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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2008]

2008-03-26   廳質監字[2008]48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和《關于交通行業開展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海發〔2008〕81號)精神,做好2008年“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我部決定,繼續深入開展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在2007年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進一步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實現 “兩項達標”,做到“四項嚴禁”,基本建立“五項制度”(詳見交質監發〔2007〕145號文);進一步加強施工安全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逐步建立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二、排查治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

  (五)《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076-95);

  (六)《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公路工程、水運工程);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

  (八)《關于交通行業開展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交海發〔2008〕81號)。

  三、排查治理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的總體要求,務求實效,不走過場;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督查與自查相結合、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圍

  凡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均應納入排查治理范圍;凡參與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從業單位均應參加排查治理活動。排查治理應突出“六個重點”,即:

  (一)近三年發生較大以上事故2次以上的地區;

  (二)近年來事故頻發、安全經費投入不足的項目及從業單位;

  (三)易受臺風、風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極端天氣以及地質災害影響發生事故的在建項目和施工駐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隱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單孔跨徑40m以上的橋梁,20m以上的高邊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農村公路建設中的大橋、長隧道和10m以上的高邊坡;

  (六)萬噸級及以上沿海港口碼頭、500噸級及以上內河港口碼頭、航電樞紐、船閘以及山區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內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兩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查風險較大工程隱患防范情況,具體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政策的執行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4.設計文件中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技術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5.風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6. 施工設備、機具檢測檢驗情況;

  7.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8.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以及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情況;

  9.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二)風險較大工程隱患防范情況。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2.橋梁工程支架垮塌、高處墜落、基礎塌陷、吊裝設備失穩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3.高邊坡工程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4.邊通車邊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5.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結構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礎塌陷,吊裝設備失穩,高處墜落,淹溺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傾覆、碰撞、吊裝設備失穩、人員落水等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7.爆破工程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8.施工臨時用電使用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9.施工駐地選擇不當引發的事故隱患防范情況。

  六、組織機構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組織對部分項目和單位督查。

  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要成立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實有關工作,指導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圍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應成立隱患排查治理小組,負責本項目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有關工作并組織自查。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工作領導小組組成:

  組  長:馮正霖

  副組長:李彥武  李  華  肖大選  成  平

  成  員:彭思義  胡  濱  張德華 李永恒  解曼瑩  丁彥昕。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部質監總站,聯系人:陳萍,桂志敬,電話:010-65292952,65292971(傳真);郵箱:anquanchu@moc.gov.cn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堅持“四個結合”:一是與施工安全專項整治結合起來,狠抓薄弱環節,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二是與日常安全生產監管結合起來,完善應急體系,建立長效機制;三是與安全生產督查結合起來,聯合安全監管部門開展抽查、互查,加強督促指導;四是與強化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強化安全標準化制度化建設,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提升本質安全度。

  各地可采用問卷調查、座談交流、現場觀摩、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摸清底數,建立本地區事故隱患數據庫,區分隱患性質與程度,梳理歸類,實施動態監控。部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公示銷號實施要點》(見附件1)供各地參考執行。

  各地要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制度,每個時段最后一周內將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含電子稿)報部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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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重點時段

  第一時段(2月至4月):圍繞確保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做好安排部署和排查治理工作。

  (一)做好部署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本實施意見后,應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細則。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和明確要求,制定督查計劃,量化督查標準,各項工作環節均應明確責任人,3月底前報部備案。各地已做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可根據本意見進行調整充實。

  (二)對2007年未通過“兩項達標、四項嚴禁以及五項制度”達標驗收的項目實施“回頭看”。3月底前列出計劃,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三)針對低溫雨雪等極端天氣可能引發的災害或造成的隱患,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評估,掌握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檢查,辦理復工報告報項目質監機構,并作為交竣工驗收原始資料保存。建設各方要做好巖土體凍結深度狀況及建(構)筑物凍脹變形等調查,對現場的建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等進行檢查,對腳手架做好沉降觀測,對電源、電器設備(包括線路)、開關的損壞情況進行檢查,對不具備安全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項目,要堅決停工整頓,消除事故隱患后再辦理復工申請。

  第二時段(5月至9月):圍繞汛期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一)針對這一時期為施工旺季事故多發易發的特點,加強“反三違”宣傳,做到“兩項達標”、“四個嚴禁”,防止“六大傷害”,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各地應督促項目自查,對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求參建單位明確責任人和監督人,掛牌督辦,跟蹤監控治理,逐項銷號。同時,各地應組織省內督查,對存在較多事故隱患、無針對性防范措施的建設項目或標段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隱患且難以及時整改到位的項目或標段,立即停工并嚴肅追究責任。9月15日前,各地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結果匯總表》(附件2)報部。這一時段部將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組織抽查。

  (二)針對這一時段臺風、雷雨、洪水、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多發易發的特點,結合工作實際,切實做好相應預案。各地應將周圍存在山體滑坡威脅或易被洪水沖刷的施工工地、駐地及設備、物資場地,高填深挖路段,以及臺風季節沿海港口建設工地和施工作業船舶等作為排查治理重點,建立災害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落實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項措施,嚴防事故災難發生。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治理或防范,確保安全渡汛。

