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械工業局1999—04—05批準 1999—04—05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割草機(以下簡稱割草機)。
1 安全技術要求
1.1 割草機的安全防護。
1.1.1 動力驅動部分
傳遞動力的齒輪、皮帶、皮帶輪、鏈輪、鏈條應有防護部件或具有同等效果的防護裝置。對于外露的動力輸出軸、萬向軸應完全防護。
1.1.2 割草機的切割器在運輸過程中或停放時應裝上防護罩,其結構形式參照圖1制造。
1.1.3 所有防護裝置應固定牢靠。
1.1.4 防護裝置應便于拆裝,且不妨礙機具的調整、清理及維護工作。
1.1.5 經常拆裝的防護裝置,機具上應設存放位置。
1.2割草機的安全裝置
1.2.1 機具停止作業時,應能立即切斷驅動切割器的動力。
1.2.2 機具應設過載防護裝置或保護機具不被破壞的安全裝置。
1.2.3 在運輸狀態時,切割器應提起并固定牢靠。
1.2.4 拖拉機動力輸出軸驅動的機具,應設萬向節傳動軸的支撐裝置。
1.2.5 非永久裝在機具上的配重應固定牢靠,不應在造成對人身傷害的危險部位。
1.2.6 掛接裝置應保證掛接方便,安全可靠。
1.2.7 機具應設有支撐裝置,保證機具卸下時停放穩定。
1.2.8 旋轉和傳動等危險部位,應有鮮明的指示標志和旋轉方向的指示標志。
1.2.9 注油嘴周圍應涂與整機不同的顏色。
1.3 調節件的安全保證
1.3.1 割草機上各操縱手柄之間或手柄與相鄰部件之間,根據操縱手柄受力大小應留有安全距離d(見圖2),其數值不得小于100mm。操縱手柄及其相鄰部件應光滑,不得有銳棱、毛刺。
1.3.2 踏板及操縱手柄的限位、定位裝置,當操縱力超過規定時仍應安全可靠。
2 使用說明書及安全檢驗要求
2.1 割草機應帶有使用說明書,其中必須包括有關安裝、技術維護、調整、掛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規定。
2.2 每臺割草機須經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呼和浩特畜牧機械研究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內蒙古海拉爾牧業機械廠等單位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蓮琴