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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2004]

2004-10-26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規則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的設計、生產運行、關閉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護、評價與管理、監督與檢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場事故。

  1.2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排土場或廢石場。

  2  引用標準

  GB16423-2004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

  GB18599-200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14161-93   《礦山安全標志》

  GB50070-94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

  TJ36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規則所述排土場(dump,waste dump,waste pile)又稱廢石場,是指礦山采礦排棄物集中排放的場所。采礦是指露天采礦和地下采礦,包含礦山基建期間的露天剝離和井巷掘進開拓;排棄物一般包括腐植表土、風化巖土、堅硬巖石以及混合巖土,有時也包括可能回收的表外礦、貧礦等。

  4  排土場安全管理

  4.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排土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應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則有關排土場安全規定的各項要求,配備與實際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排土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4.2  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排土場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包括:排土場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排土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排土場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排土場安全操作以及有關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安全評價制度。

  4.3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做好排土場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4.4  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排土場設計或設計推薦的有關參數。

  4.5  排土場滾石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6  嚴禁在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邊坡面撿礦石和其他石材。

  4.7  排土場最終境界應排棄大塊巖石以確保排土場結束后的安全穩定,防止發生泥石流災害。

  5  排土場的設計

  5.1  礦山排土場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設計。

  5.2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遵守以下原則:

  5.2.1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及通訊干線、耕種區、水域、隧洞等設施的安全;

  5.2.2  排土場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的地帶;如因地基不良而影響安全,必須采取有效措施;

  5.2.3  排土場選址時應避免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無法避開時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泥石流災害的發生。

  5.2.4  排土場址不應設在居民區或工業建筑的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和生活水源的上游,廢石中的污染物要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堆放、處置。

  5.3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專門的工程、水文地質勘探,進行地形測繪,并分析確定排土參數。

  5.4  內部排土場不得影響礦山正常開采和邊坡穩定,排土場坡腳與礦體開采點和其他構筑物之間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應建設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5.5  在礦山建設過程中,修建公路和工業場地的廢石應選擇地點集中排放,不能就近排棄在公路邊和工業場地邊,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5.6  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等參數,應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在設計中明確規定。

  6  排土場的運行

  6.1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6.1.1  汽車排土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排土作業區,凡進入作業區內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6.1.2  排土場平臺必須平整,排土線應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應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6.1.3  排土卸載平臺邊緣要設置安全車擋,其高度不小于輪胎直徑的2/5,車擋頂部和底部寬度應分別不小于輪胎直徑的1/3和1.3倍;設置移動車擋設施的,要按移動車擋要求作業。

  6.1.4  應按規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1.5  卸土時,汽車應垂直于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車檔。

  6.1.6  推土時,在排土場邊緣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6.1.7  排土安全車擋或反坡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范圍內有大面積裂縫或不均勻下沉時,禁止汽車進入該危險區,排土場作業人員需對排土場作出及時處理。

  6.1.8  排土場作業區內因霧、粉塵、照明等因素使駕駛員視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排土作業。

  6.1.9  汽車進入排土場內應限速行駛,距排土工作面50~200米限速16公里/小時,小于50米限速8公里/小時;排土作業區內應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標志牌。

  6.1.10  排土作業區照明必須完好,燈塔與排土擋墻距離15~25米,照明角度必須符合要求,夜間無照明禁止排土。

  6.1.11  排土作業區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質量合格、適應汽車突發事故應急的鋼絲繩(不少于四根)、大卸扣(不少于四個)、滅火器等應急工具。

  6.2  鐵路移動線路卸車地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6.2.1  路基面應向排土場內側形成反坡。

  6.2.2  線路一般應為直線,困難條件下,其平曲線半徑不小于表1的規定,并根據翻卸作業的安全要求設置外軌超高。



  6.2.3  線路盡頭的一個列車長度內應有2.5‰~5‰的上升坡度。

  6.2.4  卸車線鋼軌軌頂外側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2的規定。

  表2  軌頂外側至臺階坡頂線的距離 ( m )

