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電力公司直接經營管理的全國聯網工程和三峽輸變電工程(以下簡稱跨區電網)的生產管理,保證跨區電網的安全、經濟、優質運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承擔跨區電網生產管理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省(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各級電力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屬運行維護單位和國家電力公司直屬的超高壓管理處(以下簡稱運行維護單位)的生產管理及運行維護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主要就跨區電網的組織管理體系、管理職責、規程、制度和報表,以及考核與獎勵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各項專業管理和技術監督工作按原電力部和國家電力公司制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五條 國家電力公司、各級電力公司和運行維護單位按照相應的職責對跨區電網實行分級管理。國家電力公司直接經營管理跨區電網,根據電網分級管理的原則,通過簽定運行管理委托協議的方式委托輸變電設備所在地的各級電力公司負責跨區電網交、直流線路和變電站的生產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跨區電網直流輸電工程換流站的生產管理工作由國家電力公司直接負責,并由直屬的超高壓管理處運行維護。
第六條 國家電力公司由發輸電運營部負責跨區電網生產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級電力公司按有關規定和委托協議全面履行所委托線路和變電站的生產管理工作,運行維護單位按有關規定和委托協議具體負責線路和變電站(換流站)的運行和檢修工作。
第七條 各級電力公司和直屬的超高壓管理處應對委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運行維護單位實行統一的生產管理,并負責匯總各類計劃、報告、報表等上報國家電力公司。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實施跨區電網的生產運營工作。
二、負責與各受委托的各級電力公司簽訂生產準備工作委托協議和運行管理工作委托協議。
三、負責組織并協調各級電力公司完成新建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各項生產準備工作和投運后的生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測算、審查并會同公司有關部門核定跨區電網線路、變電站(換流站)運行維護費用。
五、負責編制、審批和下達跨區電網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年度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并根據設備運行情況提出年度大修和技術改造工作的指導性意見。
六、負責組織跨區電網重大大修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和設備招標工作。
七、負責組織召開跨區電網生產運行工作會議、有關專業會議和重大事故分析會。
八、負責涉及跨區電網安全經濟運行的重大科技項目的立項和實施的組織協調工作。
九、負責組織跨區電網大修、技改項目所需重大輸變電設備(含備品備件)的進口談判、合同簽訂工作。
十、負責跨區電網重大輸變電設備的事故備品備件的配備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批復事故搶修方案,協調事故備品備件的調用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有關各級電力公司和直屬的超高壓管理處完成跨區電網運行設備的國內試制和試運行工作。
十二、負責編制跨區電網采用新設備、新技術輸變電工程的培訓計劃,組織跨區電網線路、變電站(換流站)之間的勞動競賽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九條 各級電力公司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組織運行維護單位制訂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各項生產管理制度和現場運行、檢修規程。
二、按國電總[2001]613號文《國家電力公司直接投資建設輸變電工程生產準備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組織運行維護單位做好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各項生產準備工作。
三、按國電總[2001]739號文《國家電力公司跨區電網運行維護費用測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審查運行維護單位測算的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年運行維護費用,并上報國家電力公司。
四、按國電總[2001] 67號文《國家電力公司跨區電網大修和技術改造工作暫行辦法》的要求,負責匯總審核受托管理的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年度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及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并按批復項目組織必要的外包工程項目和設備采購的招投標工作。
五、組織并督促運行維護單位建立健全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設備的技術檔案,包括基建移交和運行維護應具備的全部資料。
六、將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運行管理、技術監督、專業管理和科技項目管理應納入各級電力公司的生產管理中,并定期將生產運行分析報告報發輸電運營部。對設備存在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措施并組織實施。
七、負責組織落實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對發生的重大設備事故,應及時制定事故搶修方案,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編制受托管理跨區電網輸變電設備年度檢修停電計劃,屬國家電力公司直接管理和調度的輸變電設備,應于每年10月底前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和國調中心;屬于其他各級電力公司管理和調度的輸變電設備,應按調度關系報送相關調度部門,并抄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
九、參加發輸電運營部組織的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招標、設備進口談判及國內試制技術方案的審查工作。
十、負責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職工的安全教育、安全考核、技術培訓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匯總和報送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年度運行工作總結和檢修、技改工作總結。
第十條 運行維護單位的管理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項生產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具體負責受托管理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運行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
二、按有關規定作好受托運行維護線路和變電站(換流站)的各項生產準備工作和年運行維護費用的測算工作。
三、負責制定受托運行維護線路和變電站(換流站)的現場運行規程、現場檢修規程、現場試驗規程和帶電作業規程,經主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頒發執行。新建線路和變電站(換流站)的各種現場運行規程應在投運前一個月完成制定和審批工作,并報上級電力公司和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和國調中心備案。遇有設備和系統變更或操作方式有重大變動時,應及時修訂現場運行規程,并嚴格執行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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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所轄輸變電設備的下年度大修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按批復的計劃組織實施。
五、負責編寫重大檢修和技改項目的可研報告、施工方案,負責制定施工的技術、組織和安全措施,并上報主管部門。
六、參加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和上級電力公司組織的工程和設備采購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工程項目具體組織實施。
七、積極、穩妥地采用各種新的檢測手段和在線診斷技術,逐步開展狀態檢修,提高設備的可用率和運行可靠性。
八、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工作。
九、負責按月填寫線路、變電站、換流站的"運行月報表",并于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和上級電力公司生技部門。
十、按照國發[2000]643號文頒發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要求填寫、上報有關安全報表。
十一、負責編寫年度運行總結和設備檢修、技改工作總結,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章 規程、制度和報表
第十一條 跨區電網生產管理必須建立健全的主要規程、規定類別
一、原電力部和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定、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二、有關各級電力公司頒發執行的主要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
三、現場運行規程、現場檢修規程、現場試驗規程、帶電作業規程等現場規程。
第十二條 跨區電網生產管理必須建立健全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電業生產安全管理制度
二、運行管理制度
三、檢修管理制度
四、試驗管理制度
五、設備缺陷管理制度
六、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七、技術培訓制度
八、備品備件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及時填報的報表、計劃和報告。
一、按本規定第十條第九款的要求填報線路、變電站(換流站)運行月報。
二、按本規定第十條第十款的要求,按程序報送有關安全報表
三、年度大修和技改項目計劃(重大項目應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方案論證報告)。
四、年度運行工作總結和檢修、技改工作總結。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國家電力公司將各級電力公司委托管理跨區電網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經營、黨風廉政建設三項責任制考核內容,進行考核、檢查和兌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