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Portable hose assemblies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輕便消防水龍的結構特點和技術特性,參考了相關的國家標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技術分析和經過驗證試驗后形成的。
本標準為輕便消防水龍產品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提供了全國統一的技術依據和要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輕便消防水龍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 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二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北京泰克新利汽車用品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石萬明、遲立發、艾紅新、王舒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消防水龍的產品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儲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輕便消防水龍的生產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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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
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7-81 普通螺紋 公差與配合(直徑1~355 mm)
GB 1048-90 管道元件公稱壓力
GB/T 1804-92 一般公差 線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3192-82 高強度鋁合金擠壓棒
GB 3452.1-92 液壓氣動用O 型橡膠密封圈尺寸系列及公差
GB 3452.2-87 O 型橡膠密封圈外觀質量檢驗標準
GB 6246-86 有襯里消防水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12672-9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
HG 4-329-66 環狀密封橡膠制品
ZBY 222-84 熱空氣老化試驗箱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輕便消防水龍 portable hose assemblies
在自來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專用消防接口、水帶及水槍組成的一種小型簡便的噴水滅火設備。
4 輕便消防水龍型號及基本參數
4.1 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輕便消防水龍產品型號由類、特征代號、主參數及箱體型式代號等組成,其形式如下:
4.2 基本參數
5 技術要求
5.1 水帶
5.1.1 水帶編織層、襯里(或覆蓋層)的加工及表面質量要求應符合GB 6246-86 中1.1 和1.2 的要求。
水帶內徑的公稱尺寸及公差、水帶標準長度及公差均應符合表1 的要求。
5.1.2 水帶單位長度重量不得超過180 g/m。
5.1.3 水帶的額定工作壓力、試驗壓力、爆破壓力應分別不低于表2 的規定。
5.1.4 在額定的工作壓力下,水帶的軸向延伸率、直徑膨脹率均不得大于5%;在額定工作壓力下,沿水流方向看,水帶不得產生逆時針扭轉;在額定工作壓力下,其扭轉度不得大于200°/m。
5.1.5 水帶的可彎曲性,在0.3MPa 的水壓下,將水帶彎成外側半徑250 mm 的圓弧,其彎曲部分的內側應無明顯的折皺。
5.1.6 水帶的粘附性要求、耐低溫度要求及襯里的物理、機械性能要求均應符合GB 6246-86 中1.10、1.11 和1.12 的要求。
5.2 接口和水槍
5.2.1 接中和水槍的外觀質量
接口和水槍各表面應光潔,無傷痕、裂紋和孔眼,螺紋部件無損牙,接口與水帶連接部位的銳角應倒鈍,鋁合金制件表面做陽極氧化處理。
5.2.2 接口和水槍的螺紋及機加工要求
普通螺紋公差應符合GB 197 中內螺紋7H 級、外螺紋8 g 級的規定,圓柱管螺紋為3 級。機加工未注公差的尺寸極限偏差應符合GB/T 1804 中m 級(中等級)精度要求。
