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準確。包括:項目審批文件和年度投資計劃文件,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文件,招投標、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文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包括: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投資、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完成。
(二)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包括: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范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入賬手續及記賬憑證真實完整、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他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三)項目變更情況。包括: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四)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包括: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記錄,建筑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五)執行法律、法規情況。包括檢查整個建設過程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以及招投標、政府采購和工程監理等執行情況。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建成并合格,建筑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六)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包括: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七)竣工財務決算情況。包括: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八)檔案資料情況。包括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設計文件、施工管理文件、監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項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九)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報批手續,并根據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對工程項目超出批準概算的,應當寫出報告,報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核后,方可辦理竣工決算報批手續。
對項目建設形成的固定資產,未經項目原審批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從項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按規定將全部檔案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條 項目建成運行一年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開展項目后評價,必要時應當參照初步設計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對比分析,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四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各相關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法加強項目管理,并接受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計劃執行剛性激勵約束機制,在安排投資計劃時,優先考慮項目管理良好與計劃執行較快的單位。項目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視情節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收回投資、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要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不力,不履行建設程序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投資規模、改變建設地點、建設性質或者建設內容的。
(五)轉移、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滯留建設資金或不落實配套資金的。
(六)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國家規定履行招標程序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勘察及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對其違反國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取消其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資金投資項目建設資格。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執法部門建議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撤銷資質等。
第三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參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項目的非隸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對數字進行表述時,“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規劃〔2007〕12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