 

  6.2.5  移動牽引網路始端,應設電源開關。

  6.2.6  在獨頭卸載線端部,必須設置車擋。車擋應有完好的擋欄指示和燈光示警。獨頭線的起點和終點,應設置鐵路障礙指示器。

  6.3  列車在卸車線上運行和卸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3.1  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準軌不得超過10~15km/h;窄軌不得超過8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6.3.2  嚴禁運行中卸土(曲軌側卸式和底卸式除外)。

  6.3.3  卸車順序應從尾部向機車方向依次進行,必要時,機車應以推送方式進入。

  6.3.4  列車推送時,應有調車員在前引導。

  6.3.5  新移設線路后,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6.3.6  翻車時必須2人操作,操作人員應位于車箱內側。

  6.3.7  清掃自翻車應采用機械化作業,人工清掃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6.3.8  卸車完畢,必須在排土人員發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6.4  排土犁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4.1  推排作業線上排土犁、犁板和支出機構上,嚴禁有人。

  6.4.2  排土犁推排巖土的行走速度,不得超過5km/h。

  6.5  單斗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5.1  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嚴禁超挖。

  6.5.2  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a、臺階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

  b、臺階高度11~15m不小于8m;

  c、臺階高度16~20m不小于11m;

  d、臺階高度超過20m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6.6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6.1  排土機必須在穩定的平盤上作業,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6.2  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要求。

  6.6.3  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回轉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彎。

  7  排土場排洪與防震

  7.1  山坡排土場周圍應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設施攔截山坡匯水。

  7.2  排土場內平臺應實施2%~3%的反坡,并在排土場平臺修筑排水溝攔截平臺表面山坡匯水。

  7.3  當排土場范圍內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必須采取措施將水疏出。排土場底層應排棄大塊巖石,并形成滲流通道。

  7.4  汛期前應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a、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緊急預案;

  b、疏浚排土場內外截洪溝;詳細檢查排洪系統的安全情況;

  c、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d、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

  7.5  汛期應對排土場和下游泥石流攔擋壩進行巡視,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防止連續暴雨后發生泥石流和垮壩事故;

  7.6  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

  7.7  處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區的排土場,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預案,內容包括:

  a、搶險組織與職責;

  b、排土場防震和抗震措施;

  c、防震和抗震的物資保障;

  d、排土場下游居民的防震應急避險預案;

  e、震前值班、巡查制度等。

  7.8  排土場泥石流攔擋壩原設計抗震標準低于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加固處理。

  7.9  地震后,必須對排土場、排土場下游的堆石壩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排土場及其設施的運行安全。

  8 排土場關閉與復墾

  8.1  排土場關閉

  8.1.1  礦山企業在排土場結束時,必須整理排土場資料、編制排土場關閉報告。

  8.1.2  排土場資料應包括:排土場設計資料、排土場最終平面圖、排土場工程水文地質資料、排土場安全穩定性評價資料、排土場復墾規劃資料等。

  8.1.3  排土場關閉報告應包括:結束時的排土場平面圖、結束時排土場安全穩定性評價報告、結束時的排土場周圍狀況、排土場復墾規劃等。

  8.1.4  排土場最終境界安全穩定性評價要由具備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評價單位要提出治理措施;企業要按措施要求進行治理;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8.1.3  關閉后的排土場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業負責,破產企業關閉后的排土場,由當地政府落實負責管理的單位或企業。關閉后的排土場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必須經過可行性設計論證,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8.2  排土場復墾

  8.2.1  礦山企業在排土場生產運行過程中,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復墾規劃,達到最終境界的臺階先行復墾。

  8.2.2  排土場復墾規劃要包括場地的整備、表土的采集與鋪墊、覆土厚度、適宜生長植物的選擇等。

  8.2.3  關閉后的排土場未復墾或未完全復墾,應留有足夠的復墾資金。

  9 排土場安全檢查

  9.1  排土場安全檢查

  9.1.1  排土場穩定性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排土參數、變形、裂縫、底鼓、滑坡等。