  第三時段(10月至12月):針對第四季度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冬季雨、霧、雪天氣多發的特征,深入推進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省交通主管部門繼續督促指導各項目做好本時段隱患治理工作。處理好進度與質量、安全、費用的關系,采取措施,防止因趕工而忽視安全生產的情況。督促參建單位認真防范整改各類事故隱患,落實防火、防爆、防災害天氣的措施,防止出現重特大事故。

  (二)我部將組織或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對部分省份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專項抽查。

  (三)認真總結評估,及時報送信息。各地應認真總結“隱患治理年”工作成果和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總結評估報告主要包括本地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工作經驗與存在問題、評估結果及建議等內容,于12月20日前報部。部對2008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評估結果將予以通報。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隱患治理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把工作做深做細。

  農村公路施工安全“隱患治理年”活動以各地市級(或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為主展開,各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

  長江干流航道工程“隱患治理年”活動由部設在長江干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二)落實治理責任。

  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和各從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真正做到對本地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各地要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確保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凡是由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疏漏重大事故隱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突出重點。

  排查治理要突出“三個時段”安全生產特點,緊緊盯住排查治理“六個重點”,指導從業單位采取有針對性的預測預警措施,狠抓排查治理和監管督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同時,要特別關注、跟蹤今年氣象、地質部門對極端天氣、局部地質災害和臺風的預測,加強應急演練,及早采取預防措施,防范由自然災害引發的事故災難的發生。

  (四)強化監督指導。

  各地應進一步細化并督促落實“五項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依靠專家力量,深入施工一線,加強督促指導;要從企業和政府兩個層面,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控機制,實現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驗收銷號的全過程監控;要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建立監督和激勵機制,公布隱患舉報電話,強化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對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走過場的企業(單位)予以公開曝光。

  (五)加強應急值守工作。

  各地要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及極端天氣多發季節的值班,及時了解和掌握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進展情況,分析和把握形勢,指導和推動“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的開展。

  附件1: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公示銷號實施要點

  一、總體要求

  各地應建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控機制,實施動態監控,掛牌督辦,跟蹤治理,逐項銷號。

  (一)按照統一部署,確定本地區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驗收銷號全過程的監控機制,建立數據庫,分解責任,明確監督人;

  (二)排查治理以項目為單位,由建設單位牽頭,施工單位為主體,監理等從業單位共同參與,明確細化各自職責。對排查出來的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隱患,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事故隱患分級

  事故隱患是指導致人身傷害、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包括物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員死傷后果,事故隱患分級見下表:

  各地應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事故隱患等級評價標準。在制定評價標準時,應考慮不安全狀態可能持續的時間、以往事故發生的頻度、以及各個工序和多個隱患同時存在從而導致隱患升級的可能性等不同情況,細化評價指標,以便準確評估分級。

  三、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驗收銷號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本合同段施工階段隱患排查治理負全責。對設計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慮不足,缺乏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技術措施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報監理,由業主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復核,設計單位應提交自查報告。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施工項目中的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領導責任,應審核監控計劃,明確時限,落實各環節責任人和監督人,掌握隱患動態。

  (一)排查登記。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所在省統一的排查要求對各施工工序及設備、危險物品、現場環境與駐地等開展一次全面排查,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分級建檔,登記編號,對重大及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由業主單位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其中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還應報省交通主管部門。當事故隱患等級可能隨時間、外界條件變化時,應注重動態監控并在檔案中及時調整其等級,對升級為重大及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予以補報,對降級的事故隱患亦應相應報告。

  (二)公示公告。施工項目部應當如實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危險特征及防范措施,由雙方簽字確認。在作業場所明顯部位設置重大及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公示牌;制定應急預案并告知作業人員與現場相關人員,必要時組織演練。

  在上述場所應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在無法封閉施工的工地,還應當懸掛當日施工現場危險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會車輛。

  建議事故隱患公示牌不宜小于40cm×60cm,版面宜采用黃色底版黑色字體,做到1個隱患1塊牌,并根據變化調整,由專職安全員負責動態管理。牌示如下: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單位對處在危險區域或有潛在危險的駐地堅決搬遷,對有危險的作業點進行有效防范,對施工機具登記管理,在使用維修前應加強檢查,對所有隱患的防范措施應一一審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監理單位應加強對防范整改的監督檢查,并對施工單位的整改情況加以書面確認。業主單位應制定獎懲措施,對無防范措施或措施無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項目部嚴格懲處,對仍存在重大及特別重大事故隱患的場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頓。

  (四)驗收銷號。建設單位應制定本項目隱患排查治理的驗收銷號標準。當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時可驗收,但應確保無隱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銷號。在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銷號前,施工單位應先組織自驗,項目驗收銷號結果應按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12月10日前應完成驗收工作。對難以按時消除事故隱患的,應制定監控措施,落實責任人和整改時限。

  (五)監督檢查。省交通主管部門對存在重大及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項目,應納入重點督查計劃,落實現場督導人員和措施;對未通過驗收或銷號的項目,應督促建設單位查清原因,落實監控和治理措施。

  附件2: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結果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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