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05-01發布 1994-05-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發布
主編部門:上海電力工業局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電力工業“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電力設備的消防工作,保障設備和人身安全,確保安全發供電,特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除核發電站以外的電力生產以外的電力生產企業。電力工業的工程設計、安裝施工亦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和要求,各工廠企業的電力用戶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1.0.3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情況,結合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經廠(局)領導(總工程師) 批準后執行。
1.0.4 凡從事電力工業的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和生產等各級人員應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有關部分并結合消防常識至少每兩年考試一次。
1.0.5 對認真執行本規程且成績顯著者應給予表揚、獎勵和記功。對違反或不執行本規程者,應按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2 防火責任制
2.0.1 電力生產企業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各級人員的防火責任制。電力生產企業的廠(局)長是本企業的第一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責任是:
(1)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將防火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2) 部署和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宣傳教育工作;
(3) 組織制定和貫徹防火責任制和消防規定;
(4) 組織防火檢查、主持研究整改火檢隱患;
(5)建立專職和義務消防組織,加強管理教育,給予必要的訓練時間和工作條件;
(6) 對本單位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并負責調查處理;
(8)新投產設備要執行安全、衛生“三同時”的規定,如未執行有權拒絕驗收。
2.0.2 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應配備專職消防干部。電力生產企業的保衛(消防)部門行使消防監督、檢查、考核的權力,負責對本企業各部門消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電力生產企業的安全監察部門應協助保衛(消防)部門做好對電力生產設備的防火工作。
對構成電力生產設備的火災事故,保衛(消防)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上報。
2.0.3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成立防火安全委員會,下屬各部門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各班組應設義務消防員。在各級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做好本部門、本部位的消防工作。
2.0.4 對火災事故應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2.0.5 現場消防系統或消防設施應按區劃分,并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管理,保證完好可用。
2.0.6 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發電廠可建立專職消防隊,并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設施。
2.0.7 各部門、各班組、各部位均應設義務消防員。
義務消防員的人數不應少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防火重點部位不應少于百分之七十。
義務消防隊應每年進行整一頓、調整和補充。
2.0.8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應定期組織活動,并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內容。
義務消防隊消防活動每季不應少于一次,消防演習每年不少于一次。
專職消防隊消防活動每周不應少于一次,消防演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0.9 各電力生產企業應建立相應的防火檔案,由保衛(消防)部門負責管理,并按規定存檔案科(室)。
3 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管理
3.0.1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區、控制室、調度室、通信機房、計算機房、檔案室、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氫氣系統及制氫站、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以及各單位主管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3.0.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實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門或場所的滅火方案,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
防水重點部位或場所應有明顯標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懸掛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內容是: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
3.0.3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
防火檢查制度應規定檢查形式、內容、項目、周期和檢查人。
防火檢查應有組織、有計劃,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立案并限期整改。
3.0.4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格式風附錄A、B)。
3.0.4.1 動火級別。
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四大”原則自行劃分,一般分為二級。
(1)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
(2)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3.0.4.2 動火審批權限
(1)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廠(局)安監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廠(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2)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廠(局)安監人員、保衛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準。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考試合格,并經廠(局)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并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3.0.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在 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h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3.0.4.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是否安全;
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 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隔絕;
3)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 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 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 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要求;
4)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 動火執行人員職責:
1)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6) 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發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3.0.5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3.0.6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①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②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④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⑤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3.0.7 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二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廠(局)安監部門。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一份保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時,還應多一份交運行人員收執。
3.0.8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3.0.9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0.10 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局)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3.0.11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4 發電廠和變電所一般消防措施和滅火規則
4.0.1 一般消防措施。
4.0.1.1 電力生產企業必須按國家、部或本企業頒發、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執行,并加強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管理和工作人員培訓。
4.0.1.2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或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消防規定的要求,并經調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對已經投產的工程或項目,若不符合有關消防規定的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并限期整改。
4.0.1.3 發電廠、110kV及以上變電所場地的重要道路應建成環形,并應有道路與主要建筑物和消防隊(所)連通。一般變電所、水電廠或山區火電廠設環形道路有困難時,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
