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 文 號】建質抗函[2016]84號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技術指南
第一條 為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以下簡稱應急評估)工作,提高應急評估準確性和規范性,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技術指南。
第二條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破壞性地震發生后,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評估人員通過實地觀察和簡單測量,對震后房屋建筑破壞程度進行的應急評估工作。
第三條 根據震后房屋建筑對人員生命安全的影響程度,應急評估結論劃分為“可以使用”、“暫停使用”、“禁止使用”三級。
(一)評估為可以使用的建筑,當地震部門判定地震為孤立型或主震—余震型地震后,可以繼續使用。
(二)評估為暫停使用的建筑,應暫停使用,必要時需采取排險措施。
(三)評估為禁止使用的建筑,必須禁止使用,及時采取排險或適當的隔離措施。
第四條 當余震對建筑造成新的損傷或破壞時,對已經應急評估為安全和待定的建筑,應重新進行應急評估。
第五條 應急評估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對場地環境、地基基礎、結構部分和非結構部分破壞情況的評估。
第六條 應急評估按照以下基本程序開展。
(一)確定需要應急評估的建筑。
(二)對場地環境進行評估。
(三)對建筑(包括地基基礎、結構部分、非結構部分)進行評估。
(四)作出應急評估結論。
(五)對評估建筑提出原則性處理建議。
(六)填寫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表(見附件1)。
(七)填寫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匯總表(見附件2)。
第七條 場地環境的評估遵循以下原則。
(一)場地環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評為安全:
1.地震后建筑場地無明顯變化;
2.周邊相鄰建筑物對其無安全影響。
(二)場地環境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危險:
1.有對建筑造成直接危害的地質災害(如滑坡、泥石流、滾石、液化等)的地段;
2.有較寬地裂、較大震陷或隆起變形的地段。
第八條 地基基礎的評估遵循以下原則。
(一)地基基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評為安全:
1.地基保持穩定;
2.地基基礎無明顯不均勻沉降(包括沉降、隆起、開裂等現象);
3.基礎無明顯平移、轉動和變形。
(二)地基基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危險:
1.地基出現明顯液化;
2.地基失去穩定;
3.地基基礎整體破壞;
4.多數(指多于50%,下同)基礎構件破壞。
第九條 結構部分的評估遵循以下原則。
(一)結構部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評為安全:
1.結構構件無損傷;
2.個別(指少于5%,下同)結構構件損傷輕微,不影響主體結構安全。
(二)結構部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危險:
1.結構局部倒塌;
2.多數結構構件破壞。
第十條 非結構部分的評估遵循以下原則。
(一)非結構部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評為安全:
1.非結構構件無損傷;
2.部分(指少于50%,下同)非承重墻體出現輕微裂縫、部分抹灰層剝落、部分吊頂等裝飾局部散落,但不影響人員生命安全。
(二)非結構部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危險:
1.多數非承重墻、女兒墻等局部倒塌或嚴重開裂;
2.多數懸挑陽臺、雨篷等掉落或根部嚴重開裂。
第十一條 作出應急評估結論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評為“可以使用”:
1.場地環境安全;
2.地基基礎安全;
3.結構部分安全;
4.非結構部分安全。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禁止使用”:
1.場地環境危險;
2.地基基礎危險;
3.結構部分危險。
(三)不屬于安全和危險的建筑,評為“暫停使用”。
第十二條 應急評估結束后,應及時將評估結論用張貼(或懸掛)標識、油漆涂寫等方式,在建筑出入口等明顯位置進行標識(標識參考格式見附件3)。
第十三條 對地基基礎和不同結構形式房屋建筑的構件破壞按照相應的評估細則(見附件4~8)進行判別。
第十四條 本技術指南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負責解釋。
附件1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表
編號:
建筑物概況
房屋名稱 地 址
產 權 人 建造時間 年,□不詳
抗震設計 □是,□否,□未知 抗震加固 □是,□否,□未知
使用性質 □住宅樓,□辦公樓,□村鎮民居,□學校,□醫院,□廠房,□倉庫,□體育館,□展覽館,□其它( )
建筑規模 地上 層,地下 層,建筑面積 m2(長 m,寬 m)
結構類型 □砌體□鋼筋混凝土(□框架□框架-抗震墻□抗震墻 □框架-筒體) □底部框架砌體□農村民居(□土□木□石) □其它( )
基礎形式 □獨基,□條基,□筏基,□箱基,□其它( ) 樓板形式 □現澆,□預制,□其它( )
地震情況
地震地點 震級 發生時間
應急評估
可直接判斷為危險 [ ]1.建筑物部分或全部垮塌 [ ]2.建筑物整體或部分明顯傾斜 [ ]3.其它( )