5.2.3 接口和水槍的密封性能
接口按6.2.3.1、水槍按6.2.3.2 的試驗方法以0.3MPa 的水壓進行密封性試驗。試驗時,接口和水槍的各部位均不應有泄漏。
5.2.4 接口和水槍的水壓強度
接口按6.2.4.1、水槍按6.2.4.2 的試驗方法以0.4 MPa 的水壓進行水壓強度試驗。試驗后,接口和水槍的各部位均不應產生破裂及影響正常使用的殘余變形。
5.2.5 接口和水槍的抗跌落性
接口和水槍按6.2.5 的試驗方法于離地面1.5 m 高處做跌落試驗。試驗后,接口和水槍不應有任何影響正常使用的損壞與變形。
5.2.6 接口和水槍的抗熱空氣老化
接口和水槍按6.2.6 的試驗方法進行熱空氣老化試驗后,接口和水槍不應有影響正常使用的損壞及變形。此后,還應進行6.2.3 和6.2.4 的密封性和強度試驗,并應分別滿足5.2.3 和5.2.4 的要求。
5.2.7 接口和水槍的操作力矩
按6.2.7 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接口的操作力矩應在0.5~2.5 N•m 范圍內;水槍的操作力矩應在3~8 N•m 范圍內。
5.2.8 接口和水槍體的材料
接口和水槍體的材料應符合GB 12672 中優級品的要求。
5.2.9 水槍閥芯材料
水槍中閥芯的材料應符合GB 3192 要求。
5.2.10 密封配件
接口和水槍中所用的O 型密封圈和密封膠圈應符合GB 3452.1、GB 3452.2及HG 4-329-66 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5.3 輕便消防水龍裝配及裝配后的要求
5.3.1 裝配
在裝配時,各部件連接處應合理到位,不得有卡阻、別勁及裝配創傷。
5.3.2 密封性
裝配后的輕便消防水龍應充以0.3MPa 的水壓,按6.3.2 的試驗方法進行密封性試驗。在試驗過程中,各連接處不得松脫;接口、水帶、水槍連接處不得有泄漏。
5.3.3 噴射性能
輕便消防水龍在額定工作壓力下,其噴射性能參數應滿足表1 中規定的相應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水帶
6.1.1 用目視檢查水帶的加工和外觀質量要求。
水帶內徑的檢測應符合GB 6246-86 中2.1 條規格為25mm 的檢驗方法規定。
6.1.2 水帶單位長度重量的檢驗應符合GB 6246-86 中2.2 條檢驗方法規定。
6.1.3 試驗壓力與爆破壓力
取一段1.20m 長的試樣,一端與水源連接,另一端用帶有排氣閥的密封裝置封閉。保持試樣平直,向試樣內注水并排凈空氣,關閉排氣閥。以0.05~0.1MPa/min 的速率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5 min,試樣不得滲漏。然后仍按該速率升壓至試樣爆破,其值不得低于5.1.3 中表2 所規定的爆破壓力值。水壓試驗臺工作壓力不低于1.50MPa,且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試驗過程中不阻礙試樣的自由延伸。
試驗臺應有穩壓裝置,其穩壓精度為±2%,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0 級。
6.1.4 延伸率,膨脹率及扭轉度試驗
取一段15.0 m 長的試樣,一端與水源連接,另一端固定在專用夾具上,注水并排凈空氣,升壓至0.1MPa,測定此時的試樣長度、兩端及中間三處周長的算術平均值及試樣尾端的扭轉角。然后均勻升壓至表2 規定的額定工作壓力,測定此時的試樣長度、相應三處周長的算術平均值及試樣尾端的扭轉角,并觀察其扭轉方向。
延伸率計算公式:
(1)
式中:ΔL――試樣延伸率;
L0――試樣在承受0.1MPa 壓力時的長度,m;
L1――試樣在承受額定工作壓力時的長度,m。
膨脹率計算公式:
(2)
式中:ΔS――試樣膨脹率,%;
S0――試樣在承受0.1MPa 壓力時三處周長的算術平均值,mm;
S1――試樣在承受額定工作壓力時三處周長的算術平均值,mm。
扭轉度計算公式:
(3)
式中:Δ θ――試樣的扭轉度;
θ0――試樣在承受0.1MPa 壓力時的扭轉角度;
θ1――試樣在承受額定工作壓力時的扭轉角度。
試驗臺其有效長度不小于16.0 m,其工作壓力不低于額定工作壓力。試驗臺應有穩壓裝置,其穩壓精度為±2%,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0 級。
試驗結果應滿足5.1.4 的要求。
6.1.5 可彎曲性試驗
GA 180-1998
6.1.4 的試驗結束后,將原試樣裝夾在彎曲試驗裝置上,注水并排凈空氣,關閉排氣閥,均勻升壓至0.3MPa。
試驗結果應滿足5.1.5 的要求。
試驗裝置與試驗方法應符合GB 6246-86 中2.5 條的規定,其中試驗壓力為
0.3MPa。
