考核與獎懲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

  8、負責建立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和安全檔案,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9、完成安全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四條 總包商應全面貫徹項目法人發布的建設項目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有關規定,承諾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現場安全文明施工。?

  第五十五條 總包商的職責:?

  1、總包商在現場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執行負全面的監督、管理責任。?

  2、制定保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規劃,并按項目法人規定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目錄,編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

  4、制定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各項管理制度。?

  5、成立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領導和協調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整體工作。總包商現場法定代表人擔任委員會主任,其他成員應由總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職、總工程師、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分承包商項目經理組成。?現場施工安全委員會職責,應參照本章第51條“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工作”執行或制定。委員會下設安監機構。安監機構的職責,應參照本章第52條“建設項目安監部門的職責”執行或制定。?

  6、向項目法人提供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和總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說明危險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7、工程開工前,必須向項目法人呈報總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經批準后方可開工。?

  8、總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須具備承擔電力建設工程的相應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總包商在與分承包商簽訂承發包合同時,必須按本章第46條的規定,預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價款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

  9、項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和施工機械、設備及工程保險費與人身保險費,總包商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并負責合理分配給電力建設系統承包商,嚴禁挪作它用。?

  10、對施工中連續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總包商必須予以辭退,并在合同中明確說明。?

  11、承擔合同中確定的其它安全與健康責任。?

  第五十六條 設計承包商的職責:?

  1、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承包商應履行技術設計有關安全責任,根據項目法人、施工、監理承包商的要求,為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術與設計的服務和支持。?

  2、設計的文件應按建筑安裝安全標準設計,確保建筑安裝結構的安全和施工人員的安全。

  3、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施工安全條件和技術措施,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4、對水電施工中可能遇到與設計有關的險情,應做好檢測預報工作。?

  5、應為火電工程開工階段即能構筑廠區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層),提前進行地下電纜、管道等溝道的設計。?

  6、應為火電及變電工程開工階段即能建成廠區圍墻及時提供設計圖紙。?

  7、應為火電工程土建交付安裝階段即能做到地下設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澆好的要求,及時提供地下設施設計圖紙。?

  8、應為送變電工程的桿塔組立設計安裝人員和生產檢修人員上、下桿塔的防墜落保護裝置。?

  9、在現場總平面設計中,應考慮土石方堆放場地與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場地與處理措施;以及其它“三廢”(廢物、廢水、廢氣)、噪聲等排放、處理措施;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10、在工程防腐、保溫等材料的選型設計中,應以不損害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為前提,充分應用安全衛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使之符合國家、地方有關職業衛生與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承包商必須遵照國家電力公司關于電力建設工

  程監理實行“安全、質量、工期、造價”四控制的要求,依據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與項目法人簽訂的監理合同,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進行全面的監督和控制。?

  第五十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行項目總監理師負責制。另根據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監理工程師,從事專職安全監理工作(變電工程可聘任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擔任過電力施工、生產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并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十九條 監理承包商的職責:?

  1、建立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監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2、在編制“監理大綱”、“監理規劃”時,應明確安全監理目標、措施、計劃和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關的程序文件,經項目法人批準后再編制“監理細則”。?

  3、審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技術方案及現場總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4、監督檢查施工承包商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5、審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安裝(拆除)資質證、操作許可證,監督檢查施工機械安裝、拆除、使用、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6、審查設計承包商設計體系履行安全職責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解決。7、審查施工承包商編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8、審查重大項目、重要工序、危險性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監督實施。?

  9、協調解決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業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的問題,對重大問題,應跟蹤控制。?

  10、嚴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裝、安裝交付調試以及整套啟動、移交生產所具備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凡未經安全監理簽證的工序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11、協助項目法人組織安全大檢查,并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12、參加人身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機械、火災事故以及重大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十條 監理人員的權力:?

  1、有權制止與處罰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

  2、有權仲裁承包商之間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問題引起的糾紛。?

  3、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施工承包商,有權暫停撥付工程款或建議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問題,有權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處理。?

  5、有權制止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六十一條 施工承包商(施工企業)的職責:?

  1、施工承包商必須服從項目法人、總包商、監理承包商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并全面遵守項目法人、總包商在承發包合同中及現場所規定的各項條款。? 2、承包商在現場的項目經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責任人,對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和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執行負全面責任。?

