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并公告:
(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對于用途相似、組分接近、物理危險性無顯著差異的化學品,化學品單位可以向鑒定機構申請系列化學品鑒定。
多個化學品單位可以對同一化學品聯合申請鑒定。
第二十二條 對已經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發現其有新的物理危險性的,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