廠(所)內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0.1.4 電力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其耐火等級、防火間距和安全出口等應符合現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參見附錄E)
4.0.1.5 電力生產設備或場所應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現場消防設施不得移作他用。
現場消防設施確因工作需要而移動、拆除或損壞時,應采取臨時防火措施和事先通知保衛(消防)部門,并得到上級防火責任人的批準。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恢復。
現場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和其他設備,消防用砂應保災自動報警裝置或固定滅火裝置,并使其符合設計技術規定。
4.0.1.7 防火重點部位禁止吸煙,并應有明顯標志,其他生產現場不準流動吸煙,吸煙應有指定地點。
4.0.1.8 工作間斷或結束時應清理和檢查現場,消除火險隱患。
現場需使用電爐,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加強管理。
4.0.1.9 充油、儲油設備不應滲、漏油。油管道連接應牢固嚴密,嚴禁使用塑料墊和橡膠墊。在高溫附近的法蘭盤或接頭處,應裝金屬罩殼。熱管道保溫層應完整,當油滲入保溫層時應及時處理。油管道附近的熱管應包鐵皮。油管道應盡量不布置在高溫蒸汽管道上方。
4.0.1.10 排水溝、電纜溝、管溝等溝坑內不應有積油。
4.0.1.11 生產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現場嚴禁存放超過規定數量的工作用油。生產現場需使用的油類應盛放在金屬密閉的容器內,并存放在可關閉的金屬柜、箱內。
4.0.1.12 不宜用汽油洗刷機件和設備。不宜用汽油、煤油洗手。
4.0.1.13 各類廢油應倒入指定的容器內,嚴禁隨意傾倒。
4.0.1.14 生產現場應備有帶蓋的鐵箱,以便放置擦試材料,用過的擦試材料應另放在廢棉紗箱內并定期清除。嚴禁亂扔擦拭材料。
4.0.1.15 生產現場不應漏煤粉。對熱管道、電纜等部位的積粉,應制定清掃周期及時清掃。
4.0.1.16 臨時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經單位保衛(消防)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在高溫設備、管道附近宜搭建金屬腳手架,搭建竹、木腳手架時應采取防火措施,工作結束后及時拆除。
4.0.2 一般滅火規則
4.0.2.1 電力生產場所的所有電話機近旁應懸掛火警電話號碼。
發現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通知消防隊和有關部門領導。設有火實自動報警裝置或固定滅火裝置時,應立即啟動報警或滅火。
火災報警要點:
(1) 火災地點;
(2) 火勢情況;
(3) 燃燒物和大約數量;
(4) 報警人姓名及電話號碼。
4.0.2.2 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應首先報告當值值長和有關調度,并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采取緊急隔停措施。
電氣設備滅火時,僅準許在熟悉該設備帶電部分人員的指揮或帶領下進行滅火。
4.0.2.3 參加滅火的人員在滅火時應防止被火燒傷或被燃燒物所產生的氣體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電氣設備上滅火時還應防止觸電。
4.0.2.4 消防隊未到火災現場前,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1) 運行設備火災時由當值值(班)長擔任;
(2) 其他設備火災時由現場負責人擔任。
臨時滅火指揮人應戴有明顯標志。
4.0.2.5 電力生產企業的領導、防火責任人,保衛、安監部門負責人在接到火災報警后,必須立即奔赴火災現場組織滅火并做好火場的保衛工作。
4.0.2.6 消防隊到達火場時,臨時滅火指揮人應立即與消防隊負責人取得聯系并交待失火設備現狀和運行設備狀況,然后協助消防隊負責人指揮滅火。
4.0.2.7 電力生產設備火災撲滅后必須保持火災現場。
4.0.3 滅火設施。
4.0.3.1 滅火劑的選用原則:
(1) 滅火的有效性;
(2) 對設備的影響;
(3) 對人體的影響。
滅火劑選用范圍參見附錄F。
4.0.3.2 全部工作人員應熟悉常用滅火器材及本部門、本部位配置的各種滅火設施的性能、布置和適用范圍,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4.0.3.3 消防設施應選用經國家公安部門批準的定點廠生產的合格產品,其維護、檢查、測試的周期、項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符合生產廠的規定和要求,并在本企業的實施細則中作具體規定。
4.0.3.4 消防設施放置或裝設地點的環境條件不符合生產廠的規定和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凍、防潮或防高溫的措施。
4.0.3.5 電氣設備火災時,嚴禁使用能導電的滅火劑進行滅火。旋轉電機火災時,還應禁止使用干粉滅火器和干砂直接滅火。
第五章 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安全措施
第91條 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照值班調度員或有關單位書面指定的人員的命令執行。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電時,必須先將該線路可能來電的所有斷路器(開關)、線路隔離開關(刀閘)、母線隔離開關(刀閘)全部拉開,用驗電器驗明確無電壓后,在所有線路上可能來電的各端裝接地線,線路隔離開(刀閘)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第92條 值班調度員必須將線路停電檢修的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薄”工作結束時,應得到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竣工報告,確認所有工作班組均已竣工,接地線已拆除,工作人員已全部撤離線路,并與記錄薄核對無誤后,方可下令拆除發電廠或變電所內的安全措施,向線路送電。
第93條 當用戶管轄的線路要求停電時,必須得到用戶工作負責人的書面申請方可停電,并做好安全措施。恢復送電,必須接到原申請人的通知后方可進行。
5.0.1.8 變壓器或高壓電氣設備設置水噴霧系統的噴頭及消防水管均應接地,可與電廠、變電所的接地網連接。
5.0.1.9 消防泵房與油罐之間最小距離,應根據油罐的容積選擇,不得小于12~25m。
5.0.2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的有關規定確定。
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不應小于表5.0.2.1的規定。
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表 表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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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2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0.2.2的規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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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當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布置在任何建筑物最高處時,水槍充實水柱不得小于10m。
5.0.2.4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路口。間距在油罐區不應大于30m,在主廠房周圍不應大于80m,其他建筑物周圍不應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
5.0.2.5 當采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
居住區、工廠和丁、戊類倉庫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可燃氣體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場)應按6h計算;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泡沫滅火延續時間應按30min計算,冷卻水延續時間為4~6h。
5.0.3 室內消防給水。
5.0.3.1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決定,但不應小于表5.0.3.1的規定。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表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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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2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工業建筑,高架庫房,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單層和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
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
5.0.3.3 主廠房運行層消火栓的數量和位置,應保證運行層任何部位有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主廠房運行層以下各層消火栓的位置和數量可根據設備布置和檢修要求確定。
電廠發電機層地面至廠房頂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時,應保證橋式起重機軌頂以下任何部位有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鍋爐、煤倉層應保證廠房機的建筑以下任何部位有兩股充實水柱同時到達。
5.0.4 電力設備消防用水量。
5.0.4.1 空冷發電機、水輪發電機采用水噴霧滅火的用水量應由制造廠提供。
5.0.4.2 室外油浸電力變壓器水噴霧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0.4.2 的規定。
室外變壓器水噴霧滅火用水量 表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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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 油浸式變壓器等電氣設備的防火水幕用水量由水幕的長度和高度確定,單位長度、單位高度上的水量不應小于10l/(min·m2)。
5.0.4.4 水噴霧噴頭及管道與高壓電氣帶電(裸露)部分最小安全凈距參見表5.0.4.4執行。
室外配電裝置的安全凈距(mm) 表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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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0J,220J,330J,500J系指中性點直接接地電網。
5.0.4.5 油罐采用泡沫滅火時,消防水量應為撲救最大火災配制泡沫用水量和油罐冷卻用水量的總和。
第六章 帶 電 作 業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94條 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所(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低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兩線一地的線路及其電氣設備上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第95條 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雨、雪、霧不得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時,一般不宜進行帶電作業。
