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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性無機復合板通用技術條件GA 160-1997

2005-06-13   GA 160-1997   |   收藏   發表評論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7-03-25 批準 1997-10-01 實施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non-combustible inorganic compound boards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報告 ISO TR 1896:1991《絕熱和防火用不燃性纖維增強硅酸鈣板或水泥板》制定的,技術內容上與ISO TR 1896:1991基本一致。編寫規則上是按照GB/T 1.1—1993《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 單元:標準的起草與表述規則 第1 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要求編寫的。

  
  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國的不燃性無機復合板有同一的產品標準,并使國內該類產品的技術水平不低于國際上該類產品的技術水平。

  
  依據ISO TR 1896:1991 指定本標準時,同時增加了與我國情況相適應而又不妨礙國際通用的那些內容。由于GB 5464《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不適用于復合(夾芯)材料的不燃性檢驗,本標準規定了復合(夾芯)材料的不燃性技術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同時根據我國產品結構,增加了對密度在1.25g/cm3~1.50g/cm3 之間和密度大于1.50g/cm3 的兩類板材的技術要求。考慮到本標準規定的產品主要用在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上,因此對受熱尺寸收縮率作了較嚴格的規定。此外,本標準的使用范圍不僅包括不燃性纖維增強水泥板和硅酸鈣板,還包括其他不燃性纖維增強無機板材。

  本標準是關于防火安全產品的標準,應強制執行。

  本標準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七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盧建國、李守德、龔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不燃性無機復合板的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和包裝等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不燃性纖維增強水泥板、不燃性纖維增強硅酸鈣板、或其他不燃性纖維增強無機復合板材。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試驗方法

  GB 7019—86 石棉水泥制品 吸水率、容重及孔隙率測定方法

  GB 8040—87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試驗方法

  GB 8625—88 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

  GB 8627—88 建筑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 9978—88 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GB 10294—88 絕熱材料穩態熱阻及有關特性的測定 防護熱板法

  GB 14402—93 建筑材料燃燒熱值試驗方法

  GB 14403—93 建筑材料燃燒釋放熱量試驗方法

  GA 132—96 材料產煙毒性分級

  JC 275—90 加氣混凝土導熱系數測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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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義和分類

  3.1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采用無機材料為基材并添加各種改性物質,用纖維增強,能滿足不燃性要求的復合板材(如:纖維增強水泥板、硅酸鈣板或其他無機復合板材)。

  3.2 分類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按其密度可分為6 類,其類別和基本物理力學性能見表1。

  

  

  表1 類別和基本物理力學性能

  

  4 要求

  4.1 外觀質量

  板材至少有一個表面是平整的,不應有裂紋、分層、缺角、鼓泡、孔洞、凹陷等缺陷。

  4.2 尺寸和尺寸偏差

  4.2.1 尺寸

  板材尺寸應符合表2 要求。

  表2 幾何尺寸 mm

  

  4.2.2 尺寸偏差允許值

  板材的尺寸偏差允許值應符合表3 的規定。

  表3 尺寸偏差允許值

  

  4.2.3 邊緣平直度和對角線之差允許值

  板材的邊緣平直度和對角線之差允許值應符合表4 規定。

  表4 邊緣平直度和對角線之差允許值

  

  4.3 物理力學性能

  板材的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 的規定。

  表5 物理力學性能

  

  4.4 燃燒性能

  不燃性無機物復合板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表6 的規定。

  表6 燃燒性能

  

  4.5 耐火性能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用于有耐火要求的建筑結構時,應按GB 9978 的規定進行耐火性能試驗,其耐火性能應滿足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5 試驗方法

  5.1 抽樣

  不燃性無機復合板樣品應在有代表性的合格產品中抽取,從每100 張中抽取3 張為一組試樣,每批產品應抽取三組樣品,其中兩組用于復驗。

  5.2 尺寸和尺寸偏差

  5.2.1 試驗儀器

  a) 精確到1mm 的鋼卷尺;

  b) 精確到0.5mm 的鋼直尺;

  c) 精確到 0.05mm 的游標卡尺。

  5.2.2 長度和寬度測量

  每個尺寸用鋼直尺在板邊的中點和距兩端25 mm 處共測量三次,精確到0.5mm。測量時應避開肉眼可見的局部缺陷,每次測量結果均應滿足表3 的要求。

  5.2.3 厚度測量

  在板的任一邊,按圖1 所示的測量位置,用游標卡尺測量三個點的厚度,每次測量結果均應滿足表3 的要求。

  

  圖1 厚度測量位置

  5.2.4 邊緣平直度測量

  分別將板的四邊靠在一條比板長的參考直線上,用游標卡尺測量板邊和參考直線變的最大距離,精確至0.05mm。該距離與其邊長之比應滿足表4 的要求。

  5.2.5 對角線長度測量

  用鋼卷尺測量板的對角線長度,精確至1mm。兩對角線長度之差應滿足表4的要求。

  5.3 物理力學性能

  5.3.1 試件的制備

  物理力學性能試件,均應在距板邊不小于200mm 的位置截取。其中,干態抗彎強度和吸水飽和狀態抗彎強度試件的截取位置見圖2。

  

  圖2 抗彎強度試件截取位置

  5.3.2 密度

  按GB 7019 的規定測定。

  5.3.3 干態抗彎強度

  當試樣厚度e≤20mm 時,按圖2 a)實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2 個試件;e>20mm 時,按圖2 b)實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4 個試件,試件尺寸見表7。試件放入溫度為100℃~105℃的烤箱中烘至間隔2h 兩次連續稱量的質量變化率GA 160-1997