  3、必須制訂保證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措施,明確提出工作過程中的安全方針、目標、政策和必須遵守的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

  4、必須建立現場安監機構,其人員、裝備應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并報項目法人或總包商備案。

  5、向項目法人或總包商提供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和總平面管理措施,并說明危險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6、按項目法人或總包商規定的現場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目錄(見附錄C),編制安全與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經批準后,工程方可開工。?

  7、對項目法人或總包商提供的安全措施補助費及工程、機械、設備、人身保險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8、應以工程建設項目作為投保單位,與保險機構簽定保險合同,為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9、接受項目法人、監理、總包、企業主管上級、地方有關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的監督檢查。?

  10、承擔合同中明確的其它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衛生健康責任。?

  第六十二條 項目法人、總包商、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還應在各自不同的業務范圍內對現場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項目法人應負責或委托一個承包商負責對現場安全保衛、道路交通實行統一管制,制訂安全保衛管理辦法和廠區道路交通管理辦法,使現場的人員、車輛按規則出入。?

  2、現場主要施工道路應是砼路面或泥結石路面;路面應平坦、寬暢,彎道符合規定,形成網絡;交通安全標志和危險處所的防護裝置應齊全、可靠;配備有灑水車壓塵,減少現場環境污染。?

  3、保持現場整潔,物料碼放規則,安全標志按國家標準著色、設置。?

  4、施工承包商的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應分開設置,區劃明確。臨時搭建的工棚應美觀、規范。?

  5、現場醫療、急救,作業人員膳食、飲水供應,洗手、衛生間的設置必須符合衛生標準。?

  第六十三條 項目法人與總包、監理承包商,總包商與分包商簽訂承發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予以明確,并不得違反本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和各電力公司,應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五條 本章所規定的條款,原則上亦適用于小型工程項目的安全健康與

  環境管理工作。電力公司、施工企業可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訂小型工程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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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中所稱環境保護,是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作為一個污染源在建設過程中,對項目占、動用地以外的環境(大氣、水體、土地、野生動植物、礦藏、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鄉村等自然因素的總體)造成的影響,為滿足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電力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所采取的組織和技術性環境保護措施。?

  第六十七條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其法律、法規、標準是強制性執行規定。企業各級領導必須從執法的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職工自覺執行環境保護措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防止和盡量減少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六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執行電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規定。施工企業的施工技術部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施工過程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氣體、污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等可能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單獨編制環境保護措施。?

  第六十九條 企業應將環境保護教育納入教育培訓計劃。在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時,應針對工程的實際,將環境保護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對職工進行培訓教育。?

  第七十條 工程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應采取綠化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現場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廢料、垃圾筒和水沖式廁所,并有專人清掃,保持現場施工環境的衛生。?

  第七十一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七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生活用水,應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組織排放。污水應經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并優先安排在施工現場的復用。工程施工期間挖、填、平整場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方案和施工時間段,嚴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棄渣、垃圾嚴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積妨礙行洪及造成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七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及竣工后,應及時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并盡可能采取綠化措施。?

  第七十四條 對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措施,以致造成環境破壞或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由企業技術或行政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追究事故責任。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七十五條 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應實行逐級負責制。確保全員受到應有

  的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和相應的安全與健康知識、安全素質和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七十六條 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級領導和施工、技術、安監部門負責人,應由上級安監部門組織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試。新任命的各級領導,應經有關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培訓、教育,并由上一級安監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第七十七條 施工企業每兩年應由總工程師負責,人事教育部門和安監部門配合,組織一次由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專職安監人員和班組長參加的安全教育、培訓與考試。每年年初和新工程開工前,應組織參加施工活動的全體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制度的學習、考試與取證,持證上崗工作。

  第七十八條 對新入廠人員(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代訓工,實習和參加勞動的學生以及聘用的其他人員等)應進行不少于40個課時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工作。

  三級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公司(工程局)級(工程項目部):國家、地方、行業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標準;本企業安全工作特點;工程項目安全狀況;安全防護知識;典型事故案例等。

  2、工地級(施工隊、專業公司):本工地施工特點及狀況;工種專業安全技術要求;專業工作區域內主要危險作業場所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和環境衛生、文明施工要求。

  3、班組級:本班組、工種安全施工特點、狀況;施工范圍所使用工、機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領;作業環境、危險源的控制措施及個人防護要求、文明施工要求。送變電、水電施工臨時招用的當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須由施工負責人講解工作范圍、安全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宣講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監護制度,并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第七十九條 對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爆壓、特殊高處作業人員和架子工、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機械操作工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培訓取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八十條 對施工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職工調換工種等,必須進行適應新操作方法、新崗位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八十一條 對因違章及事故責任而下崗的職工,應組織進行復工前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重新競爭上崗。

