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委關于印發《工業雷管編碼工序
安全技術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公安部、國防科工委《關于對工業雷管實施編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工業雷管編碼工序安全技術暫行規定》已編制完成,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章)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工業雷管編碼工序安全技術暫行規定
1 總則
1.1為了加強雷管編碼工序的安全技術管理,保證生產安全,依據《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98)(以下簡稱《規范》和民用爆破器材行業安全生產方面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工業雷管生產企業雷管編碼工序的工程建設和安全管理。
2 安全管理要求及安全技術條件
2.1凡在生產線上使用的雷管編碼設備及工藝技術,必須是通過技術鑒定的成熟設備和技術。
2.2雷管編碼工序應布置合理、流程順暢、不得倒流或交叉,應有足夠的安全疏散通道。作業環境、設施及操作人員應滿足防止靜電危害的有關要求。
2.3雷管編碼工序所采用的電氣設備(包括信息采集系統)在使用中,應符合《規范》中相關安全防爆要求。
2.4雷管編碼工序操作人員和危險品的存放量應有定員定量規定。需要增設的危險品暫存間應按《規范》要求設計。操作工位上周轉的雷管應存放在安全防護設施內。
2.5根據不同的編碼及工藝技術,企業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6操作編碼設備的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3 機械編碼的安全技術要求
3.1危險作業應在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下進行,應有防止殉爆或傳爆措施。安全防護應按下列要求執行:
3.1.1手工換模、裝盒工序按普檢裝盒工序對待,機械換模、裝盒工序應在有效的鋼板防護下進行;
3.1.2成組雷管編碼的操作,應在有效的鋼板防護下進行,防護罩內的雷管不得超過20發;超過20發的作業應設置在抗爆間或鋼板防護室內進行;
3.1.3一次動作完成1發雷管編碼的操作按卡口工序對待,編碼機內正在編碼的雷管與未編碼或已編碼的雷管之間應有可靠的隔爆措施.
3.2企業安全定員定量管理要求按3.1條對應的工序執行,其中成組編碼工序的雷管定量不得超過400發,暴露在作業臺上的雷管數量不超過200發,操作人員不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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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激光編碼的安全技術要求
4.1激光器基本參數要求分別為:co2激光器,波長10.6μm,使用中平均輸出功率不大于50W;vag激光器,波長1.06μm,使用中平均輸出功率不大于75W。
4.2激光設備中的掃描振鏡應配置監控系統,防止掃描振鏡誤動作,確保工作安全可靠。
4.3激光設備中的計算機應配置UPS電源。計算機軟件應滿足編碼設計要求,并具有對掃描振鏡誤動作時自動切斷激光輸出的功能。數據軟盤必須專用,以防病毒干擾。
4.4設置編碼操作控制臺、計算機系統(包括打印機等)的控制室應以密實墻或鋼板與工作間隔開。門宜開向公房外或平時常閉。
4.5激光編碼工位應采用抗爆間室或鋼板防護,設事故緊急停機裝置。抗爆間室的門、操作口、觀察孔、傳遞窗,其結構應能滿足抗爆及不傳爆的要求,抗爆間室門的開啟與激光發生器的關閉聯鎖,激光編碼作業與傳輸線上的雷管應有可靠的隔爆裝置。一次編碼雷管宜為20發,最多不超過50發。激光頭部位應設保護裝置。
4.6對產生電磁輻射、射頻、靜電等危害的電氣設備應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4.7激光編碼工序采用機械方式傳輸的雷管,在傳輸線上應有防殉爆措施。
4.8編碼模具宜采用防靜電的非金屬材質制作,應能可靠固定雷管,防止雷管震落。
4.9激光和計算機等電氣設備的電氣線路、設備接地線、導靜電裝置等均應符合《規范》的要求。
4.10編碼前應清擦雷管殼體上的浮藥,及時清除傳送帶、傳遞口、排風管等處的藥塵。
4.11采用激光編碼時雷管紙殼厚度不得低于0.65mm,刻痕深度不超過0.25mm。
5 附則
5.1本規定由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5.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