  不超過±1%。將烘干的試件放入干燥器中,冷至室溫后,不再浸水,按GB 8040—87 之中和5.4 和6.1.2 的規定測試并計算試件的抗彎強度。取四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試件的干態抗彎強度。

  表7 抗彎強度試件尺寸 mm

  

  5.3.4 吸水飽和狀態的抗彎強度

  試樣厚度e≤20mm 時,按圖2a)虛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2 個試件;e>20mm 時,按圖2b)虛線所示位置從每張板截取4 個試件,試件尺寸見表7。試件在5℃以上的水中放置24h 以上后,取出用濕毛巾擦去表面水珠,立即按GB 8040-87 中5.4 和6.1.2 的規定測試并計算試件的抗彎強度。取四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試件吸水飽和狀態的抗彎強度。

  5.3.5 導熱系數

  硅酸鈣板和厚度e≤20mm 的板材按GB 10294 規定的方法測試,厚度e>20mm 的板材按JC 275 規定的方法測試。

  5.3.6 吸濕變形率

  5.3.6.1 試件準備

  按5.3.1 的要求截取300mm×300mm 的試件2 塊,置于溫度為23℃±5℃、相對濕度大于90%的環境中狀態調節14d 以上。采用蒸壓工藝制作的板材,可免去狀態調節。

  5.3.6.2 試驗與取值

  在經狀態調節后的試件表面按圖3 所示確定四個參考點,參考點依次相距250mm。將試件浸于不低于5℃的水中24h 以上,取出試件,準確測量1-2,2-3,3-4 和4-1 之間的距離。然后將試件放于100℃~105℃的烘箱中烘至間隔2h 兩次連續稱量質量變化率不超過±1%,冷卻至室溫后,重新準確測量1-2,2-3,3-4 和4-1 之間的距離。

  按式(1)計算吸濕變形率:

  式中:S――吸濕變形率,%;

  L1――參考點吸濕后的距離,mm;

  L2――參考點干燥后的距離,mm。

  取八組數據的平均值作為試樣的吸濕變形率。

  
  圖3 吸濕變形率試件

  5.3.7 吸潮下垂度

  5.3.7.1 試件準備

  按5.3.1 的要求截取600mm×600mm 的試件一塊,放于溫度為23℃±5℃、相對濕度為50%±5%的環境中狀態調節7d 以上。

  5.3.7.2 試驗與取值

  將狀態調節后的試件水平放于支撐架上,試件的四個邊緣受到支撐的寬度均為10mm±2mm 并在試件表面用沙袋加15N 的均布荷載,測量試件中心距試件架底面的高度;再將試件放在溫度為23℃±5℃、相對濕度大于90%的環境中,21d 后重新測量試件中心的高度。

  按式(2)計算試樣的吸潮下垂度:

  △h=h1-h2(2)

  式中:△h──吸潮下垂度,mm;

  h1──未吸潮時試件中心高度,mm;

  h2──吸潮后試件中心高度,mm。

  5.3.8 受熱尺寸收縮率

  按5.3.1 的要求截取35mm×35mm 的試件2 塊,置于溫度為100℃~105℃的烘箱中干燥至間隔2h 兩次連續稱量質量變化率不超過±1%。取出放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溫后,用游標卡尺測量相鄰兩條邊的尺寸,精確至0.01mm。將試件放于950℃±10℃的箱式電阻爐中4h 后,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至室溫,在原測點重新測量該兩條邊的尺寸。

  按式(3)計算受熱尺寸收縮率:



  式中,δ──受熱尺寸收縮率,%;

  L1──受熱前的尺寸,mm;

  L2──受熱后的尺寸,mm。

  取四組數據的平均值作為該試樣的受熱尺寸收縮率。

  注:如果試件在熱處理后破裂或分層,則結果無效。試驗結果不作為判據,但應在報告中注明。5.4 燃燒性能

  5.4.1 勻質材料的不燃性

  按GB 5464 的規定測定爐內溫升、火焰持續燃燒時間、燃燒質量損失率。

  5.4.2 復合(夾芯)材料的不燃性

  按GB 8625 的規定測定平均剩余長度、最小剩余長度、平均煙氣溫度、背火面有無燃燒火焰;按GB 8627 的規定測定煙密度等級;按GB 14402 的規定測定熱值;按GB 14403 的規定測定釋放熱量;按GA 132 規定的方法測定煙氣毒性全不致死濃度。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中除吸潮下垂度、耐火性能兩個項目外,其余技術指標項目均為型式檢驗項目。必要時,可增加對上述兩個項目的檢驗。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型式檢驗并規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基數應不少于100 張。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兩年時;

  f) 國家質量監督季候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檢驗要求時。

  6.3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邊緣平直度偏差、對角線之差、密度、干態抗彎強度、吸水飽和狀態抗彎強度、吸濕變形率、受熱尺寸收縮率為出廠檢驗項目,必要時可按產品特點和預定用途或合同規定增加檢驗項目。

  6.4 檢驗結果判定原則

  產品批合格判定按表8 規定的判定數判定。單項不合格數和總不合格項數不超過表8 規定時判批合格。

  GA 160-1997

  表8 批合格判定數



  6.5 復驗

  被判為項不合格的產品,可以用同批樣品進行加倍復驗,加倍復驗的兩組試樣全部合格判該項合格。

  6.6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7 標志、標簽和貯存

  7.1 產品標志應注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質量、生產日期、批號等。

  7.2 每批產品均應附有合格證、說明書。

  7.3 產品應平碼堆放,存放在通風干燥處,應避免雨淋。

  7.4 產品運輸應防止雨淋;搬運時應避免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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