  第八十二條 工程項目安全教育、培訓,必須使所有施工人員熟練掌握觸電、中毒、外傷等現場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八十三條 施工企業(含水、火電工程項目部)應建立安全教育室,運用各種形式,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訓活動,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八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八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1、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或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由企業(工程項目部)主管生產的領導和總工程師組織,以經營計劃部門和安監部門為主,其他有關部門參加進行編制,并逐級上報,由企業行政正職審批后執行。

  3、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符合國家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和本規定附錄H、I、J的項目,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以及安全宣傳教育,安全技術開發研制、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來源,應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見附錄D)執行,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的開支。

  5、安全措施補助費,由工程項目法人或總包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方案,經上級主管單位安監部門審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電建施工單位,由安監部門掌握,計劃、財務等部門配合,專款專用。

  6、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企業領導審批后,應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各職能部門和專業工地,應在分管范圍內組織實施,安監部門負責監督。

  第八十五條 安全施工措施:

  1、工程項目的一切施工活動必須要有書面的作業指導書(送變電工程的一切施工活動還必須要有安全施工作業票),作業指導書中必須要有專題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對參加施工的所有人員進行交底、簽字認可。無措施和未交底,嚴禁施工。

  2、一般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工地專責工程師審查批準,由班組技術員交底后實施。

  3、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季節性施工、多工種交叉等施工項目(見附錄A)的安全施工措施須經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由班組技術員或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后執行。

  4、重大的起重、運輸作業,特殊高處作業及帶電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見附錄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須經施工技術、機械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審查,經總工程師批準,由工地專責工程師交底并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不含送變電工程)后執行。送變電工程安全施工作業票,由施工負責人填寫,經施工隊(班組)技術員和安全員審查,由施工隊長(班組長)簽發后執行。

  5、施工技術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根據單位工程及分項工程名稱,結合本條中3、4款的規定,編制作業指導書項目審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審程序表,經企業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6、施工技術人員編制的作業指導書及安全施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針對項目施工的特點指出危險點和重要控制環節與對策。

  (2)明確作業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領。

  (3)根據人員和機械(機具)配備,提出保證安全的措施。

  (4)針對工業衛生、環境條件,提出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

  (5)提出出現危險及緊急情況時的針對性預防與應急措施。

  7、安全交底過程中,編制人員、施工人員均應參加,并按程序交底、記錄、簽證、認可。作業過程需變更措施和方案,必須經措施審批人同意,并有書面簽證。

  8、對無措施或未經交底即施工和不認真執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為,一經檢查發現,應對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9、對于相同施工項目的重復施工,技術人員應重新根據人員、機械(機具)、環境等條件,完善措施,重新報批,重新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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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檢查與評價

  第八十六條 施工企業、項目法人及其上級主管單位除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

  查外,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定期的安全大檢查:

  1、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每年組織一次省際間基建安全互查和評價。

  2、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水電工程局上級主管單位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基建進行安全檢查和評價。

  3、施工企業(公司、工程局)、總包單位、項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檢查。送變電工程的項目法人可會同施工企業共同組織檢查。

  4、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檢查。

  5、專業工地(隊)每月一次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6、安全檢查可分為一般性檢查、階段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八十七條 電力公司,火電、送變電公司,水電工程局,項目法人,總包單位,監理單位組織的安全大檢查,應使用“安全檢查表”,對所檢查的單位和工程給予定性和量化評價。定期安全檢查,負責組織的單位行政領導應親自主持或參加,并邀請同級工會負責人參加檢查。

  第八十八條 安全大檢查的主要內容應以查領導、查管理、查隱患、查反事故措施為主,同時對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生活衛生和文明施工亦應納入檢查范圍。

  第八十九條 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填寫“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

  送被檢單位領導簽收,限期整改。對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應采取臨時措施,并制訂整改措施計劃報上級批準,分階段實施。施工單位、項目法人、總包單位均應建立事故隱患的登記、整改、驗證的程序。

    第九十條 施工企業應定期自行組織或邀請上級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性評價”,對本企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評價表”進行全面的綜合診斷。有條件的企業,應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第十章 例行會議