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96條 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新項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須進行科學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編出操作工藝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和使用。
第97條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經廠(局)領導批準,工作負責人也可經工區領導批準。
第98條 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不得直接操作。監護的范圍不得超過一個作業點。復雜的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
第99條 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對帶電作業現場情況不熟悉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查勘。根據查勘結果作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100條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調度聯系,工作結束后應向調度匯報。
第101條 帶電作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用重合閘,并不得強送電:
一、中性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單相接地的作業。
二、中性點非有效接地的系統中有可能引起相間短路的作業。
三、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要停用重合閘的作業。
嚴禁約時停用或恢復重合閘。
第102條 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度聯系,調度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第二節 一般技術措施
第103條 進行地電位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3的規定。
第104條 35kV及以下的帶電設備,不能滿足表3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第105條 絕緣操作桿,絕緣承力工具和絕緣繩索的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表3 人身與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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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因受設備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采用括號內(1.6m)的數值。
2) 由于500kV帶電作業經驗不多,此數據為暫定數據。
表4 絕緣工具最小有效絕緣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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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更換絕緣子或在絕緣子串上作業時,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少于表5的規定。
表5 良好絕緣子最少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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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更換直線絕緣子串或移動導線的作業,當采用單吊線裝置時,應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時的后備保護措施。
第108條 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必須采用專用短接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第109條 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
第三節 等電位作業
第110條 等電作業一般在63(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和電氣設備上進行。若須在3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采用等電位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隔離措施。
第111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必須在衣服外面穿合格的全套屏蔽服(包括帽衣、褲、手套、襪和鞋),且各部分應連接好,屏蔽服內還應穿阻燃內衣。
嚴禁通過屏蔽服斷、接接地電流、空線路和耦合電容器的電容電流。
第112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地距離應不小于表3的規定,對鄰相導線的距離應不小于表6的規定。
表6 等電位作業人員對鄰相導線的最小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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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絕緣梯上作業或沿絕緣梯進入強電場時,其與接地體和帶電體兩部分間所組成的組合間隙不得小于表7的規定。
表7 組合間隙最小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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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沿絕緣子串進入強電場的作業,只能在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上進行。扣除人體短接的和零值的絕緣子片數后,良好絕緣子片數不得小于表5的規定,應加裝保護間隙。
第115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電位轉移前,應得到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并系好安全帶。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距離不應小于表8的規定。
第116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與地面作業人員傳遞工具和材料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絕緣繩索進行,其有效長度不得小于表4的規定。
表8 轉移電位時人體裸露部分與帶電體的最小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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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條 沿導、地線上懸掛的軟、硬梯或飛車進入強電場的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連續檔距的導、地線上掛梯(或飛車)時,其導、地線的截面不得小于:
鋼芯鋁絞線 120mm?
銅 絞 線 70mm?
鋼 絞 線 50mm?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經驗算合格,并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才能進行;
1?在孤立檔距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2?在有斷股的導、地線上的作業;
3?在有銹蝕的地線上的作業;
4?在其它型號導、地線上的作業;
5?二人以上在導、地線上的作業。
三、在導、地線懸掛梯子前,必須檢查本檔兩端桿塔處導、地線的緊固情況。掛梯載荷后地線及人體對導線的最小間距應比表3中的數值增大0.5m,導線及人體對被跨越的電力線路、通訊線路和其他建筑物的最小距離應比表3的安全距離增大1mm。
四、在瓷橫擔線路上嚴禁掛梯作業,在轉動橫擔的線路上的掛梯前應將橫擔固定。
第118條 等電位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嚴禁用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擦試帶電體及絕緣部分,防止起火。
第四節 帶電斷、接引線
第119條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必須確認線路的終端斷路器(開關)[或隔離開關(刀閘)]確已斷開,接入線路側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已退出運行后、方可進行。
嚴禁帶負荷帶、接引線。
二、帶電斷、接空載線路時,作業人員應戴護目鏡,并應采取消弧措施,消弧工具的斷流能力應與被斷、接的空載線路電壓等級及電容電流相適應。如使用消弧繩,則其斷、接的空載線路的長度不應不大于表9的規定,且作業人員與斷開點應保持4m以上的距離。
表9 使用消弧繩斷、接空載線路的最大長度
******182頁
注:線路長度包括分支在內,但不包括電纜線路。
三、在查明線路確無接地,絕緣良好,線路上無人工作且相位確定無誤后才可進行帶電斷、接引線。
四、帶電接引時未接通相的導線及帶電斷引時已斷開相的導線將因感應而帶電。為防止電擊,應采取措施后才能觸及。
五、嚴禁同時接觸未接通的或已斷開的導線兩個斷頭,以防人體串入電路。
第120條 嚴禁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用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第121條 帶電斷、接耦合電容器時,應將其信號、接地刀閘合上并應停用高頻保護。被斷開的電容器應立即對地放電。
第122條 帶電斷、接空載線路、耦合電容、避雷器等設備時,應采取防止引流線擺動的措施。
第五節 帶電短接設備
第123條 用分流線短接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等載流設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短接前一定要核對相位。
二、組裝分流線的導線處必須清除氧化層,且線夾接觸應牢固可靠。
三、35kV及以下設備使用的絕緣分流線的絕緣水平應符合表17的規定。
四、斷路器(開關)必須處于合閘位置,并取下跳閘回路熔斷器(保險),鎖死跳閘機構后,方可短接。
五、分流線應支撐好,以防擺動造成接地或短路。
第124條 阻波器被短接前,嚴防等電位作業人員人體短接阻波器。
第125條 短接開關設備或阻波器的分流線截面和兩端線夾的載流容量,應滿足最大負荷電流的要求。
第六節 帶電水沖洗
第126條 帶電水沖洗一般應在良好天氣時進行,風力大于四級,氣溫低于零下3℃,雨天、雪天、霧天及雷電天氣不宜進行。
第127條 帶電水沖洗作業前應掌握絕緣子的臟污情況,當鹽密值大于表10臨界鹽密值的規
定時,一般不宜進行水沖洗,否則,應增大水電阻率來補救。避雷器及密封不良的設備不宜進行帶電水沖洗。
第128條 帶電水沖洗用水的電阻率一般不低于1500Ω·cm,沖洗220kV變電設備時水電阻率
不應低于3000Ω·cm,并應符合表10的要求。每次沖洗前都應用合格的水阻表測量水電阻率,應從水槍出口處取水樣進行測量。如用水車等容器盛水,每車水都應測量水電阻率。
表10 帶電水沖洗臨界鹽密值
(僅適用于220kV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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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30kV及500kV等級的臨界鹽密值尚不成熟,暫不列入。
2)爬電比距指電力設備外絕緣的爬電距離與設備最高工作電壓之比。
第129條 以水柱為主絕緣的大、中、小型水沖(噴嘴直徑為3mm及以下者稱小水沖;直徑為4~8mm者稱中水沖;直徑為9mm及以上者稱大水沖),其水槍噴嘴與帶電體之間的水柱長度不得小于表11的規定。大、中型水沖水槍噴嘴均應可靠接地。
表11 噴嘴與帶電體之間的水柱長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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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條 由水柱、絕緣桿、引水管(指有效絕緣部分)組成的小水沖工具,其組合絕緣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在工作狀態下應能耐受表17規定的試驗電壓。
