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標準
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滾船按《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2)及其修改通報(以下簡稱“92法規”)進行檢驗,也可按《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進行檢驗。
二、破艙穩性
破艙穩性不滿足“92法規”要求的客滾船,不得運載普通旅客。運載車輛時,每車至多可有兩名工作人員(含司機)隨船。
三、防火結構
防火結構不滿足“92法規”要求的客滾船可按下述原則進行整改:車輛處所與居住處所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居住處所地面鋪設防火敷料的方法,達到“92法規”規定的相應標準;車輛處所與機艙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車輛處所進行有效水降溫的替代措施,并應保證排水系統暢通,以利于降溫水及時排至船外。
四、核定安全適航風級
船公司申請核定安全適航風級時,應提交公司關于車輛系固的規定。
五、加裝縱向隔壁或立柱
大通艙車輛處所加裝縱向隔壁或立柱的設計須經中國船級社審核。對于有充足資料證明在核定的安全適航風級的情況下,系固措施能夠保證所載車輛穩定,不發生位移的客滾船,經中國船級社核準,可免裝縱向隔壁式立柱。
六、車輛處所固定水滅火系統問題
車輛處所固定壓力水霧滅火系統,應通過現場效用試驗,證明能有效滅火,并能保證及時排水。
客滾船碼頭安全評估具體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車場
在車輛裝卸時既不影響在客滾船碼頭上行駛,又不影響有關人員通行的情況下,利用社會停車場可視為等效合格。
二、安全網
滾裝橋下可不設置安全網。
三、車輛衡重
車輛衡重的要求適用與載貨上船的貨運車輛。通過目測判斷明顯不超重的車輛,無需衡重。
四、港口企業從業審批
港口企業從事渤海灣省際海上旅客運輸和港口客運業務的審批手續,待本次客滾船碼頭安全評估結束后,視情況統一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