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全面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是中央財政為提高勞動保護工作水平,促進國 營工交企業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部門監察手段的專項撥款,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
第三條 使用范圍:
(一)防止傷亡事故,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試點;
(二)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試點;
(三)在地區或行業具有典型意義和明顯社會效益的勞動保護治理項目;
(四)勞動保護部門為提高監察水平而購置的檢測、監測儀器設備;
(五)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宣傳、培訓及法規、標準的制訂;
(六)經勞動部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專項支出。
第四條 經費開支項目:
(一)儀器、設備購置費
(二)安裝費
(三)調研、資料費
(四)宣傳、培訓費
(五)其它
第五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由勞動部商財政部安排,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加強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規章制度,對經費的使用實行全過程的控制,做到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后總結,切實把這項經費管好用好,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安排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企業的技術改造,給以適當補助,突出重點,抓點帶面。
第七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按項目申報。申報的項目要有可行性報告,技術應當先進可靠,確有推廣價值或有明顯社會效益;預算準確,配套資金落實;其它實施條件完備。
第八條 申報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勞動廳(局)和中央有關部門審查提出,抄送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備案,報送勞動部審定,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后下達實施。
第九條 項目下達后,省級勞動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經費,并在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首先到位的前提下,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款。勞動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監督檢查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的,應及時糾正,直至停止撥款并采取措施追回已撥款項。
第十條 對在申報項目中弄虛作假、貪污、挪用、以權謀私及給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實行決算報表和項目驗收制度。年終由省級勞動部門和中央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決算和編寫決算說明書,抄送同級財政、財務部門,上報勞動部,由勞動部審核匯總報財政部。企業項目及其它重點項目完成后,由勞動部門組織驗收,提交驗收報告,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和財政部共同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