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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內、戶外防腐防爆異步電動機環境技術要求JB9537—1999

2005-08-02   JB9537—1999   |   收藏   發表評論 0

國家機械工業局1999—08—06批準    2000—01—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是對ZBK04 003—89《戶內、戶外防腐防爆異步電動機環境技術要求(機座號46—710)》進行的修訂。
  
  修訂后的JB 9537—1999的技術內容與ZB K04 003—89基本一致。按GB/T 1.1—1993、GB/T 1.3—1997,增加了前言、引用標準,對本標準的編寫格式作了調整,并對不宜強制執行的內容,如4.6條關于防腐防爆電動機表面涂漆工藝的規定予以刪除。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ZB K04 003—89。
  
  本標準由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廣州電器科學研究所、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負責起草,上海五一電機廠、廣東東莞電機廠參加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學明、趙世杰、耿杭英。
  
  

  戶內、戶外防腐防爆異步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凡本標準未作規定及說明者,應符合相應類型防爆電動機標準的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機的防護類型、使用環境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戶內、戶外防腐防爆中小型及小功率異步電動機,其范圍規定為機座號4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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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755—1987  旋轉電機  基本技術要求
  
  GB/T 1032—1985  三相異步電動機試驗方法
  
  GB/T 2423.1—19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A:低溫試驗方法(eqv IEC 60068—2—1:1974及IEC 60068—2一A:1978)
  
  GB/T 2423.4—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eqv IEC 60068—2—30:1980及1985修正件)
  
  GB/T 2423.33—1989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Kca:高濃度二氧化硫試驗方法
  
  GB 3836.1—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d”
  
  GB 3836.3—19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增安型電氣設備“e”
  
  GB 3836.8—1987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
  
  GB/T 4942.1—1985  電機  外殼防護分級
  
  GB/T 965l一1988  單相異步電動機試驗方法
  
  GB/T 12351—1990  熱帶型旋轉電機  環境技術要求
  
  JB/T 4375—1999  電工產品戶外、戶內腐蝕場昕使用環境條件
     
  3  電動機的防護類型和使用環境條件
  
  3.1  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條件(K)、特殊氣候條件(Z)、生物條件(B)、化學活性物質條件(C)、機械活性物質條件(S)和機械條件(M)共六類。特殊氣候又分為熱輻射(Zh),周圍空氣運動(Za)和降雨以外的水(Zw)三種條件。
  

  化學活性物質條件分為輕腐蝕(C2)、中等腐蝕(C3)和強腐蝕(C4)三種嚴酷程度等級。
  
  3.2  電動機的防護類型分為戶外防輕腐蝕型(簡稱戶外型、代號W)、戶外防中等腐蝕型(代號WF1)、戶外防強腐蝕型(代號WF2);戶內防中等腐蝕型(簡稱防中等腐蝕型、代號F1)、戶內防強腐蝕型(簡稱防強腐蝕型、代號F2)共五種類型。
  
  3.3  各種防護類型電動機相應的使用環境條件等級規定如表1。

  

  1)當使用部門提出低溫一35 ℃的要求時,(隔爆型電動機暫只限一20 ℃),氣候環境條件等級可用4K2代替4K1在訂貨時協商確定。
  
  2)代號中英文字母前的“3”表示“有氣候防護場所”;“4”表示無氣候防護場所、英文字母后的數字表示嚴酷程度等級,各種使用環境條件等級的應用說明見JB/T 4375。
     
  
  3.4  各種使用環境條件等級的環境參數見表2~表3。
   
 
  
  


  
  4  技術要求
  
  4.1  電動機應符合GB 3836.1、GB 3836.2、GB 3836.3及GB 3836.8的規定,在隔爆型、增安型及無火花型電動機的基礎上增加附加要求,使之適用于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及其他工業戶內外環境中同時存在可燃性氣體或蒸汽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及腐蝕性介質的場所。
  
  4.2  電動機的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其技術要求除應符合GB/T 4942.1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以下要求。
  
  a)經防塵試驗后,軸承內應無砂塵進入;
  
  b)經防水試驗后,接線盒、軸承及端蓋止口部位應沒有水進入。
  
  注:機座號355及以上的異步電動機制造成氣候防護型時,其外殼防護等級要求可在訂貨時另行協商確定。
  
  4.3  電動機應具有防腐能力,各種防護類型電動機的要求如下。
  
  4.3.1  按本標準5.3規定的化學氣體試驗條件,防強腐蝕型(F2)、戶外防強腐蝕型(WF2)電動機進行10周期;防中等腐蝕型(F1)、戶外防中等腐蝕型(WF1)電動機進行2周期試驗后應滿足下列要求:
  