場地環境 建筑場地有無明顯變化 [ ]無 [ ]有 備注:
相鄰建筑對本建筑安全性的影響 [ ]無 [ ]有 備注:
場地環境評估結論 [ ]安全 [ ]待定 [ ]危險
地基基礎 地基出現明顯液化 [ ]無 [ ]有 備注:
地基失去穩定 [ ]無 [ ]有 備注:
地基基礎整體破壞 [ ]無 [ ]有 備注:
基礎構件破損情況 [ ]無 [ ]有 備注:
地基基礎評估結論 [ ]安全 [ ]待定 [ ]危險
結構部分 砌體結構房屋 承重墻(含縱墻連接)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樓(屋)蓋及其與墻體連接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樓板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 框架梁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框架柱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抗震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連梁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 次梁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樓板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單層廠房和空曠房屋 排架柱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柱間支撐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屋架和屋面梁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屋蓋支撐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屋面板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天窗架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土、木、石結構房屋 承重墻(含縱墻連接)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磚(木)柱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樓(屋)蓋及其與墻體連接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樓板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結構部分評估結論 [ ]安全 [ ]待定 [ ]危險
非結構部分 非承重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懸挑陽臺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填充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雨篷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煙囪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女兒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懸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山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高低跨封墻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抗風柱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出入口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出屋面樓(電)梯間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其他附屬構件 構件破壞比例 備注:
非結構部分評估結論 [ ]安全 [ ]待定 [ ]危險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結論 [ ]可以使用 [ ]暫停使用 [ ]禁止使用
是否建議震后調查研究 [ ]是 [ ]否
評估人 評估日期 核實人 日期
應急評估組織單位:
附件2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應急評估匯總表
編號:
評估人 日 期 核實人 日期
評估總數 棟(間) 建筑面積 m2
應急評估分項統計
分類方式 房屋類別 結論為“可以使用”的房屋數量
棟(間)/面積(m2) 結論為“暫停使用”的房屋數量
棟(間)/面積(m2) 結論為“禁止使用”的房屋數量
棟(間)/面積(m2)
按使用性質 住宅樓 / / /
農村民居 / / /
學校 / / /
醫院 / / /
辦公樓 / / /
體育館、展覽館 / / /
廠房、倉庫 / / /
其它
( ) / / /
按結構形式 砌體 / / /
鋼筋混凝土
框架 / / /
鋼筋混凝土
框架-抗震墻 / / /
鋼筋混凝土
抗震墻 / / /
底部框架砌體 / / /
土、木、石結構 / / /
其它
( ) / / /
合計
附件3
應急評估標識格式(參考)
一、標識尺寸
1.標識為長60cm、寬40cm的長方形。
2.加蓋地震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章。