  9.1.2  檢查排土參數。

  a、測量各類型排土場段高、排土線長度,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實測的排土參數應不超過設計的參數,特殊地段應檢查是否有相應的措施。

  b、測量各類型排土場的反坡坡度,每100m不少于2條剖面,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實測的反坡坡度應在各類型排土場范圍內。

  c、汽車排土場測量安全擋墻的底寬、頂寬和高度,實測的安全擋墻的參數應符合不同型號汽車的安全擋墻要求。

  d、鐵路排土場測量線路坡度和曲率半徑,測量精度按生產測量精度要求;挖掘機排土測量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各參數應滿足本規則5.2的要求。

  e、排土機排土測量外側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的距離,測量誤差不大于10mm;安全距離應大于設計要求。

  f、檢查排土場變形、裂縫情況。排土場出現不均勻沉降、裂縫時,應查明沉降量,裂縫的長度、寬度、走向等,判斷危害程度。

  G  檢查排土場地基是否隆起。排土場地面出現隆起、裂縫時,應查明范圍和隆起高度等,判斷危害程度。

  9.1.3  檢查排土場滑坡。排土場滑坡時應檢查滑坡位置、范圍、形態和滑坡的動態趨勢以及成因。

  9.1.4  檢查排土場坡腳外圍滾石安全距離范圍內是否有建構筑物,是否有耕種地,不得在該范圍內從事任何活動。

  9.2  排土場排水構筑物與防洪安全檢查

  9.2.1  排水構筑物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構筑物有無變形、移位、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9.2.2  截洪溝斷面檢查內容:截洪溝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物淤堵等。

  9.2.3  排土場下游設有泥石流攔擋設施的,檢查攔擋壩是否完好,攔擋壩的斷面尺寸及淤積庫容。

  10 排土場安全評價

  10.1  排土場安全度分類,主要根據排土場的高度、排土場地形、排土場地基軟弱層厚度和排土場穩定性確定。安全度分為危險、病級和正常。

  10.2  排土場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危險:

  a、在坡度大于25°的地基上順坡排土、在軟弱層厚度大于10cm的地基上排土時,未采取安全措施,不能確保排土安全的;

  b、排土場出現大面積非均勻沉降、開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動跡象的;

  c、排土場排土平臺為順坡的;

  d、汽車排土場未建安全車擋,鐵路排土場鐵路線順坡和曲率半徑大于規程最小值,排土機排土安全平臺寬度、挖掘機排土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距離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求的;

  e、山坡匯水面積大而未修排水溝或排水溝被嚴重堵塞的;

  f、經驗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數小于1.0的。

  10.3  排土場有下列現象之一的為病級:

  a、排土場地基條件不好,但平時對排土場的安全影響不大的;

  b、由于排土場段高高而在臺階上出現較大沉降的;

  c、排土場排土平臺未反坡的;

  d、經驗算,余推力法安全系數大于1.00小于設計規范規定值的;

  e、汽車排土場安全路堤達不到設計規范的要求的。

  10.4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正常:

  a、排土場基礎較好或不良地基經過有效處理的;

  b、排土場各項參數符合設計要求,余推力法安全系數大于1.15,生產正常的;

  c、排水溝及泥石流攔擋設施符合設計要求。

  10.5企業必須把排土場安全評價工作納入礦山安全評價工作中。在企業申領和換發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對排土場進行安全評價。

  10.6  對于危險級排土場,企業必須停產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

  a、處理不良地基;

  b、處理滑坡,將各排土參數修復到設計范圍內;

  c、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溝;

  10.7  對于病級排土場,企業應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

  b、將各排土參數修復到設計范圍內。

  10.8  企業對非正常級排土場的檢查周期:

  a、對“危險”級排土場每周不少于1次;

  b、對“病級”排土場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排土場增加檢查次數。檢查中如發現重大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

  11  附  則

  11.1  本規則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11.2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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