二、在最大工頻過電壓下流經操作人員人體的電流應不超過1mA,試驗時間不小于5min。
第131條 利用組合絕緣的小水沖工具進行沖洗時,沖洗工具嚴禁觸及帶電體。引水管的有效絕緣部分不得觸及接地體。
第132條 帶電沖洗前應注意調整好水泵壓強,使水柱射程遠且水流密集。當水壓不足時,不得將水槍對準被沖洗的帶電設備。沖洗用水泵應良好接地。
第133條 帶電水沖洗應注意選擇合適的沖洗方法。直徑較大的絕緣子宜采用雙槍跟蹤法或其它方法,并應防止被沖洗設備表面出現污水線。當被沖絕緣子未沖洗干凈時,水槍切勿強行離開,以免造成閃絡。
第134條 帶電水沖洗前要確知設備絕緣是否良好。有零值及低值的絕緣子瓷質有裂紋時,一般不可沖洗。
第135條 沖洗懸垂絕緣串、瓷橫擔、耐張絕緣子串時,應從導線側向橫擔側依次沖洗。沖洗支柱絕緣子及絕緣瓷套時,應從下向上沖洗。
第136條 沖洗絕緣子時應注意風向,必須先沖下風側,后沖上風側,對于上、下層布置的絕緣子應先沖下層,后沖上層,還要注意沖洗角度,嚴防臨時絕緣子在濺射的水霧中發生閃絡。
第七節 帶電爆炸壓接
第137條 帶電爆炸壓接應使用工業8號紙殼火雷管。
第138條 為防止雷管在電場中自行起爆,引爆系統(包括雷管、導火索、拉火管)必須全部
屏蔽。引爆方式可采用地面引爆和等電位引爆。當采用等電位引爆時,應做到:引爆系統與導線連接牢固;安裝引爆系統時,作業人員應始終與導線保持等單位;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139條 炸藥爆炸會降低空氣絕緣。為保證安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爆炸時爆炸點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應滿足表12的規定。
二、如不能滿足表12的規定,可在藥包外包食鹽或聚胺脂泡沫塑料,以減小由于爆炸時造成的空氣絕緣降低。
表12 爆炸點對地及相間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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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條 爆炸壓接時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撤到爆炸點30m以外雷管開口端反向的安全區。
第141條 爆炸壓接時,爆炸點距絕緣子、分流線、金屬承力工具、絕緣工具的距離應大于表13的規定,否則,應采取保護措施。
表13 爆炸點距鄰近物的最小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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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條 若分裂線間距小于0.4m,應設法加大距離或采取保護措施。
第143條 出現瞎炮時,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規定處理。爆炸壓接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火索、拉火管均為易燃易爆物品,均應按上述規程有關規定加以管理。
第八節 感應電壓防護
第144條 在330~500kV電壓等級的線路桿塔上及變電所構架上作業,應采取防靜電感應措施,例如,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等。
第145條 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耦合地線時,應通過放線滑車可靠接地。
第146條 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如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應用接地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第147條 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
第九節 高架絕緣斗臂車
第148條 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并在預定位置空斗試操作一次,確認液壓傳動、回轉、升降、伸縮系統工作正常,操作靈活,制動裝置可靠,方可使用。
第149條 絕緣臂的有效絕緣長度應大于表14的規定,并應在其下端裝設泄漏電流監視裝置。
第150條 絕緣臂下節的金屬部分,在仰起回轉過程中,對帶電體的距離應按表3的規定值增加0.5m。工作中車體應良好接地。
表14 絕緣臂的最小長度
****188頁
第151條 絕緣斗用于10~35kV帶電作業時,其壁厚及層間絕緣水平應滿足表17耐受電壓的規定。
第152條 操作絕緣斗臂車人員應熟悉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并經專門培訓,在工作過程中不得離開操作臺,且斗臂車的發動機不得熄火。
第十節 帶電氣吹清掃
第153條 用于氣吹的操作桿和出氣軟管,應按表17相應電壓等級要求耐壓試驗合格。儲氣風包、出氣軟管及輔助罐等壓力容器應作水壓試驗(108N/cm 2)。
第154條 噴嘴宜用硬質絕緣材料制成。若用金屬材料制作時,其長度不宜超過100mm。噴嘴內徑以3.5m~6mm為宜。
第155條 用作輔料的鋸末,須經16~30目篩網篩選和干燥。裝入輔料罐前,應用2500V搖表測量,其絕緣電阻應大于9000MΩ。
第156條 現場作業前,應認真檢查空氣壓縮機是否正常,風包安全閥門是否動作可靠,風包內有余水時,應先放完。空氣壓縮機的排氣壓力以59~98N/cm2為宜。
第157條 帶電氣吹操作人員工作中,必須戴護目鏡、口罩和防塵罩。
操作人員宜站在上風側位置作業,且須保持表3規定的安全距離。
第158條 在帶電氣吹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注意噴嘴不得垂直電瓷表面及定點氣吹,以免損壞電瓷和釉質表面層。
第159條 帶電氣吹清掃時,如遇噴嘴鋸末阻塞,應先減壓,再行消除障礙。
第十一節 保護間隙
第160條 保護間隙的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滿足接地短路容量的要求,但最小不得小于25mm2。
第161條 圓弧形保護間隙的距離應按表15的規定進行整定。
表15 圓弧形保護間隙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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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條 使用保護間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保護間隙前,應與調度聯系停用重合閘。
二、懸掛保護間隙前先將其與接地網可靠接地,再將保護間隙掛在導線上,并使其接觸良好。拆除程序相反。
三、保護間隙應掛在相鄰桿塔的導線上,懸掛后,須派專人看守,在有人畜通過的地區,還應增設圍欄。
第十二節 帶電檢測絕緣子
第13條 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檢測絕緣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測前應對檢測器進行檢測,保證操作靈活,測量準確。
二、針式及少于3片的懸式絕緣子不得使用火花間隙檢測器進行檢測。
三、檢測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子串時,當發現同一串中的零值絕緣子片數達到表16的規定,應立即停止檢測。
如絕緣子串的總片數超過表16規定時,零值絕緣子片數可相應增加。
四、應在干燥天氣進行。
表16 一串中允許零值絕緣子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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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節 低壓帶電作業
第164條 低壓帶電作業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進行,并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嚴禁使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
第165條 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同短路和單相接地的絕緣隔離措施。
第166條 上桿前應先分清火、地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后斷開地線。搭接導線時,順序應相反。
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第十四節 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與試驗
第167條 帶電作業工具應置于通風良好、備有紅外線燈泡或去濕設施的清潔干燥的專用房間存放。
第168條 高架絕緣斗臂車的絕緣部分應有防潮保護罩,并應存放在通風、干燥的車庫內。
第169條 在運輸過程中,帶電絕緣工具應裝在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內,以防受潮和損傷。
第170條 不合格的帶電作業工具應及時檢修或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第171條 發現絕緣工具受潮或表面損傷、臟污時,應及時處理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72條 使用工具前應仔細檢查其是否損壞、變形、失靈,并使用2500V絕緣搖表或絕緣檢測儀進行進行分段絕緣檢測(電極寬2cm,極間寬2cm),阻值應不低于700MΩ。操作絕緣工具時應戴清潔、干燥的手套,并應防止絕緣工具在使用中臟污和受潮。
第173條 帶電作業工具應設專人保管,登記造冊,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試驗記錄。
第174條 帶電作業工具應定期進行電氣試驗及機械試驗。其試驗周期為:
電氣試驗:預防性試驗每年一次,檢查性試驗每年一次,兩次試驗間隔半年。
機械試驗:絕緣工具每年一次,金屬工具兩年一次。
第175條 絕緣工具電氣試驗項目及標準見表17。
操作沖擊耐壓試驗宜采用260/2500μs的標準波,以無一次擊穿、閃絡為合格。
工頻耐壓試驗以無擊穿、無閃絡及過熱為合格。
高壓電極應使用直徑不小于30mm的金屬管,被試品應垂直懸掛。接地極的對地距離為1.0~1.2m。接地極及接高壓的電極(無金具時)處以50mm寬金屬泊纏繞。試品間距不小于500mm,單導線兩側均壓球直徑不小于200mm,均壓球距試品不小于1.5m。
試品應整根進行試驗,不得分段。
表17 絕緣工具的試驗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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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條 絕緣工具的檢查性試驗條件是:將絕緣工具分成若干段進行工頻耐壓,每300mm耐壓75kV,時間為1min,以無擊穿、閃絡及過熱為合格。
第177條 組合絕緣的水沖洗工具應在工作狀態下進行電氣試驗。除按表17的項目和標準試驗外(指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還應增加工頻泄漏試驗,試驗電壓見表18。泄漏電流以不超過1mA為合格,試驗時間5min。
試驗時的水電阻率為1500Ω·cm(適用于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
表18 組合絕緣水沖洗工具工頻泄漏試驗電壓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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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條 帶電作業工具的機械試驗標準:
靜荷重試驗:2.5倍允許工作負荷下持續5min,工具無變形及損傷者為合格。
第179條 屏蔽服衣褲最遠端點之間的電阻值均不得大于20Ω。
6.4.19 燃(煤)氣著火的撲救。
如火勢不大,可用黃泥、石棉布、濕衣服等進行撲救。如火勢太大須關閉燃(煤)氣快關閥或母管水封時,應及時先停用燃(煤)氣燃燒器,防止發生回火。禁止用消防水噴射著火燒紅的燃(煤)氣管路。
6.4.20 靜電除塵器。
(1) 如鍋爐燃燒不完全,灰粒帶有炭墨粒子,則當靜電除塵器短路產生電弧時就會引燃著火。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
(2) 進出煙道應裝溫度探測器,當溫度異常時,應能向控制室報警。
(3) 變壓器-整流器組應選用高燃點絕緣液或用干式。如果用礦物油絕緣,則應有消火栓或水塔裝置,每且變壓器-整流器應至少有一條水龍帶可進行撲救。