  第九十一條 電力基建系統各企業應成立由行政、技術主要負責人、工會組織、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施工(生產)委員會,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會議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決存在的問題,發布指令性工作計劃和措施。

  第九十二條 電力公司每年應召開一次電力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總結分析本地區、本省安全施工情況,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九十三條 施工企業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訂安全目標計劃;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總結和評比安全工作;計劃安排階段性安全工作。

  第九十四條 項目法人、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研究并協調解決現場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檢查安全工作目標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落實情況;制訂階段性安全工作措施。各單位、各級定期召開的生產調度會上,應按照“五同時”的要求,研究、協調解決與布置安全工作。

  第九十五條 專業工地(隊)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檢查、了解本工地(隊)各施工項目和各工種、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布置班組安全工作。

  第九十六條 各級安全工作例會參加的成員應是安全施工(生產)委員會(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應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

  第九十七條 安全監督網絡專業例會:

  1、電力公司、施工企業安監部門,應每半年組織一次由下級安監部門負責

  人參加的安全網絡專業例會,總結和布置安全監督管理專業工作。

  2、水電、火電工程項目部安監部門應每周召開一次由專業工地(隊)專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網絡例會,及時掌握和了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動態,解決存在的問題,布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送變電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工程處)安監部門應每月召開一次由專、兼職安全員參加的安全網絡專業例會。

  第九十八條 安全工作例會和安全監督網絡專業例會應有完整的記錄,并立卷存檔。

  第十一章 施工企業的分包單位

  第九十九條 施工企業對承建項目的分包單位(含包工隊,下同)安全施工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必須將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第一百條 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由本單位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其安全資質。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嚴禁錄用。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下屬的專業工地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單位。?

  第一百零一條 安全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不得逾期不辦。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單位,不得繼續使用。

  第一百零二條 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

  2、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3、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

  5、安全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分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分包單位必須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

  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含起重機械安全準用證)、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三條 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或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者,未成年者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凡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第一百零四條 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須組織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受教育人員名單和考試成績必須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并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 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手續審查合格后,發包單位應給分包單位職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胸卡證”嚴禁轉借他人。

  第一百零六條 分包單位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單位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因無安全施工措施而發生事故,發包單位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分包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遵守發包單位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的管理規定,服從發包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工作。?

  第一百零八條 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施工負全責。分包單位的專職安全員應佩戴明顯標志。分包單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劃分的班(組),其班(組)名單應報發包單位安監部門備案。班(組)長即是班(組)兼職安全員。

  第一百零九條 發包單位的安監部門應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活動和安全工作例會,應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對特殊作業、危險作業的施工項目,發包單位施工技術部門應監督分包單位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并在施工時派員監督。

  第一百一十一條 施工企業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凡由分包單位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應由分包單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分包單位必須實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由發包單位根據工程量的大小,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5%或5~10萬元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第一百一十三條 分包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職業防護用品、用具,發包單位安監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單位集體和個人,發包單位應給予獎勵。對由于采取了緊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以重獎。對負責人不服從安監部門管理或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單位,必須立即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 必須嚴格控制分包單位的施工范圍。下列項目不得由分包單位單獨承建:火電、核電(常規島)工程的熱控,汽機本體,鍋爐本體,高、中壓管道,主廠房及其基礎,水塔,煙囪,升壓站等。送電工程的桿塔組立,放緊線,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主要設備安裝、調試等。水電工程大壩,主要隧道、井、洞,水輪發電機組,高、中壓管道,主廠房及其基礎,升壓站等。?

  第一百一十六條 分包單位承包的工程項目嚴禁再次分包。施工企業所屬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主業的工程項目,必須按分包單位同等對待,多種經營企業必須遵守施工企業對分包單位的管理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施工企業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臨時工,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簽訂正式用工合同;?

  2、體檢及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

  3、分到施工班組,納入本企業職工范圍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班組

  第一百一十八條 班(組)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違章作業,在保證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第一百一十九條 班(組)安全施工應有明確的管理目標,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減少記錄事故,杜絕輕傷事故,努力實現各類災害事故為零的目標。?

  第一百二十條 班(組)應建立健全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職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班(組)應開展經常性、多樣性的安全學習、宣傳教育和崗位練兵活動,使職工熟練地掌握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術及安全作業標準,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一百二十二條 班(組)應組織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做到有內容、有目的、有記錄。每天應堅持進行班前“站班會”(含前一天的班后小結會),做到“三查”、“三交”。?