  4.3.1.1  電動機絕緣
  
  a)繞組對機殼及繞組間的絕緣電阻值,對500V及以下的電動機應不低于1 MΩ;對500 V以上的電動機應滿足下式要求:
    
  式中:R——電動機繞組的絕緣電阻;
  
    U——電動機繞組的額定電壓,V。
  
  b)繞組相互間及繞組對機殼間應能承受歷時1 min的耐電壓試驗而不發生擊穿,試驗電壓值應符合相應行業標準規定的耐電壓試驗電壓值的75%。
  
  注:符號U的意義同上。
  
  c)電動機的多匝繞組應進行匝間耐電壓試驗而不發生故障,其試驗要求與相應類型防爆電動機的規定相同。
  
  4.3.1.2  電動機外觀
  
  n)絕緣材料應不出現起層,起泡、軟化及發粘現象;
  
  b)塑料和橡膠零件應不出現腐蝕、分層、起泡、裂紋、脆裂和發粘現象;
  
  c)鑄鐵、鋼板及鋁件外表面的有機覆蓋層應無松軟及明顯的起皺現象,底金屬應不出現明顯的銹點(焊件夾縫、鑄件表面顆粒、尖角及機械碰傷處除外),涂漆層應不普遍出現直徑小于1 mm的氣泡,個別出現較大的氣泡在鑄件涂漆層上應不超過10mm,在鋼板或鋁板上應不超過5 mm;
  
  不銹鋼件、電鍍件和化學處理件出現腐蝕破壞面積為該零件主要表面積5%~25%的零件數應不超過該零件總數的30%,但允許個別零件腐蝕面積大于25%;
  
  d)接線盒內的導電零件的非隔爆面部位及緊固件應不出現明顯的腐蝕點。金屬隔爆面、軸承及電機內部金屬不得銹蝕,軸承潤滑脂應無變質現象;
  
  e)臨時涂封保護的軸伸及外露緊固零件的底金屬及銘牌不得腐蝕。
  
  注:當F2、WF2型電動機的軸伸有特殊防腐蝕要求時,由訂貨時協商確定。
  
  4.3.2  戶外防輕腐蝕型(W)電動機,按本標準5.4規定的濕熱試驗條件進行12周期試驗后,應滿足GB/T 12351一1990中的4.2的要求。
  
  4.4  W、WF1、WF2型電動機應按5.6規定的條件進行低溫試驗,在試驗溫度下軸承潤滑脂應不凝固,電動機應能正常啟動,引出線和塑料、橡膠零件應不出現開裂現象。
  
  4.5  采用4K2等級的增安型及無火花型電動機,其外殼材料性能應滿足低溫一35 ℃時的強度要求,電動機應能通過防爆檢驗。
  
  4.6  W、WF1、WF2型電動機表面油漆顏色選用淡灰、淺綠或銀灰等淺色。
  
  4.7  應考慮太陽輻射對W、WFl、WF2型電動機溫升的影響,當電動機表面油漆為淡灰、淺綠或銀灰等淺色時,其鐵心、繞組溫升限值及外殼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應按相應類型防爆電動機的規定值相應降低,降低值按表4規定。
  
  


  4.8  電動機的隔爆面必須進行防腐蝕處理,端蓋止口等非隔爆接合面應涂以防銹油脂或半干性密封膠油。
  
  4.9  機座號315及以上的電動機可裝防潮加熱器,加熱器應使機殼內部的空氣溫度高于周圍環境溫度5 ℃以上,并應考慮加熱器的加熱溫度不致達到其附近的絕緣有損壞危險的數值。
  
  
  
  5  試驗方法
  
  5.1  電動機的基本性能試驗、防爆試驗和機械檢查方法應按GB/T 1032、GB/T 9651、GB 3836.1、GB 3836.2、GB 3836.3及GB 3836.8的規定進行。
  