6.1.6 水帶的粘附性試驗、耐低溫性能試驗、襯里的物理機械性能試驗三項,其試驗方法、試驗裝置均應分別符合GB 6246-86 中2.6、2.7、2.8 的規定,其中試驗壓力采用表2 的規定值。
試驗結果應滿足5.1.6 的要求。
6.2 接口和水槍
6.2.1 接口和水槍外觀質量的檢查
目視接口和水槍的外觀質量,結果應滿足5.2.1 的要求。
6.2.2 接口和水槍螺紋及機加工的檢驗
用螺紋規檢驗螺紋,量具精度不低于被檢部件螺紋的精度;用通用量具檢驗其線性尺寸,量具精度不低于0.02 mm,結果應滿足技術圖紙及5.2.2 的要求。6.2.3 接口和水槍的密封性試驗
6.2.3.1 接口的密封性試驗
將接口成對連接后,裝夾于試驗裝置上,注水并排凈空氣。緩慢升壓至0.3MPa,保壓2min,結果應滿足5.2.3 的要求。水壓試驗裝置的允許工作壓力應大于0.8MPa,穩壓精度為±2%,裝置中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50 級。
6.2.3.2 水槍的密封性試驗
將水槍的進水端與水壓試驗裝置連接,關閉水槍開關,注水并排凈空氣。緩慢升壓至0.3MPa 后,保壓2 min,結果應滿足5.2.3 的要求。
試驗裝置同6.2.3.1。
6.2.4 接口和水槍的強度試驗
6.2.4.1 接口的強度試驗
試驗方法同6.2.3.1,壓力升至0.4MPa,結果應滿足5.2.4 的要求。
6.2.4.2 水槍的強度試驗
試驗方法同6.2.3.2,壓力升至0.4MPa,結果應滿足5.2.4 的要求。強度和密封性試驗均在6.2.3.1 中規定的試驗裝置上進行。
6.2.5 接口和水槍的跌落試驗
接口:內扣式接口為扣爪向下位置;
連接好的螺紋式接口為軸線水平位置。
水槍:噴嘴向上、噴嘴向下、軸線水平三個位置。
從離地面1.50m±0.1m 高處(均從最低點算起)在不受外力情況下,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每個位置墜落兩次。
水泥地面為10cm 厚300 級的鋼筋混凝土板(或基座),結果應滿足5.2.5 的要求。
6.2.6 接口和水槍的熱空氣老化試驗
將接口和水槍置于熱空氣老化試驗箱內的試樣架上,試樣與箱壁之間距離不小于70mm,箱內溫度70℃,試驗168h。此后,在常溫下放置4h,再進行6.2.3和6.2.4 的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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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空氣老化試驗箱應符合ZBY 222 的要求,溫度波動度±2℃,溫度不均勻性不大于5%。結果應滿足5.2.6 的要求。
6.2.7 接口和水槍操作力矩試驗
6.2.7.1 接口解脫力矩試驗
將成對連接的接口裝夾在試驗裝置上,不施加軸向力,均勻、緩慢地旋轉一個接口,測定解脫過程中的最大力矩;重復三次,其算術平均值即為操作力矩。結果應滿足5.2.7 的要求。測量裝置為標準測力計,允許測量誤差:±0.5N•m。
6.2.7.2 水槍開啟力矩試驗
將水槍與噴射試驗裝置連接,關閉水槍,將水壓升至最大工作壓力;不施加軸向力,均勻、緩慢旋轉水槍開關,直至完全開啟,測定開啟過程中的最大力矩;重復三次,其算術平均值即為操作力矩。
結果應滿足5.2.7 的要求。
測量裝置同6.2.7.1。
6.3 輕便消防水龍裝配后的檢驗與試驗
6.3.1 對裝配后的輕便消防水龍進行目視檢查,對各連接進行操作檢驗。結果應滿足5.3.1 的要求。
6.3.2 密封性試驗
將試樣LQ10 輕便消防水龍的入口端與水壓試驗裝置連接,關閉水槍開關,注水并排凈空氣,緩慢加壓至0.3MPa,保壓2 min。
結果應滿足5.3.2 的要求。
試驗裝置同6.2.3.1。
6.3.3 噴射性能試驗
6.3.3.1 試驗準備
將試樣LQ10 輕便消防水龍的入口端與水壓試驗裝置連接,將水槍置于噴射架上,并使水槍軸線與水平線成仰角30°±1°,其出口端中心至地面高度為1 m±0.01 m,順風向布置,風速小于3 m/s。
6.3.3.2 射程與流量測試
a. 直流射程與流量測試 在水槍正前方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一列尺寸規格相同且接水口為正方形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方法為在表1 上規定的直流射程值的0.7~1.3 倍之間,容器中心距為0.5 m。啟動水泵,當輕便消防水龍入口壓力達到0.25MPa 額定工作壓力且噴射穩定后,連續向接水容器方向噴射30s,接水最多的容器中心至噴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投影點之間的直線距離為直流射程。流量值從試驗裝置上的流量計上讀得。