  第一百二十三條 班(組)長每周應會同技術員、兼職安全員按“工序安全檢查表”

  或“專業安全檢查表”的內容,對施工作業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解決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班(組)應做到凡是施工項目,必須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設施),具備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后再開工。?

  第一百二十五條 班(組)使用的中小型機械和工器具,應按規定周期檢查、保養,

  并有專人建帳建卡,掛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工器具的擺放應做到整潔有序。?

  第一百二十六條 班(組)對職業防護用品、用具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周期試驗鑒定。個人防護用品應做到使用標準化。?

  第一百二十七條 班(組)應做到文明施工。現場進設備、材料應有計劃地加以控制并碼放整齊。施工場所每天應清理整頓,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一百二十八條 班(組)工具間應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擺放整潔有序。工具間內外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

  第一百二十九條 班(組)對每個職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紀情況應認真考核,運用經濟手段管理,做到有獎有罰,獎罰嚴明,樹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紀風氣。?

  第一百三十條 班(組)發生各類事故(包括記錄事故),應及時報告、分析、登記,吸取教訓,改進安全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條 班(組)應結合施工特點和實際需要,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術新成果,提高班(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三十二條 班(組)安全管理工作,應認真做好記錄。安全資料應妥善保存,做到有據可查,便于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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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身事故?

  1、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定為企業或工程項目人身傷亡事故:?

  (1)由企業直接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含企業招用的臨時農民工,以下均簡稱職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2)職工在施工區域內(包括修配場、設備材料場、庫房、車庫等)從事與施工有關的工作所發生的人身傷亡。?

  (3)借調外單位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人身傷亡。?

  (4)聘用停薪留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職工到本企業工作發生的人身傷亡。

  (5)職工或雇用外單位人員利用業余時間,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業臨時任務所發生的人身傷亡。?

  (6)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的人身傷亡。?

  (7)職工乘坐本企業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參加集體活動或乘坐本企業通勤車輛、船只上下班途中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

  (8)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9)本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分包給其他非電力企業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構成承發包關系的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10)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施工區域從事施工活動,發生由本企業負主要責任的本企業或非本企業人員的人身傷亡。?

  (11)承擔系統外工程發生的本企業職工和分包單位職工的人身傷亡。?

  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定為非本企業人身傷亡事故:?

  (1)本企業以外的人員,包括代訓工、實習生、民工(指水電、送電工程施工現場就近臨時使用的農村勞動力,某項工作結束后即辭退的人員);參加本企業勞動的學生、現役軍人;到企業進行參觀、檢查工作或進行其他公務的人員;勞改、勞教中的人員;外來救護人員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傷亡的居民、行人等發生的人身傷亡。?

  (2)企業外人員以個人名義承包企業工程項目發生的人身傷亡。?

  (3)因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的非本企業人員傷亡。?

  (4)非本企業人員乘坐企業交通工具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3、人身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a、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b、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c、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2)輕傷及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

  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范圍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頒發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的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別重大死亡事故?

  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四條 機械設備事故?

  1、凡由施工機械原因引起的機械損失、人員傷亡或其它災害造成的機械損失,均定為企業的機械設備事故。?

  2、機械設備事故分類:?

  (1)記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30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6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機械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五條 火災事故?

  1、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對工程設備、建筑物、企業財產及職工、家屬等人員的人身、財產造成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災害,均定為火災事故。

  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亦應定為火災事故:?

  (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

  (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

  (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4)車輛、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3、火災事故分類?

  (1)特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定為特大火災:?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定為重大火災:?

  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凡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火災,定為一般火災。?

  第一百三十六條 道路交通事故(廠內參照執行)?

  1、凡是由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定為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分類:?

  (1)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千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重大事故的即時報告?

  1、施工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按管理關系向隸屬的電力公司和企業或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應向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及工會報告。電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同時,省電力公司根據授權向國電分公司報告。?

  2、施工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特大、重大機械事故、特大、重大火災事故,特大、重大交通事故,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或傳真按管理關系向隸屬的電力公司報告。其中特大、重大機械事故應由電力公司在24小時內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

  3、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身事故調查?

  1、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相關規定。?

  2、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其相關規定。?

  3、死亡事故由當地政府安全監督、公安、檢察、工會等部門會同電力公司

  安監部門和施工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按責任制規定的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在45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4、重傷事故由施工企業按責任制規定的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并會同當地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在45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5、“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在報送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時,應報送隸屬的電力公司。其它重、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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