6.5 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和柴油機
6.5.1 汽輪機油系統必須杜絕滲漏油現象,發現滲漏油應及時處理。
6.5.2 汽輪機油系統應減少閥門接頭等附件。承壓等級應按試驗等級高一級選用。管子壁厚不小于1.5mm。
6.5.3 汽輪機油系統管道的法蘭墊,禁止使用橡膠墊、塑料墊或其它不耐油、不耐高溫的墊料。
6.5.4 油管道應防止振動,其支架必須牢固可靠,支管根部應加強,并能適應熱膨脹的要求。
6.5.5 油管道法蘭應內外燒焊。機頭下部和正對高溫蒸汽管道法蘭應采用止口法蘭。在熱體附近的法蘭外應裝設金屬罩殼。
6.5.6 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保溫應堅固完整,保溫層表面應裝設金屬罩,如有油滲入保溫層及時更換。
6.5.7 油管道安裝盡可能遠離高溫管道,油管道至蒸汽管道保溫層外表距離一般應不少于150mm。
6.5.8 對縱橫交叉和穿越樓板、花鐵板的油管道及油表計管應采取防摩擦破裂措施。
6.5.9 嚴禁用拆卸油表接頭的方法,泄放油系統內空氣。
6.5.10 主油箱應設置事故排油裝置,事故排油管徑設計,應在排油時能保證汽輪機轉子在惰走時的潤滑用油。
6.5.11 事故油箱應設在主廠房外,事故油箱應密封,容積可按最大機組與其相鄰機組中較大的一臺機組主油箱容積的和計算。
6.5.12 事故排油閥門應用鋼質閥門,操作手輪與油箱的距離必須大于5m,操作手輪的位置至少應有兩個通道能到達,操作手輪不準上鎖,平時加鉛封,并用明顯的標志。
6.5.13 凝汽器冷卻管材料如用鈦合金時,在汽輪機開缸檢修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6.5.14 汽輪機油系統剛開始發生小火時,應設法切斷油源,立即進行撲救。
6.5.15 油系統發生大火應按以下步驟進行撲救。
(1) 立即破壞真空,按事故規定,緊急停機。特別注意拉掉手動消防脫扣器,解除高壓電動油泵自動投入開關,切斷高壓電源,開啟事故排油門。
(2) 當發生噴油起火時,要迅速堵住噴油處,改變油方向,使油流不向高溫熱體噴,并即用、“1211”、干粉滅火器滅火。
(3) 使用多支直流消防水槍進行撲救。但是盡量避免消防水直接噴射高溫熱體。
(4) 防止大火蔓延擴大到鄰近機組,應組織消防力量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等將大火封住,控制火勢,使大火無法蔓延。
6.5.16 燃氣輪機在輔機室、輪機室兩室的罩殼側壁底下應裝有通風機,當燃氣輪機正常運行時,輔機室、輪機室兩室內不易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
6.5.17 燃汽輪機在輔機室內高溫部件附近空間應裝設防爆可燃氣體報警器。
6.5.18 燃氣輪機的二氧化碳滅火裝置由輪機滅火系統和發電滅火系統兩部分組成,分別供輪機間(包括齒輪箱間)和發電機間使用。二氧化碳滅火裝置應期檢查和試驗,保持備用狀態,一旦發生火災能立即投入使用。
6.5.19 燃氣輪機發生著火時,應使用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等進行撲救。未斷電時,不得使用泡沫滅火器和用消防水噴射著火現場。
6.5.20 柴油機的油箱,應裝設緊急切斷油源的速閉閥及回油快關閥。油箱不應裝設在柴油機上方。
6.5.21 柴油機的排氣管室內部分應用隔熱材料牢固包扎。
6.5.22 柴油機曲軸箱當采用負壓排氣時,連接通風管的導管應裝設銅絲網阻火器。
6.5.23 柴油機房應裝設固定的通風排氣裝置。
6.5.24 運行中的柴油機發現軸承發熱,應認真檢查油溫、油壓,查明原因,禁止匆忙停車或打開倒門。
6.5.25 二沖程柴油機掃氣箱內應裝設固定的二氧化碳、“1211”或蒸汽滅火設備。掃氣箱防爆門應經常檢查,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5.26 燃油、潤滑油噴濺到排氣管或其它高溫物體上起火時,首先應斷絕油源,用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也可用石棉毯覆蓋滅火。
6.5.27 柴油機掃氣箱著火時應立即停機,開啟掃氣箱內設置的固定滅火裝置進行滅火。
6.5.28 低水頭轉漿水輪機漏油,檢修時要防止槳葉上的漏油燃燒,檢修前首先要清除部件上的油跡。
6.5.29 循環水冷卻塔停用檢修時,要采取防火隔離措施,防止火星濺落引起內部結構燃燒。
第七章 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的維護工作
第180條 檢修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
第181條 發電廠主要機組(鍋爐、汽機、發電機)停電檢修,只需第一天辦理開工手續,以后每天工時,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現場,核對安全措施。檢修期間工作票始終由工作負責人保存。工作全部結束,再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
在同一機組的幾個電動機上依次工作時,可填用一張工作票。
第182條 檢修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必須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斷開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二、待發電機和同期調相機完全停止后,在操作把手、按鈕、機組的啟動裝置、并車裝置插座和盤車裝置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三、若本機尚可從其他電源獲得勵磁電流,則此項電源亦必須斷開,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四、斷開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如調相機有啟動用的電動機,還應斷開此電動機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并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五、將電壓互感器從高、低壓兩側斷開;
六、經驗明無電壓后,在發電機和斷路器(開關)間裝設接地線;
七、檢修機組中性點與其他發電機的中性點連在一起的,則在工作前必須將檢修發電機的中性點分開;
八、檢修機組裝有二氧化碳或蒸汽滅火裝置的,則在風道內工作前,應采取防止滅火裝置誤動的必要措施;
九、檢修機組裝有可以堵塞機內空氣流通的自動閘板風門的,應采取措施保證使風門不能關閉,以防窒息。
第183條 轉動著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即使未加勵磁,亦應認為有電壓。
禁止在轉動著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回路上工作,或用手觸摸高壓繞組。必須不停機進行緊急修理時,應先將勵磁回路切斷,投入自動滅磁裝置,然后將定子引出線與中性點短路接地。在拆裝短路接地線時,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并戴護目眼鏡。第184條 測量軸電壓和在轉動著的發電機上用電壓表測量轉子絕緣的工作,應使用專用電刷,電刷上應裝有300mm以上的絕緣柄。
第185條 在轉動著的電機上調整、清掃電刷及滑環時,應由有經驗的電工擔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必須特別小心,不使衣服及擦試材料被機器掛住,扣緊袖口,發辮應放在帽內;
二、工作時站在絕緣墊上(該絕緣墊為常設固定型絕緣墊),不得同時接觸兩極或一極與接地部分,也不能兩人同時進行工作。
第186條 檢修高壓電動機和啟動裝置時,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一、斷開電源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經驗明確無電壓后裝設接地線或在隔離開關(刀閘)間裝絕緣隔板,小車開關應從成套配電裝置內拉出并關門上鎖;
二、在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三、拆開后的電纜頭須三相短路接地;
四、做好防止被其帶動的機械(如水泵、空氣壓縮機、引風機等)引起電動機轉動的措施,并在閥門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第187條 禁止在轉動著的高壓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回路上進行工作。必須在轉動著的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進行工作時,應先提起碳刷或將電阻完全切除。工作時要戴絕緣手套或使用有絕緣把手的工具,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第188條 電動機的引出線和電纜頭以及外露的傳動部分均應裝設牢固的遮欄或護罩。
第189條 電動機及起動裝置的外殼外均應接地。禁止在運轉中的電動機的接地線上進行工作。
第190條 工作尚未全部終結,而需送電試驗電動機或起動裝置時,應收回全部工作票并通知有關機械部分檢修人員后,方可送電。
和水封裝置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明火烤烘。
7.2.12 不得在室內排放氫氣。
7.2.13 放空管。
(1) 放空管出口應在遠離明火作業的安全地區。若室內放空管出口近屋頂,應高出屋頂2m以上;在墻外的放空管應超出地面4m以上,周圍并設置遮欄及標示牌;室外設備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m以上。排放時周圍應禁止一切明火作業。
(2) 應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外來異物堵塞放空管和排污管的措施。
(3) 放空閥應能在控制室遠方操作或放在發生火災時仍有可能接近的地方。放空閥能力應與汽機破壞真空停機的惰走時間相配合。
7.2.14 氫氣管道
(1) 氫氣管道宜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架空管道不應與電纜、電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
(2) 氫氣管道與燃氣管道、氧氣管道平行敷設時,中間宜有非燃物體將管道隔開,或凈距不少于250mm。分層敷設時,氫氣管道應位于上方。&127;
(3) 氫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管線的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的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4) 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他溝道的措施,埋地敷設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氫氣的管道應敷設在冰凍層以下。室內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直接埋地。
(5) 管道穿墻壁或樓板時應設套管,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和套管之間應用非燃材料填塞。
(6) 管道應避免穿地溝、下水道、鐵路及汽車道路等,必須穿時應設套管。
(7) 管道不得穿過生活間、辦公室、配電室、控制室、儀表室、樓梯間和其他不使用氫氣的房間,不宜穿過吊頂、技術(夾)層。當必須穿過吊頂或技術(夾)層時,應采取安全措施。
7.2.15 氫氣瓶使用
(1) 因生產需要,必須在現場(室內)使用氫氣瓶時,其數量不得超過5瓶。
(2) 氫氣瓶與盛有易燃、易爆、可燃性物質、氧化性氣體的容器的間距不應小于8m。
(3) 氫氣瓶與明火或普通電氣設備的間距不應小于10m。
(4) 氫氣瓶與空調設備、空氣壓縮和通風設備等吸風口的間距不應小于20m。
7.2.16 氫冷器的回水管必須與凝汽器出水管分開,并將氫冷器回水管接和直接排入虹吸井內。若氫冷器回水管無法與凝汽器出水管分開,則嚴禁使用 明火對凝汽器銅管找漏。
7.2.17 防止氫冷發電機封閉母線爆破失火事故的措施按原水利電力部(87)電生字第8號關于轉發“防止國產氫冷發電機封閉母線爆破事故技術措施”的通知執行。
7.2.18 當氫冷發電機失火時,應迅速切斷氫源和電源,使發電機解列停機,并使用固定的滅火裝置進行滅火。機旁應主設置大中型二氧化碳或1211滅火裝置作滅火備用。
7.2.19 由于漏氫而著火時,首先應斷絕氫源或用石棉布密封漏氫處,不使氫氣逸出。
7.2.20 制氫站(供氫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及廠房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的GBJ16《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和現行的GB4962《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其中泄壓面積與房間容積的比例應超過上限0.22。
7.2.1 制氫站(供氫站)宜布置于廠區邊緣,車輛出入方便的地段,并盡可能靠近主要用氫地點。
7.2.22 制氫站(供氫站)和其他裝有氫氣的設備附近均嚴禁煙火,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應設“嚴禁煙火”的標示牌。制氫站(供氫站)儲氫罐周圍(距10m處)應設有圍墻。如條件不允許時,距離可以適當減少,但需經單位保衛(消防)部門同意,并報當地公安部門批準。