3.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采用綠色底色;評估結論為“暫停使用”的,采用黃色底色;評估結論為“禁止使用”的,采用紅色底色。
二、標識示例
附件4
地基基礎評估細則
一、地基基礎破壞判別
地基基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整體破壞:
(一)地基基礎出現較大下沉(超過300mm)、隆起或移位(超過10mm)。
(二)地基出現不均勻沉降,上部建筑傾斜角超過限值。
1.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結構、抗震墻結構和生土結構,傾斜角限值為1/75;
2.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砌體結構、底部框架砌體結構和石結構,傾斜角限值為1/50;
3.單層鋼筋混凝土柱排架結構、鋼結構和木結構,傾斜角限值為1/30。
(三)樁基出現不均勻沉降,上部建筑傾斜角超過限值。
1.鋼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墻結構和抗震墻結構,傾斜角限值為1/100;
2.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砌體結構和底部框架砌體結構,傾斜角限值為1/75;
3.單層鋼筋混凝土柱排架結構和鋼結構,傾斜角限值為1/50。
二、基礎構件破壞判別
基礎構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一)墻下條形基礎混凝土出現斷裂,且上部砌體墻的裂縫寬度大于10mm或鋼筋混凝土墻的裂縫寬度大于5mm。
(二)墻下條形基礎砌塊出現嚴重裂縫,且部分基礎砌塊松動。
(三)柱下條形基礎、柱下獨立基礎出現斷裂。
(四)樁基礎承臺出現較大水平位移、局部破碎或沖切裂縫。
(五)樁基礎樁身混凝土局部破碎或出現嚴重水平裂縫。
附件5
砌體結構房屋評估細則
一、評估范圍
結構部分應包括:承重墻、縱橫墻連接、樓(屋)蓋及其與墻體連接、構造柱、圈梁、樓板等。
非結構部分應包括:非承重墻、懸挑陽臺、雨篷、女兒墻、出屋面樓(電)梯間和煙囪等。
二、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一)承重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墻體平面外傾斜較大,或墻身凹凸明顯;
2.墻體出現水平裂縫,且裂縫長度超過墻段長1/3;
3.墻體出現豎向裂縫,且裂縫長度超過墻段高1/2,或多條豎向裂縫;
4.墻體的構造柱破壞,或墻體與構造柱連接處出現縫長超過墻高1/2的豎向裂縫;
5.墻體出現水平投影長度超過墻段長1/3的斜裂縫,或豎向投影長度超過墻段高1/2,或出現交叉裂縫;
6.寬度小于800mm的墻肢出現水平或豎向裂縫。
(二)縱橫墻連接處,縱墻墻身超過墻高1/2與橫墻豎向拉脫,評為破壞。
(三)屋架(梁)與墻體連接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無梁墊伸入墻內的屋架(梁)下的墻體局部被壓碎;
2.支承屋架(梁)的梁墊及墻體出現寬度大于1mm的豎向裂縫,或多條豎向裂縫;
3.屋架(梁)在支座處移位。
(四)磚柱出現水平或豎向裂縫時,評為破壞。
(五)磚過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平拱過梁、弧形拱過梁掉磚或脫落;
2.磚過梁中部出現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出現明顯的斜裂縫,或支座處出現水平裂縫;
3.過梁出現明顯的彎曲下撓。
(六)窗上墻體出現豎向、斜向或交叉裂縫,評為破壞。
(七)樓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預制板板縫出現錯動;
2.現澆板板上出現平行于墻(梁)的通長裂縫,或板的四角出現約45°斜裂縫。
(八)構造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柱端、柱身出現較寬的斜裂縫,或出現交叉裂縫;
2.柱端出現貫通裂縫或混凝土壓裂壓碎;
3.節點區混凝土出現豎、斜向裂縫或混凝土剝落縱筋彎曲。
三、非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一)隔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墻體平面外傾斜較大,或墻身移位;
2.墻體出現斜裂縫或交叉裂縫;
3.墻體出現局部酥裂或崩落。
(二)女兒墻底部出現水平裂縫,評為破壞。
附件6
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評估細則
一、評估范圍
結構部分應急評估應包括:框架梁、框架柱、抗震墻、連梁、次梁、樓板和梯板等。
非結構部分應急評估應包括:填充墻、懸挑陽臺、雨篷、女兒墻等。
二、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一)鋼筋混凝土框架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梁端附近出現較寬的斜裂縫;
2.梁端部、跨中出現豎向裂縫,且延伸長度大于梁高2/3。
(二)鋼筋混凝土框架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柱端、柱身出現較寬的斜裂縫,或出現交叉裂縫;
2.柱端出現貫通裂縫或混凝土壓裂壓碎;
3.梁柱節點核心區混凝土出現斜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混凝土剝落縱筋彎曲。
(三)鋼筋混凝土抗震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抗震墻出現較寬的斜裂縫,或出現交叉裂縫;
2.抗震墻端部混凝土壓裂壓碎。
(四)鋼筋混凝土連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連梁出現較寬的斜裂縫,或出現交叉裂縫;
2.連梁端部出現豎向裂縫,且延伸長度大于梁高2/3。
