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聚烯烴裝置料倉(以下簡稱料倉)系指聚烯烴生產過程中用于儲存粉料、顆粒料的儲倉,如儲存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粉料、顆粒料等的設施。
第二條 新改擴建裝置的料倉設計中,宜設置抽吸微細粉塵的專用設備。新建擴建裝置設計料倉進風管及其他金屬支撐構件時,應避免出現金屬突出物。
第三條 嚴格遵守工藝紀律和工藝指標,尤其是原料精制、催化劑配置等關鍵操作,保持聚合裝置反應的平穩性。嚴禁邊進料、邊出料的操作,嚴格執行進料、摻合、出料的操作程序。進料和摻和之間應連續進行,中間不應停留過長時間,以免料倉聚積過多揮發氣體。
第四條 在開車、切換牌號或造料不正常而產生不合格料時,應按正常工藝操作進行脫氣處理。脫氣合格后應及時包裝,嚴禁在料倉內長時間存放。
第五條 嚴格控制低壓閃蒸系統、干燥系統、脫氣倉等粉體及熔體揮發分處理系統的工藝條件,并定期取樣檢測揮發分。
第六條 為防止爆燃,應確保粉體氮氣風送系統的氣密性,嚴格控制系統氧含量不得高于10%(體積)。當系統含氧量高于10%(體積)時,應及時補充氮氣。
第七條 保持造粒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出現帶尾巴料或碎屑時,應及時調整和處理,并防止碎屑帶入風送系統。出現斷刀時,嚴禁設備繼續運行。
第八條 應保證粒料風送系統(或凈化風送系統)運行的可靠性。在造粒料后的8~10h內,應確保送風系統和料倉內可燃氣體含量≤0.5%(質量),新改擴建裝置的通風設計應滿足此項要求。
第九條 為防止較大能量的靜電放電,應嚴格按有關規范要求完善靜電接地系統。嚴禁在物料處理系統和料倉內出現不接地的孤立導體,并定期檢查可能出現導體的設備或部件,如排風過濾器的緊固件、管道或軟連接管的緊固件、振動篩的軟連接、臨時接料的手推車或器具等。料倉內一旦發現有金屬異物,應盡快取出。若有金屬突出物,必須作防靜電處理。
第十條 定期檢查和清理料倉內粘壁料和塊狀料。粒料倉的粘壁料厚度應控制在2mm內,大于4mm時應及時清理。
第十一條 采用具有防靜電功能的高料位報警器。對裝有易產生靜電放電高料位報警探頭的料倉,為防止報警器探頭與物料堆面產生放電現象,應避免出現高料位報警。物料堆面與報警探頭的距離不宜小于0.5m。
第十二條 應及時清理作業場所散落的粉塵,防止粉塵爆炸或燃燒。
第十三條 及時檢查料倉排氣系統,防止因排氣不暢造成脫氣效果下降或可燃氣聚集。對風機入口、料倉入口、排風管、過濾器、風閥、物料分配閥等部位,應加強監護。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風閥、物料分配閥的誤操作。
第十四條 對料倉安全附件(如安全閥、爆破板、防爆門等)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嚴禁安全附件超期使用,嚴禁使用已經變形、開裂、夾料的安全閥、爆破板、爆破門等。
第十五條 料倉在正常生產過程中,應避免雨水等進入料倉或倉壁,以免誘發高能放電。
第十六條 料倉、輸送管線的靜電接地系統,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和測試,并出具檢查測試報告,確保靜電接地系統的可靠性。
信息來源: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