7.2.23 制氫站(供氫站)屋頂應做成平面結構,防止出現積聚氫氣的死角。地坪盡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發火花。
7.2.24 制氫站(供氫站)應通風良好,保證空氣中氫氣最高含量不超過1%,建筑物頂部或外墻的上部設氣窗(樓)或排氣孔(通風口),排氣孔應面積安全地帶。安內排氣次數每小時不得少于3次,事故通風每小時換氣次數不得少于7次。
7.2.25 采用自然通風時,排氣孔應設在屋頂最高部位,每個排氣孔直徑不應少于200mm。屋頂如有梁隔成2個以上的間隔,或井字結構、脅字結構,則每個間隔內應設排氣孔。排氣孔的下邊應與屋頂內表面齊平,以防止氫氣積聚。
7.2.26 每周應對制氫站(供氫站)空氣中的含氫量進行一次檢測,最高不得超過1%。
7.2.27 一般氫氣化驗室不得設在生產氫氣的場合。如化驗室設在生產氫氣的同一建筑內,則應用防火墻隔開,門應直通廠房外。
7.2.28 氫氣生產系統的廠房和貯氫罐等應有可靠的防雷設施。避雷針與自然通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少于1.5m,與強迫通風口的距離不應少于3m;與放空管口的距離不應少于5m。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高出管口1m以上。
7.2.29 制氫站(供氫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并采用木制門窗,門應向外開。電線應穿密封金屬套管,并經氣密試驗檢查合格。儀表等低壓設備應有可靠絕緣,電話電鈴應安裝在室外。
7.2.30 氫氣設備生產系統各部位,必須使用銅質或鈹銅合金工具。
7.2.31 制氫設備要動火檢修,或進行能產生有火花的作業時,應盡可能將需要修理的部件移到廠房外安全地點進行。如必須在現場動火作業,應按各單位“動火工作票制度”執行。
7.3 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消弧線圈和互感器
7.3.1 變壓器容量在120MVA及以上時,宜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缺水地區的變電所及一般變電所宜用固定的1211、二氧化碳或排油充氮滅火裝置。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其主變壓器和廠用高壓變壓器均應裝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
水噴霧滅火裝置應定期進行試驗,使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7.3.2 油量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變壓器之間,如無防火墻,則防火距離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35kV及以下 5m
63kV 6m
110kV 8m
220~500kV 10m
油量在2500kg及以上的變壓器與油量在600kg及以上的充油電氣設備之間,其防火間距離不應小于5m。
7.3.3 若防火距離不能滿足7.3.2 條的規定時,應設置防火隔墻。防火隔墻應符合以下要求:
(1) 防火隔墻高度宜高于變壓器油枕頂端0.3m,寬度大于儲油坑兩側各0.6m。防火隔墻高度與寬度,應考慮變壓器火災時對周圍建筑物損壞的影響。
(2) 防火隔墻與變壓器散熱器外緣之間必須有不少于1m的散熱空間。
(3) 防火隔墻應達到國家一級耐火等級。
7.3.4 室外單臺油量在1000kg以上的變壓器及其他油浸式電氣設備,應設置儲油坑及排油設施;室內單臺設備總油量在100kg以上的變壓器及其他油浸式電氣設備,應在距散熱器或外殼1m周圍砌防火堤(堰),以防止油品外溢。
儲油坑容積應按容納100%設備油量或20%設備油量確定。當按20%設備油量設置儲油坑,坑底應設有排油管,將事故油排入事故儲油坑內。排油管內徑不應小于100mm,事故時應能迅速將油排出,管口應加裝鐵柵濾網。
儲油坑內應設有凈距不大于40mm的柵格,柵格上部鋪設卵石,其厚度不小于250mm,卵石粒徑應為50~80mm。
當設置總事故油坑時,其容積壓應按最大一臺充油電氣設備的全部油量確定。當裝設固定水噴霧滅火裝置時,總事故油坑的容積還應考慮水噴霧水量而留有一定裕度。
應定期檢查和清理儲油坑卵石層,以不被淤泥、灰渣及積土所堵塞。
7.3.5 變壓器防爆筒的出口端應向下,并防止產生阻力,防爆膜宜采用脆性材料。
7.3.6 室內的油浸變壓器,且設置事故排煙或消煙設施。火災時送風系統應停用。室內(或洞內)變壓器的頂部,不宜敷設電纜。
7.3.7 高層建筑內的電力變壓器、消弧線圈等設備,應布置在專用的房間內,外墻開門處上方應設置防火挑檐,挑檐的寬度不應小于1m,而長度為門的寬度兩側各加0.5m。
7.3.8 室外變電站和有隔離油源設施的室內油浸設備失火時,可用水滅火,無放油管路時,則不應用水滅火。
發電機變壓器組中間無斷路器,若失火,在發電機未停止惰走時,嚴禁人員靠近變壓器滅火。
7.3.9 互感器如生故障停用時,應先停電后切除故障互感器,不宜直接去拉開故障互感器
。
7.4 電 纜
7.4.1 防止電纜火災延燃的措施有:封、堵、涂、隔、包、水噴霧和其他。
7.4.2 涂料、堵料必須經國家技術鑒定合格,并由公安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工廠生產,其產品應是適用于電纜的不燃或難燃材料,并符合規范規定的耐火時間。在涂刷時要注意稀釋液的防火。
7.4.3 凡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道而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及儀表盤、保護盤等處的電纜孔、洞、豎井和進入油區的電纜入口處必須用防火堵料嚴密封堵。發電廠的電纜沿一定長度可涂以耐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質。靠近充油設備的電纜溝,應設有防火延燃措施,蓋板應封堵。
7.4.4 如需在已完成電纜防火措施的電纜層上新敷設電纜,必須及時地補做相應的防火措施。
7.4.5 電纜廊道內宜每隔60m劃分防火隔段。
7.4.6 嚴禁將電纜直接擱置在蒸汽管道上,架空敷設電纜時,電纜與蒸汽管凈距不應少于1m(電力電纜)和0.5m(控制電纜),與油管道的凈距應盡可能增大。
7.4.7 電纜夾層、隧(廊)道、豎井、電纜溝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電纜溝洞嚴禁積油。
7.4.8 汽機機頭附近、鍋爐灰渣孔、防爆門以及磨煤機冷風門的泄壓噴口,不得正對著電纜,否則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如采用罩蓋、封閉式槽盒)。
7.4.9 在電纜夾層、隧(廊)道、溝洞內灌注電纜盒的絕緣劑時,熔化絕緣劑工作應在外面進行。
7.4.10 在多個電纜頭并排安裝的場合中,應在電纜頭之間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7.4.11 進行撲滅隧(廊)道、通風不良的氧氣的電纜頭著火時,應戴上氧氣呼吸保護器及絕緣手套,并穿上絕緣鞋。
7.4.12 電力電纜中間接頭盒的兩側及其鄰近區域,應增加防火包帶等阻燃措施。
7.4.13 防止施工中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混放,電纜分布不均甚至堆積亂放。在動力電纜與控制電纜之間,應設置層間耐火隔板。
7.4.14 火力發電廠汽機,鍋爐房、輸煤系統宜使用鎧甲電纜或阻燃電纜,不適用普通塑料電纜。
新建或擴建的300MW及以上機組應采用滿足GB12666.5-90《電線電纜燃燒實驗方法》中A類成束燃燒試驗條件的阻燃型電纜;對于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消防水泵及蓄電池直流電源線路等,應采用滿足GB12666.6-90《電線電纜燃燒實驗方法》中A類耐火強度試驗條件的耐火型電纜。
7.5 酸 性 蓄 電 池 室
7.5.1 嚴禁在蓄電池室內吸煙和將任何火種帶入蓄電池室內。蓄電池室門上應用紅漆書寫“蓄電池室”,“嚴禁煙火”或“火災危險,嚴禁火種入內”的標語。
7.5.2 蓄電池室可裝設整個管路焊接的暖氣裝置,嚴禁采用明火取暖。
7.5.3 蓄電池應裝在單獨的室內,開啟式蓄電池室用耐火二級、乙類生產建筑與相鄰房間隔斷,防酸隔爆型蓄電池室用耐火二級、丙類生產建筑與相鄰房間隔斷。蓄電池室門應向外開。
7.5.4 蓄電池室應裝有通風裝置,通風道應單獨設置,不應通向煙道或廠房內的總通風系統。離通風管出口處10m內(含10m)有引爆物質場所時,則通風管的出風口至少應高出該建筑物屋頂2m。
7.5.5 蓄電池室應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風機,開關、熔斷器、插座等應裝在蓄電池室的外面。
蓄電池室的照明線應采用耐酸導線,并用暗線敷設。檢修用的行燈應采用12V防爆燈,其電纜應用絕緣良好的膠質軟線。
7.5.6 凡是進出蓄電池室的電纜、電線,在穿墻處應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線,并在其進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將管口封堵。
7.5.7 當蓄電池室受到外界火勢威脅時,應立即停止充電,如充電剛完畢,則應繼續開啟排風機,抽出室內不良氣體。
7.5.8 蓄電池室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充電,并采用“1211”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撲滅。
7.5.9 蓄電池室通風裝置的電氣設備或蓄電池室的空氣入口處,附近火災時,應立即切斷該設備的電源。
7.6 其 他 電 氣 設 備
7.6.1 油斷路器火災時,嚴禁直接切斷起火斷路器電源,應切斷其兩側前后一級的斷路器電源,然后進行滅火。
首先采用“1211”、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不得已時可以用泡沫滅火器撲救。如僅套管外部起火,亦可用噴霧水槍撲救。
7.6.2 斷路器內部燃燒爆炸使油四濺,擴大燃燒面積時,除用滅火器滅火外,可用干砂撲滅地面上的燃油,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撲滅建筑物上的火焰。
7.6.3 室內布置的電力電容器群體總油量超過100kg時,應有貯油設施或擋油欄。電容器室的建筑物應是耐火二級丙類生產標準。所采用的防火門應向外開。
室外布置的電力電容器與高壓電氣設備需保持5m及以上的距離,防止事故擴大。
7.6.4 電容器室內布置時,基坑地面宜采用水泥沙漿抹面并壓光,在其上面鋪以100mm厚的細砂。如室外布置,則基坑宜采用水泥沙漿抹面,在擋油設施內鋪以卵石(或碎石)。
7.6.5 電力電容器火災時,應立即斷開電源,并把電容器投入放電電阻或放電電壓互感器。
7.6.6 500kV的穿墻套管,其內部的絕緣體充有絕緣油,應作為消防的重點對象,需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蹬高設備。
7.6.7 500kV直流閥或閥廳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并關閉通風機,使閥廳的大氣壓力與外界大氣壓力相等。
7.6.8 低壓配線的選擇,除按其允許載流量應大于負荷的電流總和外,其所選型號與使用的場合應相適應,如表7.6.8所示。
常用導線的型號使用場所 表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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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控制室(網控室、主控室、集控室)、調度室、計算機室(房)、通信室、計量室、檔案室防火措施和滅火規則
8.0.1 各室(房)應建在遠離有害氣體源,及存放腐蝕、易燃易爆物的地方。
8.0.2 各室(房)的隔墻、頂棚內裝飾,宜采用非燃燒材料。
8.0.3 控制室、調度室應有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
8.0.4 各室(房)嚴禁吸煙,禁止明火取暖。計算機房維修必用的各種溶劑(包括汽油、灑精、兩酮、甲苯)應采用限量辦法,每次帶入室(房)不超過100g。
8.0.5 嚴禁將帶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一次儀表(如氫壓表、油壓表)裝入控制室、調度室、計算機室(房)。
8.0.6 各室(房)使用的測試儀表、電烙鐵、吸塵器等用畢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放到固定的金屬架上。
8.0.7 空調系統的防火。
(1) 通風管道的保溫應采用難燃或非燃燒材料,特別是靠近電加熱器部位,應采用非燃燒材料。
(2) 通風管道應裝有防火閘門,既要有手動裝置,又要在關鍵部位裝易熔壞或其他感溫裝置。當溫度超過正常工作最高溫度25℃時,防火門自動關閉。
(3) 空調機在運轉時,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結束離開室(房)時,空調機必須停用。
(4) 空調系統要采用閉路聯鎖裝置。
8.0.8 檔案室收發檔案材料的門洞及窗口應安裝防火門窗,其耐火極限不得低于0.75h。
8.0.9 檔案室與其他建筑物直接相通的門均應做防火門,其耐火極限應不小于2.0h;內部分隔墻上開設的門也要采取防火措施,耐火極限要求為1.2h。