(五)樓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樓梯板出現橫截面貫通裂縫或斷裂;
2.平臺梁跨中出現貫通裂縫或混凝土壓碎;
3.支承平臺梁的樓梯柱根部出現斜裂縫或混凝土壓碎。
三、非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填充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一)填充墻與框架梁柱脫開,或平面外錯動。
(二)填充墻出現框架平面外傾斜,或局部倒塌。
(三)填充墻出現較寬的斜裂縫或交叉裂縫,或局部崩落。
附件7
單層廠房和空曠房屋評估細則
一、評估范圍
結構部分應急評估應包括:排架柱、柱間支撐、屋架、屋蓋支撐、屋面梁、屋面板、天窗架等。
非結構部分應急評估應包括:圍護墻、抗風柱、出入口、山墻、雨篷、高低跨封墻、女兒墻和懸墻等。
二、單層混凝土柱廠房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一)排架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下柱或上柱根部出現貫通裂縫或根部折斷;
2.下柱根部、上柱根部或吊車梁頂面部位,受拉區出現水平裂縫,受壓區混凝土壓碎、縱筋外露壓曲;
3.柱頭與屋架(大梁)連接處開裂或混凝土酥碎,柱頭附近斷裂;
4.雙肢柱豎向支桿壓酥壓碎或水平腹桿開裂;
5.工字形柱的開孔腹板預制腹板出現裂縫;
6.肩梁部位柱混凝土出現劈裂;
7.高低跨柱支承低跨屋架的牛腿拉裂。
(二)柱間支撐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支撐桿件被拉斷或壓彎;
2.節點板拉斷或焊縫拉脫;
3.支撐與柱連接的預埋件錨筋拉出或剪斷。
(三)抗風柱的變截面處或下柱根部出現裂縫時,評為破壞。
(四)屋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屋架支座移位,或屋架明顯傾斜;
2.拱形屋架端頭酥裂,支承屋面板的立柱斷裂;
3.梯形屋架端豎桿和上弦桿壓斷;
4.空腹桁架上弦節點處開裂;
5.屋架下弦出現貫通裂縫。
(五)屋蓋支撐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屋蓋結構垂直支撐、上下弦水平支撐及系桿,桿件被拉斷或壓彎;
2.屋蓋支撐節點被拉斷,或支撐與屋架連接節點被拉斷。
(六)房屋面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薄腹梁的端頭腹板局部壓碎;
2.屋面梁端部出現斜裂縫。
(七)屋面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輕型屋面的槽瓦滑落;
2.大型屋蓋板錯動或震落。
(八)天窗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天窗架立柱折斷或倒塌;
2.天窗架兩側垂直支撐壓曲;
3.天窗架立柱與垂直支撐連接節點被拉斷。
三、單層磚柱廠房和空曠房屋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一)磚排架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根部出現貫通裂縫或根部壓碎;
2.根部錯位;
3.柱變截面處出現水平裂縫或豎向裂縫;
4.柱變截面處局部壓碎;
5.柱頂附近出現水平裂縫;
6.柱頂磚塊被壓碎。
(二)屋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屋架平面外明顯撓曲或失穩;
2.屋架支座松動或拔出;
3.木屋架端節點隼松動或錯位。
(三)屋蓋支撐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支撐桿件被拉斷或壓彎;
2.支撐連接螺栓斷裂,或焊縫被拉脫。
(四)屋面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薄腹梁的端頭腹板局部壓碎;
2.屋面梁端部出現斜裂縫。
(五)屋面板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輕型屋面的槽瓦滑落;
2.大型屋蓋板錯動或震落。
四、非結構構件破壞判別
(一)單層混凝土柱廠房圍護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圍護墻頂部墻角處開裂或塌角;
2.圍護墻出現水平裂縫或明顯外傾;
3.山墻尖部的墻體出現水平裂縫;
4.山墻與縱墻交接處出現豎向裂縫;
5.圍護墻中圈梁斷裂;
6.圍護墻與柱的連接處脫開,或外傾;
7.窗間墻出現交叉裂縫;
8.混凝土墻板角部掉落。
(二)單層磚柱廠房和空曠房的屋山墻(懸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評為破壞:
1.山墻(懸墻)出現交叉裂縫或斜裂縫;
2.山墻(懸墻)在屋檐處出現水平裂縫或明顯外傾;
3.山墻(懸墻)與縱墻連接處出現豎向裂縫;
4.山墻(懸墻)與縱墻連接處出現V形裂縫或塌角。
附件8
土、木、石結構房屋評估細則
一、評估范圍
結構部分評估應包括:承重墻、縱橫墻連接、木柱、磚柱、樓(屋)蓋及其與墻體連接、構造柱、圈梁、樓板等。
非結構部分評估應包括:非承重墻、附屬構件等。
二、構件破壞判別
土、木、石結構房屋構件出現下列情況,即評為破壞:
(一)生土墻體、石柱或磚柱有裂縫、歪閃。
(二)木構架歪斜,木龍骨、木檁條有移位現象,木柱與屋架或大梁節點處有拔隼或卯榫有損壞,穿斗木構架的其他節點有拔隼或損壞。
(三)石或磚砌體縱橫墻明顯歪閃或縱橫墻連接處以及構造柱與墻體連接處出現縫長超過墻高1/2的豎向裂縫。
(四)石或磚墻體顯著開裂,且裂縫的水平投影長度超過墻段長1/2或豎向投影長度超過墻高1/2。
(五)局部墻體嚴重錯位、破壞或垮塌。
(六)石樓板與墻搭接處、以及梁與墻或柱搭接處嚴重錯位。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料石明顯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