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和使用安全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部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大量使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又稱單基發射藥)生產制作微煙煙花。由于單基火藥比黑火藥發火溫度低,國儲退役單基火藥的加工、儲存、運輸和使用安全要求高,為加強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和使用的安全監管,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的安全管理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對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具有相應軍工、民爆生產資質的企業除外)實施安全生產許可,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要符合《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暫行)》(見附件),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許可范圍欄要注明“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粉碎”。根據當前煙花生產實際需要,江西、湖南兩省要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使用退役發射藥生產煙花藥劑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3〕112號)明確的控制數量內,許可審批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該類企業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應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單基火藥安全要求》(AQ4125—2014),確保加工銷售產品的安全指標、包裝和標識、運輸和貯存符合相關規定,并認真進行產品購買和銷售流向登記。
二、嚴格國儲退役單基火藥使用企業的安全管理
國儲退役單基火藥使用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限定產品使用范圍,嚴格儲存安全條件。國儲退役單基火藥應在含水20%-30%條件下,單獨存放在1.1-2級危險品倉庫;在使用前應晾干或曬干,干燥產品當日使用完畢,少量未用完的單庫存放;不應用于配制開包藥、效果藥造粒和生產過程中有較大撞擊、摩擦或擠壓的生產工藝。相關各級安全監管局要切實加強對國儲退役單基火藥使用企業的監督檢查,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相關安全工作要求,切實保障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儲存、使用過程安全及含單基火藥煙花產品質量。
三、嚴厲打擊非法加工、經營、使用退役單基火藥行為
目前,退役單基火藥的唯一合法來源是國家儲備庫出庫產品,且有嚴格的審批手續。各地區要嚴查退役單基火藥的來源,嚴厲打擊非法加工、經營、使用退役單基火藥行為。嚴禁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和使用企業從非法渠道購進退役單基火藥;嚴禁任何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退役單基火藥加工和經營;嚴禁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對外銷售不合格產品;嚴禁煙花生產企業購進退役單基火藥后再進行加工粉碎(具有加工資質的企業除外)。相關各級安全監管局要依法從嚴查處上述非法違法行為,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配合司法機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件: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暫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暫行)
一、基礎設施要求
(一)工程設計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志》(AQ4114)等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二)年加工能力不宜小于800噸,占地面積根據其加工能力和土地利用率確定。當土地利用率為100%時,占地面積不小于10萬平方米。
(三)有粉碎、脫水、篩選、包裝以及添加安定劑等生產設備,并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場所機械電器安全規范》(AQ4111)等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四)有高位水塔、浸泡水池、沉淀池等安全設施。
1.高位水塔。儲水量不少于30立方米;
2.浸泡水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儲水量不低于100立方米;
3.沉淀池。不少于2座,每座面積不小于4平方米、儲水量不低于8立方米。
(五)成品倉庫儲存能力不宜小于50噸,單庫的最大儲存藥量不超過10噸。
(六)危險性工房安裝符合《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條件》(AQ4101)規定的監控系統。
二、加工安全要求
(一)生產作業應符合《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等相關安全標準的規定。
(二)生產設備。
1.粉碎機。不宜少于15臺,設備參數:功率11—18.5千瓦,轉速2940—4500轉/分鐘;
2.脫水機。不宜少于3臺,設備參數:脫水能力500千克/小時,轉速1460轉/分鐘;
3.抽水循環機(與粉碎工房配套)。不宜少于2臺,設備參數:功率不小于1.5千瓦。
(三)產品粉碎。應采用水中研磨工藝,粉碎機的磨盤采用碳鋼材質。粉碎工房的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100千克。
(四)產品脫水。應采用離心脫水工藝,脫水機可采用不銹鋼材質,不應采用日曬、烘干工藝。脫水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50千克。
(五)加安定劑。退役單基火藥中安定劑含量減至1.2%時,應將安定劑乙醇溶液加入到已甩干的產品中,并充分攪拌。加安定劑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1臺、定員1人、定量50千克。
(六)產品篩選。可采用機械自動篩選或人工篩選工藝,篩選設備可采用不銹鋼或碳鋼材質。篩選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機2臺、定員1—2人、定量100千克。
(七)產品包裝。包裝工房危險等級為1.3級,每間工房定員2人、定量100千克。
(八)產品儲存。待加工產品,去掉塑料密封包裝后,放入水池中浸泡存放,水池危險等級為1.3級;加工后產品,按照《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AQ4125)的規定儲存,倉庫危險等級為1.1-2級。
(九)廢水處理。加工產生的廢水應進行2次沉淀處理。
三、產品安全要求
(一)產品的安全指標以及包裝、檢驗、儲運等符合《煙花爆竹 單基火藥安全要求》的規定。
(二)產品的購買和銷售記錄符合《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