8.0.10 新建及擴建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發電廠的停控室(包括電纜層)、計算機房、通信室應設置火災檢設施和滅火裝置。&127;
在主廠房外單獨設置的主控室、網控室、通信室宜設置火災檢測裝置。
8.0.11 各室(房)配電線路應采用阻燃措施或防燃措施,嚴禁亂拉臨時電線。
8.0.12 各室(房)一旦發生火災報警,應查明火源,加以消除。若已發生火災,則應切斷交流電源,開啟直流事故照明,關閉通風管防火閘門,采用“1211”等滅火器進行滅火。
第208條 低壓配電盤、配電箱和電源干線上的工作,應填用第二種工作票。
在低壓電動機和照明回路上工作,可用口頭聯系。
上述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第209條 低壓回路停電的安全措施:
一、將檢修設備的各方面電源斷開取下熔斷器(保險),在刀閘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二、工作前必須驗電。
三、根據需要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第210條 停電更換熔斷器(保險)后,恢復操作時,應戴手套和護目眼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不得把重物、熱物壓在軟管上,也不得把軟管放在運輸道上,不得把軟管和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
9.1.6 焊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電焊、氣焊“十不焊”制度。電焊、氣焊“十不焊”如下:
(1) 不是電焊、氣焊工不得焊割。
(2) 重點要害部位及重要場所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得焊割。
(3) 不了解焊割地點及周圍情況(如該處能否動用明火,有否易燃易爆物品)不能焊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內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焊割。
(5)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氣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能焊割。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谷物草殼、瀝青等)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等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7) 有壓力或密閉的導管、容器等不能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9) 在禁火區內未經消防安全部門批準不能焊割。
(10)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有抵觸的工種在作業(如刷漆等)不能焊割。
9.1.7 地下室、隧道及金屬容器內焊割作業時,嚴禁通入純氧氣用作調節空氣或清掃空間。
9.1.8 儲存氣瓶的倉庫應具有耐火性能,門窗應向外開,裝配的玻璃應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應該平坦不滑,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
9.1.9 容積較小的倉庫(儲存量在50個氣瓶以下)與其他建筑物的距離應不少于25m;較大的倉庫與施工及生產地點的距離應不少于50m,與住宅辦公樓的距離應不少于100m。
9.1.10 儲存氣瓶倉庫周圍10m以內,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進行鍛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煙。
9.1.11 倉庫內應設架子,使氣瓶垂直立放,空的氣瓶可以平放堆疊,但每一層都應墊有木制或金屬制的型板,堆疊高度不得超過1.5m。
9.1.12 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垂直固定放置。安設在露天的氣瓶,應用帳棚或輕便的板棚遮護,以免受到陽光曝曬。
9.1.13 乙炔氣瓶禁止放在高溫設備附近,應距離明火10m以上,使用中應與氧氣瓶保持5m以上距離。
9.1.14 乙炔氣瓶上應有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經常檢查,以防阻火器失靈。
9.1.15 乙炔管道應裝薄膜安全閥,安全閥應裝在安全可靠的地點,以免傷人及引起火災。
9.1.16 乙炔發生器應放置在距離明火至少10m以上,不得放置在高壓電線下面,不得進入機房,不得放置在太陽下曝曬,乙炔發生器附近嚴禁吸煙。
9.1.17 在放置固定式乙炔發生器的房間里,應采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同時,在房間內不得采取明火方法采暖,應采用蒸汽和熱水采暖設備,且應與發生器至少相距1m。
9.1.18 乙炔發生器及其連接部件不得漏氣,檢查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火。
9.1.19 制造乙炔發生器的材料和零配件,不得使用純銅(紫銅),以免發生乙炔銅的危險,可采用含銅70%以下的合金。
9.1.20 儲存電石的倉庫必須干燥、防水、防潮,應為二級耐火等級,倉庫內不得設自來水管和取暖管道,并與乙炔發生器隔開。倉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裝置。
9.1.21 交直流電焊機冒煙和著火時,應首先斷開電源。著火時應用二氧化碳、1211滅火器滅火。
9.1.22 電焊軟線冒煙、著火,應斷開電源,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水沿電焊軟線噴灑滅火。
9.1.23 乙炔發生器、電石發生著火,應使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或干砂進行滅火。禁止用水、泡沫滅火器滅火。
9.2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貯 存
9.2.1 易燃易爆物品應放置換專門場所,設置“嚴禁煙火”標志,并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災危險性和管理貯存方法,以及發生事故處理方法。
9.2.2 易燃易爆物品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內。
9.2.3 易燃易爆庫房應有隔熱降溫及通風措施,并設置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
9.2.4 危險品倉庫內若要動火檢修,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9.2.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內進行明火及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9.2.6 易燃易爆物品進庫,必須加強入庫檢驗,若發現品名不符,包裝不合格,容器滲漏時,必須立即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專門的房間內處理。
9.2.7 易燃易暴危險品倉庫的一切電氣設施應符合安全規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9.2.8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物品必須按其特性嚴格分庫保管,嚴禁車間、部門內或私人存放,對用剩余量應立即退庫保存。
9.2.9 對雷管、炸藥等易燃易爆和危險品必須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鎖、雙人領、雙人用、雙帳)。在領用時需經有關部門領導批準。
9.2.10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繁多,發生火災、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撲救方法各異。
各單位應根據倉庫內貯存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質,制訂現場滅火規則。化學化驗室易燃易爆物品應根據各單位儲存、使用規定制訂防火滅火規則。
9.3 油 處 理 室
9.3.1 油處理室應根據被處理油的性質,選用合適的電氣裝置。
9.3.2 油處理室均應按規定要求隔開,并有防火措施,室內應保持整潔,懸掛“嚴禁煙火”警告牌。
9.3.3 油務工作人員在取、放、油和濾油作業時,現場嚴禁煙火并有防火措施,做到油不漏在設備外面及地上。
9.3.4 油處理室應裝置通風排氣裝置。
9.3.5 油務烘間應有專人管理,加熱溫度最高不超過70℃,不得在烘間內烘烤衣服及放置其它與生產無關的物品。
9.3.6 油務烘間在工作結束、下班前或工作人員離開現場崗位前應進行檢查,關閉熱源及防火鐵門。
9.3.7 油處理室內動火檢修應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9.4 修 理 場 所
9.4.1 木工、油漆場所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標示牌。
9.4.2 油漆倉庫應裝設防爆型通風排氣裝置,照明及其電氣設備都必須為防爆型。
9.4.3 油漆場所油漆及溶劑的貯存量,以不超過一日用量為宜,容器應加蓋。油漆場所應加通風設施。
9.4.4 油漆、噴漆等工作場所嚴禁煙火,周圍5m內嚴禁明火作業。凡上面有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不得在其下面同時進行油漆作業。
9.4.5 嚴禁使用明火烘烤清除有油漆的結構物件。
9.4.6 木工工場間內所用的電動機應為密閉型,開關和配電箱等電氣設備應設密閉裝置,避免木屑粉塵入內。
9.4.7 木工工場間內不得采用火爐及高壓蒸汽取暖,各種機械設備、木料與暖氣設備、管道的距離應不小于1m。
9.4.8 修理場所、室內不宜存放汽油,剩余的少量汽油應注入專用的有蓋容器內,放置在防火鐵桶或專用地窯內,并示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9.4.9 高速切削機床附近不得存放可燃物。
9.4.10 木工、油漆工場間內應經常保持整潔,每天工作結束前要清除木屑、刨花等物,倒入規定地點,并應有專人管理、檢查。作業場所做到人離(開)電(源)斷。
9.4.11 修理場所火災撲救方法。
(1) 油漆場所著火應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也可用水進行撲救。
(2) 木工場所著火應用水為主滅火,也可用泡沫滅火器滅火。
(3) 金工場所油類著火應用泡沫、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也可用干砂、石棉布等覆蓋滅火。
(4) 其它場所應根據不同著火源,使用不同的滅火器具進行撲救。
9.5 汽車庫及汽車修理場所
9.5.1 汽車庫內及修理場所應懸掛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牌。
9.5.2 地下車庫、停放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槽車的車庫及汽車修理場所應設置獨立的排風系統。電氣設備的安裝均應符合防爆要求。
9.5.3 汽車庫內不得存放桶裝的汽油、柴油。汽車載有桶裝汽油、柴油時均不得進入汽車庫停入。不得在車庫內向汽車油箱加油或從油箱內吸取汽油。
9.5.4 不宜用汽油清洗零部件。
9.5.5 汽車庫、汽車修理場所火災的撲救方法。汽車庫、汽車修理場所主要是油類著火,以泡沫滅火器為主進行撲救,也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進行撲救。地面上起火可用干砂或石棉布覆蓋滅火,如火勢危及油箱,應及時采用水噴,對油箱進行強迫冷卻,防止油箱爆炸,擴大火災事故。
附錄A 必須審批的安全
施工措施項目范圍
1、重要臨時設施:包括施工供用電、用水、氧氣、乙炔、壓縮空氣及其管線,交通運輸道路,作業棚,加工間,資料檔案庫,油庫,雷管、炸藥、劇毒品庫及其危險品庫,射源存放庫和鍋爐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機械拆裝、移位及負荷試驗,特殊桿塔及大型構件吊裝,桿塔組立,預應力砼張拉,汽機扣大蓋,發電機穿轉子,大型變壓器運輸、吊罩、抽芯檢查、干燥及耐壓試驗,大型電機干燥及耐壓試驗,燃油區進油,鍋爐大件吊裝及高壓管道水壓試驗,高壓線路及廠用設備帶電,主要電氣設備耐壓試驗,臨時供電設備安裝與檢修,汽水管道沖洗及過渡,重要轉動機械試運,主汽管吹洗,鍋爐升壓定安全門,油循環,汽輪發電機試運及投氫等。
3、特殊作業:包括大型起吊運輸(包括超載、超高 、超寬、超長運輸),高空、爆破、爆壓、水上及在金屬容器內作業,高壓帶電線路交叉作業,臨近超高壓線路施工,跨越鐵路、公路、河道作業,進入高壓帶電區、電廠運行區、電纜溝、氫氣站、乙炔站及帶電線路作業,接觸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有害氣體或液體及粉塵、射線作業等。
4、季節性施工:包括防雷電,防風、防雨,防洪排澇,防暑降溫,防火,防滑,防煤氣中毒等。
5、多工種立體交叉作業及與運行交叉的作業。
附錄B 填寫安全施工作業