b. 噴霧射程與流量測試 在水槍正前方地面上,沿射程方向布置三列尺寸規格相同且接水口為正方形的接水容器。接水容器布置方法為在表1 上規定的噴霧射程值的0.7~1.3 倍之間,容器中心距為0.5 m。調節水槍,使噴霧角為30°,其噴射過程及噴射時間與直流射程和流量測試方法相同。比較各排三個接水容器接水量之和的大小,噴嘴出口端中心在地面上的投影點到接水量之和最大的那排容器中心的直線距離即為噴霧射程,其流量值從試驗裝置上的流量計上讀得。
6.3.3.3 噴霧角的測量
將量角規的兩邊分別與水槍噴嘴后的噴霧邊緣重合即可測得噴霧角。
6.3.3.4 試驗裝置要求
噴射試驗裝置允許工作壓力應大于0.8MPa,穩定精度為±2%,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50 級,流量測量精度不低于±2%。
試驗所測得的直流射程、直流流量、噴霧射程、噴霧流量以及噴霧角均應符合表1 中相應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輕便消防水龍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1 型式檢驗
7.1.1 型式檢驗須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全部項目的檢驗和試驗。
7.1.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
b. 正式投產后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有重大改變時;
c. 正式生產二年或累計生產的產品過30 000 套時;
d. 產品停產一年后,恢復生產時;
e.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7.2 出廠檢驗
7.2.1 產品制造中應遵守質量管理規程,確保每批產品與被鑒定的產品一樣符合標準的規定。
7.2.2 批量生產的產品,積至數量為500 套時進行抽查檢驗,將抽取的樣品按本標準的6.1.1、6.1.3、6.1.6、6.2.1、6.2.2、6.2.3、6.2.4、6.2.7、6.3 各條進行抽檢。
7.3 抽樣
7.3.1 型式檢驗采用隨機抽樣,樣品數量為每種5 件。
7.3.2 出廠檢驗以每500 套為一批,每批隨機抽取樣品數為每種10 件;不足500套時,亦應抽取每種10 件。
7.4 判定規則
7.4.1 型式檢驗
按本標準要求進行全部項目的檢驗和試驗,當全部項目的檢驗和試驗合格時,該產品為合格品。
7.4.2 出廠檢驗
7.4.2.1 將抽取樣品按本標準的6.1.1、6.1.3、6.1.6、6.2.1、6.2.2、6.2.3、6.2.4、
6.2.7、6.3 各條進行檢驗和試驗,各條都合格時,該批產品即為合格品。
7.4.2.2 在執行本標準7.4.2.1 過程中,其中6.1.1、6.2.1、6.2.2、6.2.7 條不合格時允許加倍抽樣檢驗;仍不合格時,即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8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8.1 標志
GA 180-1998
8.1.1 每件輕便消防水龍的水帶必須在端部的一側印上不易脫落的下列標志:產品名稱、產品型號、設計工作壓力、生產廠名(或商標)、產品標準號。
8.1.2 在接口和水槍的顯著位置應做永久性的標志,其內容為:產品型號、商標(或生產廠名)、批號。
8.2 包裝
8.2.1 每套產品均應有包裝袋(或箱)并用防潮物品包裹。包裝袋(或箱)上應注明:產品名稱、產品型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生產廠地址等。
8.2.2 每套產品應附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8.3 運輸
在運輸時應防止重壓、曝曬及雨雪淋襲。
8.4 儲存
產品應儲存在干燥通風處并應與熱源隔離,應遠離有腐蝕性的物品。
附 錄 A
(提示的附錄)
輕便消防水龍箱
為了使用的方便,在有些場合可設置輕便消防水龍箱。輕便消防水龍箱有二種型式:1 型、2 型。
A1 安裝、使用
輕便消防水龍箱固定、安裝于自來水龍頭正上方200 mm 處。輕便消防水龍儲存于箱內,使用時,將輕便消防水龍取出與箱體下方自來水龍頭連接。
A2 組成及基本尺寸
輕便消防水龍箱由箱體及箱門組成,箱門為單開式鋁合金鑲玻璃型。箱體由1 mm 薄鋼板制造,箱體要端正且內、外要進行防腐處理。
箱門上有關緊裝置,且開啟靈活。其基本尺寸見表A1。
A3 標志
A3.1 箱門正面以醒目、勻整端正的字體標注“輕便消防水龍”,字體不小于30mm×30mm。
A3.2 箱門上設置銘牌,銘牌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產品型號;
c. 生產許可證號;
d. 商標或生產廠名;
e. 生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