  5.2  電動機按GB/T 4942.1的規定進行外殼防護試驗時,它的安裝方式應與電動機所規定的安裝型式一致。
  
  5.3  化學氣體腐蝕試驗按GB/T 2423.33—1989表1規定的17.5 mg/L的二氧化硫的試驗條件。
  
  5.4  濕熱試驗方法按GB/T 2423。4一1993中40 ℃的條件,降溫階段的相對濕度下限值為85%,在最后一周期的低溫高濕階段結束前2h進行最后檢測。
  
  5.5  電動機進行化學氣體腐蝕試驗時,最后一周期的絕緣性能的檢查測量均于低溫高濕階段保持5 h后,在試驗箱(室)內進行。對于高壓電動機的耐電壓和電動機的短時升高電壓試驗可取出箱(室)外進行并需在6h內完成。
  
  5.6  低溫試驗按GB/T 2423.1中非散熱樣品溫度漸變的方法進行,使電動機達到一20±3 ℃(采用4K2等級的增安型、無火花型電動機應按訂貨要求達到一35±3℃)保持1 h,在試驗箱(室)內觀察其能否正常起動,潤滑脂有否凝固,其他外觀檢查在電動機從箱(室)取出,恢復至室溫后進行。
  
  5.7  在進行化學氣體腐蝕試驗或濕熱試驗前,電動機需進行預處理,預處理溫度為25~35 ℃,從試驗室(箱)達到溫度起算,應不少于8h。電動機在低溫試驗前需進行50~60 ℃烘焙4h的干燥處理。
  
  
  
  6  檢驗規則
  
  6.1  電動機應取得防爆檢驗單位發給的“防爆合格證”。
  
  6.2  電動機的檢查試驗項目除按GB/T 755的規定外,尚應包括GB 3836.1、GB 3836.2、GB 3836.3及GB 3836.8規定的項目,并附有合格證明書。
  
  6.3  電動機的型式試驗應在GB/T 755—1987的15.1規定的四種情況下進行。
  
  6.4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電動機必須按GB 3836.1、GB 3836.2及GB 3836.3、GB 3836.8的規定進行圖樣及文件審查和防爆試驗。
  
  a)未取得“合格證”的產品;
  
  b)已取得“防爆合格證”的產品,當局部更改涉及防爆性能的有關規定時,更改部分的圖樣、文件及說明應送原檢驗單位重新審查;
  
  c)檢驗單位需要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復查或“防爆合格征”超過有效期時。
  
  6.5  電動機的環境試驗可按下列順序依次進行,濕熱或化學氣體腐蝕一低溫一防水一防塵一防爆試
  
  驗。上述試驗應在按照基本型電動機的型式試驗項目通過后進行。
  
  6.6  電動機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濕熱(對W型電動機)或化學氣體腐蝕(對F或WF型電動機)試驗:
  

  a)新產品試制時;
  
  b)當產品設計、工藝或所使用的材料變更、影響到產品的防護性能時;
  
  c)不經常生產的產品,相隔時間三年以上再次生產時;
  
  d)對成批大量生產的產品應進行定期抽試,每三年至少抽試一次。
  
  6.7  外殼防護等級及低溫試驗可在產品定型或結構、材料改變影響到產品防護性能時進行。
  
  6.8  允許同結構、同工藝、同材料的代表性產品進行外殼防護等級、低溫、濕熱和化學氣體腐蝕試驗。對小功率和小型電動機每次試驗數量為2臺,如生產臺數很少,允許只試1臺。中型電動機只試1臺,并允許以小規格的同結構、同材料、同工藝的產品進行試驗。
  
  6.9  外殼防護試驗如因試驗設備所限,可只對整機進行防水試驗。防塵試驗則只對軸承和接線盒結構部件進行試驗。
  
  6.10  如因設備所限無法對整臺電動機進行化學氣體腐蝕試驗或低溫試驗時,也可只對電動機的油漆件、電鍍件及金屬結構件進行化學氣體腐蝕試驗,但整臺電動機需按本標準4.3.2的要求進行濕熱試驗,考核其絕緣性能。低溫試驗則可只對軸承、電纜、塑料零件和接線盒進行試驗。
  
  6.11  按以上6.8至6.10規定試驗合格即認為同結構、同材料、同工藝的同系列產品均合格。
  
  6.12  對5.2,5.3,5.4,5.6各項試驗和電動機的防爆性性能試驗可用單獨的樣機進行。

  7  標志
  

  電動機除按GB/T 3836.1規定標志外,還應在相應防爆電動機的型號中增加特殊環境代號,如“YB180M一4WF1”。電動機銘牌上應增加永久性的戶外、防腐代號,如“WF1”、“F2”等或其他標志。增安型及無火花型電動機如環境溫度低于一20 C時,應在銘牌上加注特殊環境溫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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