票的危險作業項目
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
2、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3、油區近油后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臨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4、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升降架、大型起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5、水上作業、沉井、沉箱、金屬容器內作業。
6、桿塔組立,架線作業,重要越線架的搭設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導地線爆壓。
8、其他危險作業。
附錄C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應建立
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責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制度;
3、安全施工檢查制度;
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編制制度;
5、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6、安全獎懲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9、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0、安全防護裝備管理制度;
11、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塵毒、射線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機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業票實施細則;
17、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8、腳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錄D 電力集團公司、省(市、區)電力公司安監
機構(基建)應建立的安全管理臺帳名稱表
1、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總結;
2、專職安監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3、安全工作會議記錄;
4、安全文件管理明細臺帳;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記錄臺帳;
6、安全檢查及整改意見登記臺帳(含安全檢查表、總結評價報告);
7、安全獎勵、事故懲處登記臺帳;
8、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月(年)安全情況考核評價臺帳;
9、事故調查、統計、報告管理臺帳。
附錄E 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建立和使用的安全
管理帳表冊卡及應保存的資料名稱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處有關職能部門;
(1)安全文件發放登記臺帳;
(2)專、兼職安監人員建檔臺帳;
(3)安全工作會議(例會)記錄;
(4)安全考試登記及合格證發放登記臺帳;
(5)安全考試統計臺帳;
(6)新入廠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臺帳;
(8)安全施工問題通知單(附隱患整改反饋單);
(9)違章及罰款登記臺帳(含罰款通知單);
(10)安全施工作業票;
(11)安全獎勵登記臺帳;
(12)工傷事故及懲處登記臺帳;
(1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15)嚴重未遂事故登記表;
(16)傷亡事故月(年)報表;&127;
(17)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登記臺帳;
(18)分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表;
(19)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實施;
(20)危險品安全監督管理臺帳(含購買、申報、領用登記表);
(21)職工體檢表(含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檔案);
(22)特種作業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23)工器具、安全裝備新品檢查試驗登記臺帳。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會記錄;
(2)工器具、安全裝備周期檢查試驗記錄;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4)安全獎勵登記臺帳;
(5)違章及罰款登記臺帳;
(6)事故處罰登記臺帳;
(7)安全檢查及整改登記臺帳;
(8)特種作業人員建檔登記臺帳;
(9)保存資料: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程、規定、計劃、總結、措施、文件、事故通報、安全簡報等。
3、班(組):
(1)安全日活動記錄;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簽字記錄;
(3)安全會及事故分析記錄(含事故登記臺帳);
(4)安全檢查及整改記錄;
(5)安全獎懲記錄(含違章、事故罰款);
(6)保存資料:有關安全工作的規程、規定、計劃、總結、措施、安全施工作業票、文件、事故通報、安全簡報等。
附錄F 火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名稱表
1、屬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開支的項目:
(1)安全自鎖器(含配套纜繩);
(2)速差自控器;
(3)廢料垃圾通道(含附屬設施);
(4)安全圍欄;
(5)活動支架;
(6)高空摘鉤走臺托架;
(7)高處水沖式廁所(含附屬管道、設備);
(8)滑線安全網(含鋼絲繩、滑環等);
(9)手扶水平安全繩;
(10)電焊機集裝箱及二次線通道(含快速接頭、通風設備,但不包括電氣設施);
(11)孔洞蓋板及臨時防護欄桿;
(12)安全隔離電源;
(13)施工配電盤集裝箱(不包括電氣設備);
(14)漏電保安器;
(15)安全標志。
2、非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開支的項目:
(1)施工電梯;
(2)主廠房施工消防水系統;
(3)低壓配電盤;
(4)便攜式配電盤;
(5)安全通道(高處作業場所);
(6)集中廣式照明設施。
(送變電施工安全設施標準待補充)
附錄G 職工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1、直接經濟損失:
(1)傷亡者的醫療費;
(2)傷亡者的歇工損失(包括工資及歇工產值損失);
(3)傷殘補助、困難補助、喪葬費、撫恤費等善后處理費用;
(4)其他與受傷者有直接關系的福利費用。
2、計算經濟損失的原則
(1)上述各項中凡已支出的費用,不論其發生在什么單位(醫院、工會、銀行),屬于什么科目,均應如實統計計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個工作日計算(歇工產值以事故前一個月的勞動生產率計算)。
附錄B 發電廠(供電局)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附錄C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附錄D 做好重點單位消防保衛工作的十項標準
附錄E 建筑物、構筑物火災危險性類別、耐火等級和防火間距
附錄F 消防器材使用原理及方法
附錄G 本規程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條文說明
附錄A 發電廠(供電局)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發電廠(供電局)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如表A所示。
發電廠(供電局)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表A
*******50頁
附錄B 發電廠(供電局)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發電廠(供電局)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如表B所示。
發電廠(供電局)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 表B
*************51頁
附錄C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第二章 火 災 預 防
第四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的時候,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消防站、消防洪水消防通信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原有市區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合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改進、增建。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六條 農村房屋建筑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農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七條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間,禁止在林區、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時候,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條 新建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安全地點,并報經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對原有的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單位,其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第九條 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條 交通運輸、漁業、海洋資源調查、勘探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飛機、船船和車輛的特點,規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職工和乘客嚴格遵守。
第十一條 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無阻,建立并嚴格執行用火用電與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強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第十二條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采用的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必須研究其火災危險性的特點,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有責任動員和組織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滅火的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
第三章 消 防 組 織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群眾義務消防隊或者義務消防員,負責防火和滅火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開支。
第十七條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或者較大的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開支。
第十八條 新建的城市和擴建、改建的市區,應當按照接到報警后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